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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3)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 19:09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06年3月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6]37号文批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四)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行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本基金同时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进行发售。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柜台)认购和场内(交易所)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投资者通过场内(交易所)认购本基金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六)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并在发售公告中进行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发售公告。

  3、认购的原则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3)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人不得撤销。

  4、认购的限额

  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每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场内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且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人民币;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投资者在发售期内可多次认购,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

  (七)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率为零。

  (八)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场外认购时,上述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场内认购时,认购份额的有效份数保留到整数位。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归基金资产。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举例如下:

  假设某投资者以10,000元认购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利息为15.10元,则其可得到的份额数计算如下:

  本金认购份额=10,000/1.00=10,000份

  利息折算份额=15.10/1.00=15.10份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10,000+15.10=10,015.10份

  场外认购时,投资者可获得10,015.10份基金份额。场内认购时,认购份额取整数后投资者实得认购份额10,015份,其余0.10份对应金额将归基金资产。

  (九)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基金募集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满,经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手续出具相关验资报告后,募集资金划入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

  2、有效认购资金自T+2日起计息,整个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算方法为,场外认购时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3位及其后的利息金额予以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资产;场内认购时计算结果精确到整数位,剩余小数部分计入基金资产。利息的具体金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及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场内和场外代销机构。投资者通过场内(交易所)申购本基金获得的基金份额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最迟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最迟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3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3、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三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应该在规定的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交申购或赎回等交易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其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不予成交。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可用基金份额余额。否则其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投资人赎回申请被确认后,赎回款项在T+7日内支付。在发生延期支付情形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场外申购时,代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每笔申购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3、场外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4、当单个基金投资人场内、场外的当日累计申购达到或超过2亿元人民币时,基金管理人有权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出发决定对超出2亿元人民币的申购部分是否部分接受或暂缓接受。

  5、当单个基金投资人场内、场外的当日累计赎回达到或超过2亿份时,基金投资人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基金管理人提出预约赎回申请。对没有按前述规定进行预约赎回申请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出发决定对超出2亿份的赎回部分是否部分接受或暂缓接受。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3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为零。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第二位,四舍五入部分代表的资产归入基金资产;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非整数份额部分对应金额返还投资者。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第二位,四舍五入部分代表的资产归入基金资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可以在基金销售机构查询确认情况,并可以提交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交易申请。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3、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指基金赎回份额与转出份额之和减去基金申购份额与转入份额之和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当日未受理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继续赎回的,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及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内临时停市;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会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申购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内临时停市;

  3)发生巨额赎回或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3、投资人短期内频繁进行申购和/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该等交易行为会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或暂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或暂停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根据前述规定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予以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4、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必要的审核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5、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高信用等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久期范围并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的基础上,主动判断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确定和动态调整投资组合的平均久期,并本着收益最优化的原则,通过量化模型确定组合类别资产的合理配置,同时综合运用积极的投资策略,在保证本金相对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收益。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高信用等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在保证本金相对安全和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以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和信用等级为投资级及以上的企业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证券化产品等)、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及其衍生工具。本基金将不得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和权益类证券。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久期,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3年(1年以365个自然日计);本基金所投资的单个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的剩余期限不超过7年(1年以365个自然日计),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以该规定为准。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年期国债平价收益率。

  为了向投资者更明确说明投资业绩,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180天后,在每个工作日公布180日年化净值增长率;本基金合同生效满一年后,在每个工作日公布最近一年净值增长率。该净值增长率仅反映投资者在过去180天和过去1年内,连续持有本基金时的实际年化净值增长情况,不预示基金的未来业绩表现。

  计算日本基金份额180日年化净值增长率=

  ((∏i=1k NAVt(i)-1 /NAVt(i-1)*)×(NAVn /NAVt(k)*)-1)×365/180×100%

  计算日本基金份额最近一年净值增长率=

  ((∏i=1k NAVt(i)-1 /NAVt(i-1)*)×(NAVn /NAVt(k)*)-1)×365/365×100%

  其中:k表示计算日前第180公历日(一年)内分红总次数;

  NAVt(i)-1表示第i次分红前一工作日本基金份额净值;

