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税务部门的种种问题并不只是自身惰性那么简单,其背后还有着既得利益在作祟。
据报道,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昨日表示,按照规定,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须缴个税。消息发出后迅速在网络上扩散,群众也纷纷表示不满与不理解。
而社会的这种情绪并不是毫无道理的。从理论上来说,社会的基本保险都理应排除在交税范围之外。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都已经被排除在外了,何必还要把大病医疗保险强留其中?这些基本保险的内容严格意义上讲并不属于个人所得,特别是大病医疗保险,其实质相当于报销和损失补偿的属性。报销没有缴税的道理,损失补偿更没有缴税的道理,试问,哪有捡回来丢了的钱还要上税的?
所以,大病医疗保险金须缴纳个税的解释是很荒谬的。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却抬出了相关规定作为依据,以大病医疗保险金没有列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且没有相关政策规定来作为说辞。这样的做法只能让我们对国税局的办事效率和工作作风表示怀疑。
毕竟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前,而大病医疗保险金产生在后。国税局理应及时配合其他部门出台相关临时条例,或提交国务院与人大修改相关规定,而不是死等上级的修改与通知。在去年8月底,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后,国税局就该及时的做出调整和回应。但是不知道是因为国税局对自己没在这发文的六部委中耿耿于怀,故意给新政策穿小鞋报复,以抬高自己地位;还是因为自己没参与,故不知情也没理会。总之这本来该当时解决的问题,就这样拖到了今天,让本来是为了解决群众因病致贫问题的政策变了味。
我们看到,群众对税务部门的意见不是一天两天了,不论是此次的大病医疗保险,还是之前混乱的年终奖计税方法。这些具体的解释与规定不仅给群众带来了极大的不变,还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国税局也理应该自我反思一下,为何在现实操作中,税法与规定总是要比现实形势慢一步,甚至慢半圈。
与此同时,税务部门在滞后性之外,还总是表现出双重标准。比如很多地方的公务员的工资是不缴个税的,因为当地税务部门出台了特殊规定,仅将其基本工资列入计算范畴。但是对于普通群众,甚至要求连宿舍、伙食都量化成金额来计税。又如一边要求企业年底发放的各种购物卡纳入收入范围,另一边对自己工作人员常年收受购物卡贿赂却视而不见。
因此,笔者认为税务部门的种种问题并不只是自身惰性那么简单,其背后还有着既得利益在作祟。这种与民争利的心态的长期存在,使得其自己对很多荒谬规定都见怪不怪,甚至有了样板化的官方解释。过去旧社会衙役去征收苛捐杂税时好歹还知道自己是理亏的,准备好了要动用武力。现在的税务部门倒好,完全不知自己理亏,不知自己有错,更没有改正的样子。这种荒谬规定背后的正规表情,远比一句须缴个税更令我们害怕。
王亚煌 中国经营网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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