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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经纪开锣登场外汇市场买卖将更紧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2日 03:20 第一财经日报

  银监会颁布管理办法为外汇场外交易立规搭桥

  本报记者 李涛 发自北京

  银监会11日出台《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下称《试点办法》),使监管层连续三日针对外汇市场建设的“组合拳”几近完美。

  《试点办法》规定,货币经纪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包括:(1)境内外外汇市场交易;(2)境内外货币市场交易;(3)境内外债券市场交易;(4)境内外衍生产品交易;(5)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基于我国金融市场目前的发展状况和我国外汇管理的规定,现阶段允许开办的业务只包括货币经纪公司的部分基本业务。

  《试点办法》规定,进行试点的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的服务对象仅限于境内外金融机构。

  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李伏安11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正在进行的汇制改革正好为货币经纪公司提供了更宽松的政策,货币经纪公司也为改革提供了机构支持。”

  10日,央行出台“组合拳”,扩大交易主体、引入询价方式、开展远期交易。但根据国际市场的经验,外汇远期一般以场外形式的交易为主,而且按照新的询价方式,交易双方可以直接就交易的币种、金额和汇率以及交易时间进行磋商,不必通过外汇交易中心。

  李伏安解释说,货币经纪是国际市场外汇交易常用的运作方式,而且今后国内市场交易不再是集中定价,而是一对一交易,双方找起来困难,需要货币经纪公司从中撮合,而且双方通过“交易中心电脑撮合,报价通常不能匹配,甚至出现亏损,而货币经纪的撮合特别是在场外的撮合可以避免此类情况。”比如声讯经纪商就可以按照时间归并客户的指令并进行撮合,避免误差。《试点办法》将声讯经纪和电子经纪同时列为了规范范围。

  《试点办法》对货币经纪公司明确了不做自营的中立性原则,严格规定不得开展自营业务。同时规定,货币经纪公司只能向金融机构提供有关外汇、货币市场产品、衍生产品等交易的经纪服务,不允许从事自营交易,不允许向自然人提供经纪服务。它的服务对象仅限于境内外金融机构。“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国际惯例,为了规避利益冲突,《试点办法》不允许商业银行投资入股货币经纪公司。”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毅联汇业集团早已就成立首家合资货币经纪公司完成了谈判,由于货币经纪公司的相关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公司未能如期成立。毅联汇业是全球最大的货币经纪公司,总部设于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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