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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要点

  
  • 私募销售新规

    一,不得通过公众媒体传播形式或者通过讲座、报告会和张贴布告、发送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私募基金;

    二,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收益;

    三,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要求;

    四,要求投资者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汇集他人资金。

    私募合格投资者门槛

    投资于单只私募产品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投资私募产品的单位净资产不得低于1000万元;

    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得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投资范围

    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者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禁止行为

    第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第二,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第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第四是侵害、挪用基金财产;

    第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第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第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第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常交易活动;

    第九,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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