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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 19:09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财产的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和处分。

  2、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交易所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在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5、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摊余成本法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6、为了避免采用上述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市场报价和交易市价评估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市场报价和交易市价,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重新评估的价格称为“影子价格”)。在没有第三方机构对债券报价的情况下,影子定价的业务流程、制度和标准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商定,使影子价格更能公允地反映估值对象的价值。影子价格的具体确定方法详见托管协议附件。当重新评估的基金资产净值与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对基金资产净值进行强制调整,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当发生采用摊余成本法和影子定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对估值对象的摊余成本进行强制调整,强制调整的对象为当天组合中估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估值对象,将上述估值对象的摊余成本调整为其影子价格,使该估值对象的估值偏离度绝对值降低到0%,调整后,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采用影子价格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不超过0.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对上述强制调整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并核对调整后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偏离度,核对一致后,基金管理人按照调整后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净值并对外披露。实施强制调整后继续采用摊余成本法对上述估值对象进行估值。其中,影子价格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双方确定的定价规则共同商定。

  发生上述调整事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并应当在15个工作日之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调整日前后各10个工作日内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向投资者具体说明有关估值方法。

  该估值调整方法和调整情况披露方法,若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以该规定为准。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公开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传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六)暂停估值及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估值及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确认及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本基金合同规定进行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而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6)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小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能发现错误,由此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债券利息;

  2、银行存款利息;

  3、买卖个券差价;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低于面值;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季度至少分配一次,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可供分配收益的9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备案后在指定媒体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运作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运作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由基金管理人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由基金管理人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3、本条第1款第4)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基金募集过程中所发生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从基金认购费用中列支,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等信息披露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列支。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降低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基金认购费、申购费和赎回费。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四)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的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180日年化净值增长率和最近一年净值增长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1、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2、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上述备查文件及复印件与公告的相应文件文本内容完全一致。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和非市场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所面临的市场风险主要是指由于证券市场的变动带来的投资风险。具体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和估值风险。

  1)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由宏观经济形势、货币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的变化所带来的市场利率水平的波动,并因此产生的投资风险。

  利率与债券市场价格呈负相关关系。当利率上升时,债券的市场价格下降,从而造成本基金持有未到期短期债券的资本损失,并进一步影响基金份额的收益。

  利率的波动可能导致债券基金跌破基金份额净值面值。当利率发生波动时,中短期债券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债券发行人或者交易对手的信用出现不同程度的问题而导致基金资产遭受的损失。具体而言,本基金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引起的损失;

  b)债券发行人信用评级等级下降导致的个券价格下降引起的损失;

  c)交易对手出现违约或者违规投资操作而引起的损失。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所持个券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当资产变现力较差时,基金在买卖个券时较难获得合理的价格或者要支付更高的费用,从而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来自于投资者的集中的大额赎回,另一方面来自于特殊的市场情况(比如加息或者较为紧张的债券市场资金供求)。

  a)大额赎回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债券基金,在交易过程中,有相对较大的可能性发生巨额赎回,巨额赎回有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b)特殊的市场状况

  在特殊的市场情形下,如加息或者市场资金紧张时,货币市场或债券市场会出现交投清淡、成交量缩小的情况,并进一步影响到部分个券的流动变现能力,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是指持有债券到期偿付本息后或者回购交易到期后,由于利率水平下降,从而造成回笼资金进行再投资的收益水平也随之下降。

  5)通货膨胀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是指物价水平上升导致中、短期固定收益证券或者回购的实际收益率低于名义收益率的情况。事实上,当通货膨胀率高于名义收益率时,实际收益率为负。

  6)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地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的净值。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将采用影子定价和估值偏离强制调整制度,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2、非市场风险

  1)投资合规性风险

  非市场风险主要是指投资的合规性风险。投资的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2)其它风险

  其他风险主要是指由于技术故障、内控制度的缺陷以及不可抗力等对基金收益造成损失的风险。主要包括:

  a)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b)因内控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等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交易错误等风险。

  c)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事项,须变更基金合同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基金合同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导致基金合同变更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变更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财产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备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基金合同第七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6)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基金合同第八条)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人组成。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的内容要求、送达时间和地点;

  4、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权益登记日;

  7、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3、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十)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讯方式表决的,应当将公证机关的名称、公证员的姓名和公证书全文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基金合同第二十一条)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涉及本基金合同中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事项,须变更基金合同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变更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争议解决方式(基金合同第二十三条)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人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托管协议第一条)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0楼(200121)

  法定代表人:齐亮

  成立时间:2004年11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86]17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22.79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基金托管协议第三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净值计算、收益分配和业绩统计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应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督。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的投资和融资比例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应自基金合同生效起,监督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的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调整时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的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属于投资禁止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属于投资禁止行为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为配合对关联投资限制实施监督所采取的措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以及关联方发生变化时,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与基金可进行交易的交易对手名单。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交易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监督基金在银行间的交易行为。基金管理人发送的银行间交易指令的交易对手不符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为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基金活期存款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管理人应按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列表,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存款银行的列表办理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协议存款等存款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需与存款银行签定合作协议,约定各项权利和义务,并将基金存款存放在存款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基金托管人根据存款银行列表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基金托管协议第四条)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托管协议第五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资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基金托管人必须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基金募集期满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内的资金应存入基金管理人在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满十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银行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本基金银行账户进行。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为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代基金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由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七)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对应由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基金托管协议第八条)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包括180日年化净值增长率和最近一年净值增长率)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加盖业务公章返回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相应的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相应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三)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45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季度报表编制,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上半年结束之日起3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5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20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更新)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帐务处理为准,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文件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关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中报或年报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基金托管协议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采用电子数据表格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合同生效日、持有人大会登记日和基金清算登记日的持有人名册,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保管期限自取得持有人名册之日起15年。因基金托管人保管不善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基金托管协议第十六条)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争议解决方式(基金托管协议第十八条)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资料寄送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T+1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以下资料:

  1、基金账户确认书:

  在开户确认后为投资人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在基金募集期间开户的,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寄送;存续期内,每个月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寄送。

  2、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对账单,若基金投资者在季度期内无交易发生,市场服务部不邮寄该季度的对账单;

  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在最后一个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对账单。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公司最新资讯、基金经理报告、客户常见问答等。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份额收益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再投资红利按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三)市场服务部

  1、电话呼叫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信息等。同时,电话呼叫中心中心提供每周5个工作日、每日8小时的人工服务。

  电话呼叫中心电话:400-888-0001,按“0”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021-50479918

  2、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人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登录网站后,投资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并可根据不同的客户分类,享受不同的资讯服务;投资人还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并提交投诉和建议。

  公司网址:www.aig-huatai.com

  3、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电话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电话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投资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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