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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13)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 11:3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8楼

  邮政编码:200121

  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9号

  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

  注册资本: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在中国境内从事基金管理、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成立日期: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所托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的合规性、合法性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上述事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动用基金财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的财产。

  (2)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独立。

  (3)除证券交易清算资金外,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代表基金投资人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分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代理本基金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重大合同包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附件)。

  (四)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债券;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

  (4)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6)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8)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在指定的媒体公告。

  3、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4、基金资产估值结果和收益率计算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5、基金资产计算差错的处理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每万份基金日收益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资产估值、每万份基金日收益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按托管协议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每万份基金日收益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六)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1、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核准的,经其核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财产;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账户卡及开户确认书

  在开户确认后的一个月内向投资人寄送账户卡及开户确认书。

  2、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半年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在每半年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当前未结转份额转份额除外)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1、定义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不受日常申购中“首次申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元,每次追加申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的限制。

  2、适用投资人范围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3、办理场所

  投资人可在中国建设银行下属各代销网点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公司新增其他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时,将另行公告。

  4、办理方式

  (1)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人须首先开立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本基金销售机构规定;

  (2)投资人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指定资金账户卡到本基金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柜面申请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该销售机构的规定。

  5、撤销方式

  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撤销,须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基金销售网点柜面提出申请。

  (三)电话交易服务

  华宝兴业自动电话语音交易系统,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电话交易服务。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www.fsfund.com)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的定期在线交流服务以及网上查询服务。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五)资讯服务

  1、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份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下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021-38784747,该电话可转人工座席。

  直销中心电话:021-50499588-301、302

  传真:021-50499663,50499665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箱:fsf@fsfund.com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本基金托管人不受《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约束。

  (三)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更新;招募说明书解释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存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备投资人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基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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