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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5)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 15:53 证券时报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本基金合同成立;本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的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本基金合同生效,投资者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

  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经本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销售

开放式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即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3、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或指定的代销机构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开放时间和开放次数,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前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初次接受申购的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3个月内开始办理。具体的申购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申购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

  3、初次接受赎回的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3个月内开始办理。具体的赎回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赎回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

  (三)申购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调整首次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3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基金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

  当日(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基金管理人自收到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购、赎回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正常情况下基金投资者可从T+2工作日起直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基金投资者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视为无效申购,申购无效的款项将退回申购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正常情况下应当自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的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1,0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已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的基金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1,0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1,0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3)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500份;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费用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4、T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T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于T+1日公告。

  (六)不再接受或暂停接受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情况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暂停赎回的条件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本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1)项规定的情形消失后,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已接受的申请,本基金管理人应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本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本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在暂停的情况消除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本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本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本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本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本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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