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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保金须缴个税引争议 专家称或指商业保险

2013年02月06日 06:39  东方早报 

  有专家称或系网友误读 应指商业保险

  早报讯 4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对近期纳税咨询热点做出解答时表示,按照规定,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须缴个税。此消息引发网友“救命钱也须纳税”的吐槽。有专家表示,部分网友可能存在误读,大病医疗保险属于商业保险,法律早就规定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大病医保金须缴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4日再度通过官方网站对近期纳税咨询热点做出解答。

  有纳税人咨询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纳税服务司表示,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纳税服务司同时表示,“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

  “救命钱也须纳税”?

  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还需要纳税?此消息一出,立即成为网络热点,引发了大量网友吐槽。有网友称:“我想说大病医保金就是救命钱,你做不到免费医疗,老百姓忍了,你还要打救命钱的主意。”网友“FRY知风”则说:“各位保重不要生病!”

  什么是大病医疗保险金?昨天上午,有媒体拨打国税总局12366电话咨询,工作人员表示这一概念应咨询社保部门,税务部门不负责解释。

  “大病医疗保险金不是救命钱”,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学术委员、理事汪蔚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网友存在一种误读,大病医疗保险金其实是个人交给保险公司的钱。对于大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不能税前扣除,这是法律早就规定了的。”

  汪蔚青表示,大病医疗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是可以税前扣除的,而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包括意外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都不能税前扣除。

  专家:网友或存误读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院长朱俊生则表示,“大病医疗保险”有两个不同的理解,一个是六部委联合推动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另一个是属于商业保险的“大病医疗保险”。

  朱俊生表示,如果理解为六部委联合推动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那么肯定是不应该征税的,因为该大病保险主要资金来源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结余,为基本保险所衍生。即便个人额外交一些费用,也仍然属于基本保险范围,是符合税法现行免税规定的。

  朱俊生表示,如果理解为属于商业保险的“大病医疗保险”,按照规定,目前确实是要征税的。朱俊生表示,大病医疗保险须缴纳个税其实一直就是这么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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