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明确四类私募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

2014年07月11日 16:23  证券时报网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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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1日表示,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邓舸介绍说,《办法》将合格投资者进行了说明,《办法》参考境外合格投资者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是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是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第十二条)。此标准比目前市场上的资金信托计划(查询信托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标准要高,但在最近投资金额方面比2011年发布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中规定的投资者对单只股权投资基金1000万元的最低认购金额明显要低。

  此外,将四类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是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慈善资金;二是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三是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是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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