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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6)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 11:3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七、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开始募集,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如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份额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投资人。

  (三)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的赎回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同下次开放时间提交的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固定申购和赎回价格的原则,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固定为1元;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和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基金交易时间内撤销,在当日的基金交易时间后不得撤销;

  4、投资人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将自动结转当前未结转份额;投资人部分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结转份额为负值时的损益;

  5、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以书面或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申请赎回时,其在销售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T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按有关规定在T+2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网点首次申购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已有认购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首次申购B级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已有认购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各级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及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级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A级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投资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A级基金份额超过500万份(包含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A级基金份额升级为B级基金份额,并将其未结转份额结转成B级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B级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500万份(包含500万份),否则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B级基金份额降级为A级基金份额,并将其未结转份额结转成A级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份额和价格

  1、申购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一元确定,保留至0.01份;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一元计算并保留到0.01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1.00元(保持为面值1元);

  申购费用0元(无申购费用);

  净申购金额100,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1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1.00元(保持为面值1元);

  赎回费用0元(无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10,000元。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笔申购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基金投资人。

  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份额申购时,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经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

  2、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

  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份额赎回时,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该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人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该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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