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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9)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 15:1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1、在募集期限内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基金备案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募集失败

  1. 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

  2. 本基金合同不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

  3. 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交易所交易日的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

  3. 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办理备案手续。

  5.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注册登记系统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赎回份额所适用的费率;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须在新的原则实施三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须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对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3、 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即为有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将于T+7日内划入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投资人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销售机构处持有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后导致其基金账户内在该销售机构处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000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以上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并于调整三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根据单次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价格=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价格

  申购费=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第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价格=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1-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4、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后,赎回费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并归入基金财产。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申购费率不超过1.5%,赎回费率不超过0.50%。

  3、 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按单笔确定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如下:

  4、 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逐级递减。本基金赎回费率按持有期分档如下:

  5、 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基金促销计划可以针对特定时间范围、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等的投资人或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率限额内自行决定调整申购或赎回费率,并最迟于新费率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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