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访专家
刘颖 首都经贸大学财税学院税务系主任
张德勇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
国税总局所称的“大病医疗保险”其实指的是企业为员工购买的一种商业保险,除了保险功能,还可能有一定的收益,征税符合法律规定。
■实习生 谢雅楠
国税总局日前在对纳税咨询热点做出解答时表示,按规定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须缴个税。
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对大病医保征税符合法律规定。但专家同时建议,为促进社会分配结构公平,除减税政策外,政府更应加强转移支付力度。
征税符合法律规定
专家表示,国税总局所称的“大病医疗保险”其实指的是企业为员工购买的一种商业保险,而按照有关规定,企业给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属于员工所享受的一种福利,因此税务部门规定必须缴纳个税是于法有据的。
首都经贸大学财税学院税务系主任刘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法理角度看,由政府要求、全社会普遍享受的保险应免税,而如果不是每个人都能享受,是根据个人意愿选择的就应该缴税。因为如果不是每个人都能享受、且具有保障性的保险,免税就是一种不公平。
“除了五险一金外,其他保险在最初做税制设计时就应属于征税范围。”刘颖说,不论是2012年8月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发布的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所称的大病保险,还是商业保险领域内的“大病医疗保险”,这两种大病医保都是由个人自愿选择,所以原则上都需要进行征税,只是在税率上会有所不同。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张德勇告诉本报记者,此次国税总局所强调的对大病医保征税主要是针对商业性“大病医疗保险”,因为很多商业保险除了保险功能,还可能有一定的收益,这就具有了避税作用。税务总局强调这一问题主要还是从所得角度。商业大病医疗保险多是涉及高收入人群,普通民众投保这种商业性大病医保相对较少。
征税对消费影响不大
对大病医保进行征税是否会影响居民消费倾向,刘颖表示,我国原本的医疗保险制度涉及的是一些基础医疗,对于大病覆盖程度的确不够。目前我国的大病保险有两类:一类是由政府出面牵头,让居民可以选择投保的大病保险,该类大病医保需要缴税的金额很低。所以对于大病医疗保险征税并不会影响投保该类保险居民的消费倾向。另一类是由居民自选购买的商业性大病保险,个人在购买这类保险时同样会考虑自身经济状况,也不存在影响居民正常消费的情况。
“还要看到,近些年我们的基本医疗保险涵盖面越来越广,政府也在继续推广,以便能覆盖更多的人群,让民众的消费没有如此多的后顾之忧。”刘颖说。
“国税总局表态强调大病医保需要征税与我国减税促销费并不相违背。这种大病医保的征税更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来执行,现在所强调的征税都属于原来按照规定应征而未征的。”张德勇说。大病医保征税和居民消费倾向两者之间并没有确定性关联。因为投保商业性大病医保,更多是收入较高的群体。对于消费影响更关键的还是在于我国强制性的医疗保险,这些保险希望能够涵盖更多的疾病以及更多的人群。
改善公平还应加强转移支付
政府应该采取怎样的税收政策及其他相关政策来促进整个社会的分配公平。刘颖表示,分配公平不单纯是税收问题,还会涉及到一些财政补贴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等转移支付问题。在税收方面,个人所得税设定了3500元每月的免除额,这样的额度就是考虑了居民基本生活,因为政府在设定与民众相关的基本生活用品方面的税收时本就应注意低税原则。从分配公平角度看,政策包括了收支两个环节,将收入较低的人群排除在税收征收范围之外是一个很好的做法,但政府还是应该从收支两个角度来促进分配公平,加强公共物品支出,这样才会对低收入群体更有利。
张德勇认为,现在我国政府应该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而不只是从税收角度来调节社会分配公平。我国目前的税收对象主要还是针对企业和商品,个人征税部分涉及最多的是个人所得税,而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不能再继续提高,因为再提高就会有利于高收入阶层。对个人财产征税还处于拟议当中,并未大规模开始推广实施。目前我国针对个人的税负水平并非很高,所以调整公共物品的转移支付政策比调整税收政策能够更好地平衡社会分配结构。未来一个阶段政府应进一步做好公共支出方面的工作,以便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