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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7)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 15:53 证券时报

  十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构成

  基金财产是由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构成。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本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资产以及其他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及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除依《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二)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4、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分别处理。公开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交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本基金管理人。

  5、估值错误的确认及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或基金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处理原则、方式适用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制定的业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按照相互间签订的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财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7、特殊情形的处理

  (1)本基金管理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项条款或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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