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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核心企业股票型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 21:2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06年3月6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
]38号文批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四)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五)募集方式: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间自2006年3月16日至2006年4月14日。在发售期内,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七)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八)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通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代销机构及其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城市(或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基金代销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九)基金的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2、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认购举例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1)认购费用=10,000×1.2%=120元;

  (2)净认购金额=(10,000+10)-120=9,890元;

  (3)认购份额=9,890/1.00=9,89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90份基金份额。

  (十)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金额认购的认购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间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认购确认

  本基金的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4、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直销中心和中国工商银行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其它代销机构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

  (十一)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经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三)基金募集期间资金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四)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约定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1、直销机构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三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三楼

  电话:(0755)82904140  82904124

  传真:(0755)82904048  82904056

  联系人:杨蔓  曹丽丽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0755)83160000

  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2、代销机构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人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直销网点和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网点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其它代销机构网点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除中国工商银行以外)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中国工商银行上述数额限制为1000份基金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于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6、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七)申购与赎回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举例

  例: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5%,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1.5%=15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150=9,850元

  申购份额=9,850/1.0500=9,380.95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赎回价格=基金份额净值×(1-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基金份额赎回价格×赎回份额

  (2)举例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8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基金份额赎回价格=1.0500×(1-0.5%)=1.04475元

  赎回金额=1.04475×10,000=10,447.5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拒绝或暂停接受的某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等刊登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以邮寄、传真及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刊登暂停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人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基金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基金收益分配与支付。具体执行办法由《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约定。

  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它业务,并会同注册登记人制定、公布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含可转换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央银行票据和其它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权证及其它金融工具。其中,在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采取选取核心企业股票的选股思路。

  核心企业是指具有核心竞争优势、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持续的盈利与现金流增长前景的上市公司。本基金从定性判断和定量分析两个方面,综合评估公司基本面,筛选核心企业股票。定量分析主要借鉴GEVS方法,而对于难以量化的指标,则由分析师给出定性判断,并在预测公司财务指标时全面考虑定性因素的影响。

  (三)投资理念

  国投瑞银借鉴并遵循“价格/内在价值”投资理念。“价格/内在价值”投资理念是UBS Global AM长期应用、行之有效的投资哲学。我们相信,虽然证券的市场价格波动不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价格会反映内在价值。当市场价格偏离内在价值时,我们将择机买入或者卖出证券。

  国投瑞银专注于基本面研究,借鉴UBS Global AM研究方法,通过纪律严明的投资流程来保证决策的有效性和一致性。国投瑞银的投资文化是开放的,鼓励交流、学习和分享投资方面的新见解。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借鉴UBS Global AM投资管理经验,根据中国市场的特点,采取积极的投资管理策略。

  1、投资管理方法

  (1)本基金将借鉴UBS Global AM投资管理流程和方法,并加以本土化。我们所借鉴的投资管理工具主要包括GEVS等股票估值方法和GERS股票风险管理方法等。

  (2)投资决策流程

  国投瑞银投资决策流程见图1。

  图1  国投瑞银投资决策流程

  2、战略资产配置

  本基金战略资产配置遵循以下原则:

  (1)股票组合投资比例:60~95%。

  (2)债券组合投资比例:0~40%。

  (3)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

  调整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主要的依据是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的相对风险收益比较。基金投资组合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六个月达到上述股票组合和债券投资比例要求。

  3、股票投资管理

  国投瑞银的投资决策,以自下而上的公司基本面分析为主,自上而下的研究为辅。两者在投资决策中是互动的, 国家和行业配置要依据自下而上的公司基本面分析,而公司分析的诸多前提条件又基于自上而下的宏观研究结果。

  本基金筛选核心企业股票、构建股票组合的步骤是:确定股票初选库、评价股票内在价值、风险管理、构建股票组合并对其进行动态调整。

  (1)全面考量公司基本面。本基金评估公司基本面的主要指标包括价值评估、成长性评估、现金流预测和行业环境评估等。

  分析师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考量行业竞争趋势、公司的竞争地位、短期和长期内公司现金流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业务发展的关键点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状况。分析师要说明做出财务预测(包括GEVS模型输入变量)的重要假设条件,并评估这些假设的可靠性,对公司基本面状况做出明确的定性判断和定量研究,给出明确的公司评价和投资建议。

