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起征点是3500元)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 |||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一 | 不超过1500元 |
3 | 0 |
二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 | 10 | 105 |
三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 | 20 | 555 |
四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 25 | 1005 |
五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 30 | 2755 |
六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 35 | 5505 |
七 | 超过80000元 | 45 | 13505 |
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
换句话说,根据现行个税条例,在没有新的政策出来之前,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确实需要缴纳个税。
大病医疗保险,其实质相当于报销和损失补偿的属性。报销没有缴税的道理,损失补偿更没有缴税的道理,试问,哪有捡回来丢了的钱还要上税的?
国家税务总局抬出相关规定作为依据,以大病医疗保险金没有列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且没有相关政策规定来作为说辞。这样的做法只能让我们对国税局的办事效率和工作作风表示怀疑。毕竟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前,而大病医疗保险金产生在后。
换句话说,根据大病医保的补偿属性、个税的本质属性,大病医疗保险金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性质上不应缴纳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