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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17)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 15:1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第十八节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投资的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

  1、系统性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影响市场整体的因素如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监管制度等的影响而引起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使本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2、非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的非系统性风险主要来源于持股的过度集中以及个股的选择风险。主要包括:

  1)持股的过于集中

  本基金“景气行业”的股票组合构建方法容易造成对某一行业或企业持仓过于集中的情况,一旦判断错误,对基金组合的整体收益的影响会很大。

  2)个股的选择风险

  本基金对于股票风险程度的界定,将沿用精选股票的理念,具体来说,单一的股价波动率不再被简单地作为所有股票的风险量化标准。股价的实质风险是体现在对企业未来盈利的可预测性上。如果企业的未来盈利具有较高的可预测性,那末其股价的内在风险就低,反之亦然。由于属于不同成长类别的企业的未来盈利可预测程度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其股票的内在风险也将呈现出不同的特性。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所持证券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来自于投资者的集中巨额赎回,另一方面来自于其投资组合中个别投资品种持仓过大带来的变现困难。主要包括:

  1)巨额赎回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价格下跌时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此时出现巨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2)持股过于集中

  本基金“景气行业”的股票组合构建方法容易造成对某一行业或企业持仓过于集中的情况,这也会带来一定的资产变现困难,加大了流动性风险。

  (二)投资的合规性风险

  投资的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三)其他风险

  其他风险主要是指由于技术故障、内控制度的缺陷以及不可抗力等对基金收益造成损失的风险。主要包括: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2、因内控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等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交易错误等风险。

  3、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第十九节 基金合同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程序,宣布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若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则按其规定办理;

  2. 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合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5.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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