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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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 11:3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法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调整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报酬;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基金合同规定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6)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8)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9)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办法》相关规定和代销协议对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代销机构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代销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代销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终止销售代理协议的执行,更换代销机构,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10)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基金转换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合格机构代为办理;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其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计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按规定核算基金收益、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公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人赎回款项; 13)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5)严格按照《基金法》、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6)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7)依据基金合同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基金财务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1)于基金合同终止时,组建并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因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致使基金财产受到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4)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募集期间依法产生的合理费用; 2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本基金合同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4)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依法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2)依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3)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4)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5)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6)返还持有基金份额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7)更换基金托管人;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其他基金的合并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与服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会导致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5、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对于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三)基金合同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消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消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的终止日 基金合同终止时,应当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律师事务所确认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基金合同于公告之日终止。 3、基金财产清算方式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具体分配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和获得方式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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