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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监管新规 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作用

从《暂行办法》来看,有两个明显的特点值得称道:一是尊重行业规律,不设事前审批,将有形之手退出市场能发挥作用的领域;另一方面,对于市场失灵的领域,则给予充分的政策支持。
证券时报网 | 2014年7月14日02:19

PE/VC纳入统一监管:度的把握引关注

《暂行办法》将此前一直处在多头监管书面的私募领域,包括PE/VC将纳入到统一的监管体系中,长期稳健发展有了制度保障,而券商直投子公司、基金子公司等也由此站上同一起跑线。
第一财经日报 | 2014年7月14日02:41

私募监管新规遭吐槽:发行不能开报告会短信被禁

证监会下发了私募基金监管新规,其中对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做出了较为严格的规范,其中“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报告会、短信、微信、散发传单和张贴布告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一项,戳到了私募基金的软肋,纷纷吐槽如果不开报告会不做宣传的话,以后资金募集肯定不容易了。
新浪财经 | 2014年7月14日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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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要点

  
  • 私募销售新规

    一,不得通过公众媒体传播形式或者通过讲座、报告会和张贴布告、发送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私募基金;

    二,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收益;

    三,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要求;

    四,要求投资者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汇集他人资金。

    私募合格投资者门槛

    投资于单只私募产品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投资私募产品的单位净资产不得低于1000万元;

    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得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投资范围

    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者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禁止行为

    第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第二,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第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第四是侵害、挪用基金财产;

    第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第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第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第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常交易活动;

    第九,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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