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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微博]新闻发言人邓舸11日表示,《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提出了相应的规范性要求,列举了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第二,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第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第四是侵害、挪用基金财产;第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第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第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第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常交易活动;第九,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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