  (2)本基金借鉴GEVS,以合适方法估计股票投资价值。GEVS是UBS Global AM 在全球使用了20多年的权益估值模型。模型分阶段考量现金流量增长率,得到各阶段现金流的现值总和,即股票的内在价值。市场价格与内在价值的差幅是基金买入或沽出股票的主要参考依据。借鉴GEVS方法,需要考虑中国股票市场特点和某些行业或公司的具体情况。在实践中,现金流量贴现模型可能有应用效果不理想的情形。根据实际情况,我们不排斥选用其它合适的估值方法,如P/E、P/B、P/RNAV等方法。

  (3)构建(及调整)模拟组合。股票策略组借鉴UBS Global AM全球股票研究经验,评估股票投资价值,考量分析师最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在充分评估风险的基础上,构建(及调整)股票模拟组合。

  (4)风险管理与归因分析。在形成可执行组合之前,模拟组合需经风险考量和风险调整。国投瑞银借鉴GERS等风险管理系统技术,对模拟组合(事前)和实际投资组合(事后)进行风险评估、绩效与归因分析,从而确定可执行组合以及组合调整策略。

  4、债券投资管理

  本基金借鉴UBS Global AM固定收益组合的管理方法,采取“自上而下”的债券分析方法,确定债券模拟组合,并管理组合风险。

  (1)评估债券价值。债券基本价值评估的主要依据是均衡收益率曲线(Equilibrium Yield Curves)。

  均衡收益率曲线是所有相关的风险都得到补偿时,收益率曲线的合理位置。风险补偿包括四个方面:资金的时间价值(补偿)、通货膨胀补偿、期限补偿、流动性及信用风险补偿。

  本基金基于均衡收益率曲线,计算不同资产类别、不同剩余期限配置的预期超额回报,根据预期超额回报进行排序,得到投资评级。

  (2)选择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在不同时期,以上策略对组合收益和风险的贡献不尽相同,具体采用何种策略,取决于债券组合允许的风险程度。

  (3)构建(及调整)债券组合。债券策略组将借鉴UBS Global AM债券研究方法,凭借各成员债券投资管理经验,评估债券价格与内在价值偏离幅度是否可靠,据此构建债券模拟组合。

  债券策略组每周开会讨论及调整债券模拟组合,买入低估债券,卖出高估债券。同时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评估调整对组合久期、类别权重等的影响。

  (4)风险管理与归因分析。国投瑞银借鉴UBS Global AM全球固定收益证券风险管理系统(GFIRS)方法管理债券组合风险。GFIRS方法关注组合风险来源,包括久期、剩余期限、汇率和信用特征。把组合总体风险分解为市场风险、发行人特定风险和汇率风险等。

  (五)投资管理程序

  1、决策依据

  (1)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政策指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管理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方面最高层决策机构,定期就投资管理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确定基金投资策略。投资团队包括分析师、基金经理和交易员,他们独立工作,责任明确,相互间密切合作。

  (1)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或不定期召开,决定基金投资管理战略、资产分配等重大事项,确定对基金经理的授权,审批超过投资权限的投资计划。

  (2)资产配置会议每两周召开一次或不定期召开,由投资主管以及股票组和固定收益组负责人等参加,对基金大类资产配置方案做战术性调整。

  (3)股票策略组和债券策略组投资决策会议每周分别召开一次,确定下周资产组合的配置安排,包括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同时检讨近一周投资业绩,提出下周投资计划。

  (4)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政策预期、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司基本因素分析,提出行业配置策略,并构建股票分析师组合。

  (5)基金经理在其授权范围内,根据例会确定的资产配置策略,充分参考分析师组合,进行具体的行业和个股(个券)配置。

  (6)基金经理下达投资交易指令,由交易室完成交易。

  (7)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基金内部业绩和风险评估,提交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对上述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4)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商或分销商的证券,以及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必须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报监察稽核部备案,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8)《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七)业绩比较基准

  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R)是:

  R=5%×金融同业存款利率+95%×中信标普300指数收益率

  其中:同业存款利率是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间存款利率;中信标普300指数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s)共同开发的中国A 股市场指数,由深沪股市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上市公司组成,其样本股票经过了流动性和财务稳健性的审慎检查,能较全面地描述A股市场的总体趋势。

  如果今后有其它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有更科学客观的权重比例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预期风险收益较高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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