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周东飞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日前表示,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
表面上看,这似乎又是一个“法不容情”的案例。因为,既然相关法规中并没有将大病医保金列为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那么税务部门的上述解释可以说符合法律精神。但是必须指出的是,税务部门在解释这一问题时语焉不详。大病医疗保险是一个泛称,既有作为社会保障的大病医保,也有作为商业保险的大病医保。如果税务部门这里所指的是商业大病医保,那么缴纳个税并无太大问题。但是,如果公民咨询时所称的大病医保属于社保性质,税务部门的解释则非常不妥。因为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税务部门此前发布的文件中,都有类似“大病统筹基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即便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列明的免税项目中没有“大病医保”字样,也不会影响社保范畴大病医保金不纳税的合法性。须知,最高的法律精神并非法律条文本身,而是公平正义。法律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若具体的法律条文违背了这个最高精神,那么它就必须及时作出改变。对法律的信仰自然包括执行具体法律条文,同样重要的是捍卫法律的生命。法律之所以让人信服,除了形式和外在的威权之外,更重要的是它无可辩驳的内在逻辑。对大病医保金征收个税,并不符合公平正义精神和法律内在逻辑。
法律并非冰冷的,而是充满了人性的柔情。在执行财产处罚的时候,必须为个人和家庭留下基本的生活资料,类似的法律原则不需要更多的理由与解释。天无绝人之路,法无绝人之理,人类制定的法律必须遵从人性的约定。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金尽管也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但是它和起征点以下的收入一起,成为享受征税豁免的非开放领地。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初衷是为了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而不是要从民众身上“拔鹅毛”,因此属于基本生活所需的收入及社保金理所当然不能征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这些事关民众基本福祉的项目,需要民众自己从收入中支付一定比例的账单。自己付账的同时,还要再征一道税,这是没有道理的。
法律规定社保金不缴纳个税,体现的正是上述逻辑。社会发展进步的过程,同时也是国家社会责任日益拓展,民生福利逐渐厚实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社会保障是一个动态变化不断丰盈的概念。仅就医疗的保障而言,从最初一小部分群体享用的公费医疗,到覆盖更大范围的职工医保,再到覆盖方方面面的全民医保,社保的变化相当迅速。覆盖更多的人,覆盖更多的病,报销更大的比例,基本医保的“基本”也在不断扩容。不久之前,国家有关部门宣布基本医保参保人可享受大病医保的保障,大病医保与基本医保之间的鸿沟日渐被发展改革成果所弥合。
大病医保已属事实上的基本保障,对其免征个税才真正符合法律精神。这一点,职能部门不仅应当明了于胸,而且应当向公众作出严格准确的解释。要征税的是商业保险,而不是社会保障性质的大病医疗。最好的办法,是对已经明显滞后于现实情况的法律条文进行修改,使民众通过学习法规就能确知一切,而不用依赖职能部门的口头或书面解释。当然,社保是一个大概念,并不是凡与社保靠边的都不分青红皂白予以“优惠”。有媒体报道说,在青岛不同行业、不同职位之间的公积金缴存额度最大相差70倍。税务部门若真想堵塞个税征收中的漏洞,需要盯紧的恰恰是这种违背法律精神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