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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13)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 15:53 证券时报

  (十一)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

  (十二)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1、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5、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6、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十三)禁止行为

  1、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漏。

  3、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也不得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4、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 其高级基金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进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十四)违约责任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3、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4、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承担赔偿责任,该方有权根据本协议规定向另一方进行追索。

  (十五)净值差错处理

  1、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中股票估值方法的第(1)-(3)项或债券估值方法的第(1)-(4)项估值方法进行处理,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70%,基金托管人承担3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项或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项规定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下,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70%,基金托管人承担30%;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十六)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七)托管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规定其效力终止的情况出现时为止。

  本协议一式八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备份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十九)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在开展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新业务前,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进行技术系统测试,如未履行上述业务流程而开展新业务,导致双方业务不能衔接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除本托管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托管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托管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账户卡及开户确认书

  在开户确认后的一星期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账户卡及开户确认书。

  2、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供,在每季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利用代销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为基金投资者提供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的定期在线交流服务,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五)资讯服务

  1、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如下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010-82621190,该电话可转人工座席。

  传真:010-62532299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 www.orient-fund.com

  电子信箱: services@orient-fund.com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本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本基金托管人不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限定。

  (三)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更新;招募说明书解释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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