  NAVt(i)*=NAVt(i)-1-D(i)=第i次分红前一工作日本基金份额净值-第i次分红基金份额分红金额;

  NAVt(0)*表示计算日前第180个公历日(一年)本基金份额净值;

  NAVn表示计算日本基金份额净值。

  特别的,当k=0时,令∏i=1k NAVt(i)-1 /NAVt(i-1)*=1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状况和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的要求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3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将投资组合的久期范围限制在3年以内,可以有效减少基金净值的波动。

  在既定组合久期范围内,超额收益主要来源于久期管理策略和相应的收益率曲线策略、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低效或失效情况下的交易机会。

  1、久期管理策略和相应的收益率曲线策略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建立了债券分析框架和量化模型,预测利率变化趋势,确定投资组合的目标平均久期,实现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债券市场视为金融市场整体的一个有机部分,通过“自上而下”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分析,主动判断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可能移动的方向和方式,并据此确定投资组合的平均久期。当预测利率和收益率水平上升时,建立具较短平均久期或缩短现有组合的平均久期;当预测利率和收益率水平下降时,建立具较长平均久期或增加现有组合的平均久期。

  本基金建立的分析框架包括核心指标和辅助指标,分析金融市场中各种关联因素的变化,从而判断债券市场趋势。核心指标有信贷增长率和货币供应量增长率;辅助指标主要包括CPI、PPI、企业商品指数、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GDP增长率、居民储蓄增长率等指标。

  主要分析框架如下: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在确定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根据利率期限结构,遵循“久期一定,风险调整后收益率最大化”的优化配比原则,建立最优化的债券投资组合,例如子弹组合、哑铃组合或阶梯组合等。

  2、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个券基本面和估值的研究,选择两类个券:信用风险调整后收益率较高的个券,以及预期风险调整后收益率较高的个券。

  在个券基本面分析方面,本基金重点关注信用评级良好和预期信用评级上升的个券;在个券估值方面,本基金重点研究不同信用等级个券之间的合理利差,以及预期个券的合理收益率,选择估值合理的个券。

  3、把握市场低效或失效状况下的交易机会

  在市场低效或无效状况下,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积极运用相应的优化策略对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与调整,捕捉交易机会,以获取超额收益。

  1)新券发行溢价策略

  在一定的市场环境下新券发行利率可能高于市场合理收益率,在发行时认购新券可能获得超额收益。

  2)信用利差策略

  不同信用等级的债券存在合理的信用利差,由于市场因素信用利差可能偏离均衡范围,将会出现短期交易机会。通过把握这样的交易机会可能获得超额收益。

  3)套利策略

  套利策略包括跨市场套利和跨期限套利。

  本基金的跨市场套利是指利用同一只债券类投资工具在不同市场(主要是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的交易价格差进行套利,从而提高组合的投资收益。但随着跨市场国债发行量的日趋增多以及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的长期融合,跨市场套利策略的优势将日趋减弱。

  本基金的跨期限套利是指当短期回购利率低于长期回购利率时,可通过短期融资、长期融券实现跨期限套利。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在谋求本金相对安全和资产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运用积极债券投资策略,投资于高信用等级的中、短期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为投资人谋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收益。

  因此,本基金属于低风险中短期债券基金产品。相对于

股票型基金而言,中短期债券基金的本金相对更为安全、流动性更强;一般来讲,中短期债券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介于货币市场基金和长期债券基金之间。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以任何形式的交易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真实久期,变相持有长期券种;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如果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及其它投资对象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比例及其它投资对象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以该规定为准:

  1)本基金将不得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和权益类证券;

  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久期,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3年;

  基金管理人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和行业通用标准,与基金托管人共同商定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久期的计算方法。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以该规定为准。

  3)本基金所投资的单个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的剩余期限不超过7年,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以该规定为准;

  4)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5)本基金投资于剩余期限不超过3年的债券类投资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0%;

  6)本基金投资于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的债券、现金、剩余期限在14天以内的回购余额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在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融入资金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8)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9)本基金投资于除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以外的其他债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总量的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企业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等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资产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1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七)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的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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