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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联:制定社会保险法 减轻企业负担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12日 07:50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2日讯 (记者 苏琳) 全国工商联日前向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提交了《关于制定社会保险法,减轻企业负担的提案》。

  全国工商联认为,社会保险法是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后的又一部重要的劳动立法,是维护劳资双方正当权益、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制度保障,它不仅关系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而且对国家和社会持续、健康、文明发展有着重大而深刻的意义。社会保险法作为劳动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缺失不仅影响社会保险功能的实现,还制约着劳动合同法等其他劳动立法的顺利实施。

  近年来,国家加快了社会保险法立法进程,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简称“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和多次修改。但是,由于社会保险制度问题的复杂性及其涉及利益的广泛性,对于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中的一些重要问题,仍需要做进一步的深入研究,以保证社会保险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全国工商联高度关注社会保险立法,于2008年、2009年连续两年开展劳动立法专题调研,调研中民营企业反映的主要问题在于:

  一、社保强制性的过度强化不仅未能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还造成了用工体制的僵化。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但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并不宜要求所有的劳动者参加所有的社会保险,应区分劳动者实际情况、区分不同险种,灵活予以规定。如农民工有自己的土地、可以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到城市务工对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就可以选择参加,选择不参加保险的相应的部分可以纳入其工资,以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利益,避免用工成本的增加和用工体制的僵化。

  二、企业社保缴纳负担过重,社保缴纳基数有待进一步科学界定,社保缴纳比率有待降低。社保缴纳基数一般为职工平均工资,但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过快,如何确定缺乏透明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分别约为是28%、8%、3%、0.5-2%、1%,合计达到42%,其中用人单位缴纳31%,个人缴纳11%,严重偏高,给企业造成了很重的负担,不仅不利于扩大就业,而且造成逃避、拖欠社会保险行为的普遍存在。

  三、社保基金的统筹层次偏低、社保转移困难,严重制约着企业和劳动者参保的积极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没有实现全国统筹,职工在辞职离职时无法带走社保账户的社会保险金,无法实现异地转移,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也不给退费,明显违背了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使得流动性较大的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与此同时,企业为这部分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也未能达到其应有的目的,从而也影响到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积极性。

  四、社保程序复杂,手续繁杂,效率低下。社保账户建立、社保缴纳、社保账户销除等程序复杂,办理时间长,不能适应目前劳动力流动性日益增大的现实,给企业和职工都造成了很大的不便。

  为此,全国工商联建议在社会保险法制定中,要注意体现如下内容:

  1.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放松社保制度的强制性,保证社保制度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间的顺利衔接。

  2.调整社保缴纳基数,降低社保缴纳费率,增加政府财政的补贴比率,明确政府的法定责任,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充实社会保险基金。

  3.明确实行社会保险基金的全国统筹,探索建立科学的社会保险转移制度,保障劳动者的自由流动。

  4.简化社会保险办理的相关程序,为社保办理提供更便捷的服务。3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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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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