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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1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 15:53 证券时报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鉴于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发行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担任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基金托管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1、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2、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基金资产的保管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所托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的财产。

  (2)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3)除证券交易清算资金外,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财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重大合同包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附件)。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1、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投资指令人员的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2、投资指令的内容

  (1)投资指令包括收款指令、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3、投资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的程序

  (1)投资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并在验证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投资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4、被授权人员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托管人以传真和电话两种方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5、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2)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投资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交易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六)交易安排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席位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2、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割及账目核对

  (1)清算与交割

  1)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买空、卖空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尽力确保在T+1日上午9:00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3)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本协议规定期限内执行。

  如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清算银行等办理。

  (2)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包括基金的银行存款等会计资料。资金账目按日核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

  2、基金融资

  本基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七)基金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的清算

  1、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注册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工作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3)注册登记机构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4)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5)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6)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7)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8)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银行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全额划出、赎回和分红资金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其他部分另行规定。

  2、申购资金

  (1)T+1日15:00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投资者申购基金的份额,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2)T+3日(含)前,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划到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账,并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如款项不能按时到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3、赎回资金

  (1)T+1日15:00前,基金管理人将T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划款指令于T+2日(含)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含赎回费)于T+3日上午11:00前划往基金管理人指定的TA专用账户。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4、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决定分红方案后通知基金托管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①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b、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③ 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④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①-③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①-③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⑤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①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③ 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④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⑤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①-④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①-④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⑥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估值程序

  公开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传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4)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项或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按本托管协议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3、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5、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报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6、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十)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1、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2、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基金托管人。

  3、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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