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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4日 12:1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5]162 号)和《关于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的函》(基金部函[2005]240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其他有关规定及《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指《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指《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境外机构;

  投资人或基金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完毕,收到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宣告的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T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的日期;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投资人申请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同一个基金账户下的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

  存款利息、基金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元:指人民币币值单位元;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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