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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18)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 15:1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第二十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与义务

  1.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要求赔偿;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1.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2.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3.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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