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摘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下午经表决,通过了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草案从2007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至今已历时三年,期间共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四次。[滚动][评论]

背景:社会保险

我国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沿革:
1952年2月,政务院公布《劳动保护条例》,标志中国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
1966年后,社会保险制度转变成企业保险制度。
1984年,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进入到改革阶段。
我国社会保险主要项目: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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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车船税的计税依据,将由现行统一计税,调整为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档计征。

社会保险法四大看点

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也可领养老金 可按月领取

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可以跟着人走 异地就医结算制度将建立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法律还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社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泄露参保信息将受处分

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首次确立全国统筹目标 养老金全国统筹有时间表

社保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在“十二五”期间实现基本养老金全国统筹是中共中央提出的一个时间表,具体职能部门要做好扎实的准备工作,“基础养老金实现全国统筹并不是一步到位,还要逐步完善”。

社会保险法审议历程

    第一:2007年12月23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被草案确定为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方针。


    第二:2008年12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社会保险法草案再次提请审议,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险基金的核算,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第三:2009年12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社会保险法草案第三次提请审议。草案增加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2010年10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社会保险法第四次提请审议。草案取消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立法破解异地就医报销难。

社会保险法内容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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