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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大病保险缴个税触痛税感焦虑

2013年02月06日 11:26  扬子晚报 

  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司表示,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2月5日《新京报》)

  实事求是地讲,国家税务总局的解释是站得住脚的。从法理上讲,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加之单位给不给员工买大病医疗保险目前并不具备法律强制性,换言之,大病医疗保险更像是一种员工隐性福利。那么,民意的强烈反弹何来?

  大致有两点:一是我国的税收宣传工作相当欠缺。与之前引发舆论沸腾的加班工资须缴纳个税一样,大病医疗保险缴个税并非今日今时,很多公民事实上早在为大病医疗保险交税,如今在税务总局重申“常识”之时却惊诧于“大病医疗保险居然也要交税”,显然说明了我国税收宣传的渗透力严重不足,以至于很多人还以为加班工资、大病医疗保险等须缴个税”与“月饼税”“加名税”之类的一样,是刚刚出炉的某个新税种。

  在欧美发达国家,去超市购买任何东西,都会在小票上清晰地看到你为该商品支付了多少税,遑论工资以及福利。而中国则不然,占全国税收总收入58.4%的间接税,是隐藏在商品劳务价格之中,百姓无法看见,很多公民都在稀里糊涂中缴税。此语境下,一旦税种不透明、宣传不到位,公民将任何一个老税种误解为新税种,都不难理解。

  二是社会“税感焦虑”较深。事实上,不少人知道加班工资、大病医疗保险按照规定确实是要缴纳个税,却仍以此为矛头,质疑税务部门见缝插针导致税负太重——由于税负较重,几乎每一次涉税事件总能激起公众的“税感焦虑”,燃油税、车船税、乃至携iPad入境的关税、婚前房产加名税等,无一不是如此。在国家税收、财政年年大幅增长的情况下,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自然更希望尽可能减轻税负。

  长期以来,税赋转换国民福利迟缓,使广大纳税人对税收只有“痛感”,而鲜有“快感”。“取之于民”部分,民众感受颇深;“用之于民”部分,却十分模糊。可以想象,在公民普遍感受并未从现行税收体制中获得明显利益的背景下,别说任何新税种能引起公众的“税感焦虑”,就算是重申任何旧税种,也会因“往伤口撒盐”而被公众质疑其合理性。

  卫生部数据表明:我国人均重大疾病医疗支出已超过10万元,一旦家庭成员罹患重大疾病,将导致许多家庭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此语境下,大病医疗保险应当尽快纳入基本保险类——近期举行的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会议上指出,要靠政府、慈善机构、保险机构共同努力,哪怕勒紧腰带也要想办法完善大病保险制度,这应该是一个好的信号。(湖北 邓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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