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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通过审议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8日 19:31  财新网

  法律将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仍留有大量授权性条款【财新网】(记者 兰方)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闭幕,正式通过《社会保险法》草案。

  此时距离社会保险法一审已近三年。而自1994年法律起草工作起步之时,矛盾和争议始终围绕着这部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介绍,一般法律三审即可通过,而《社会保险法》历经四稿,可见此次立法的重要性与复杂性。

  四审通过的草案,共十二章九十八条,总则之后五大险种各列一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经办、监督以及法律责任分列其后。根据草案附则的规定,该法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信春鹰介绍,《社会保险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中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现了统筹城乡的原则,突出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利,在制度设计和实施方面,始终强调保障参保人的权利,并以提供政府服务为重点。

  不过,不可否认的是,四审稿中大量的授权性条款让这部基本法的意义有所折扣。直到四审稿,即使不将诸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的表述计算在内,草案中仍有近十个明确的授权性条款,它们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公职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工伤保险的行业差别费率,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社会保险提高统筹层次的时间及步骤,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等。

  针对这些授权性条款,有常委委员提出,草案对社会保险的一些重要制度授权较多,操作性不强。

  信春鹰表示,这些授权性条款,有的已经有了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的法规,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而有些授权性条款,确实还未有相关规定。这有三方面原因。其一是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处于快速的发展变化阶段,有的制度仍在探索之中,难以用法律加以固化;其二是中国幅员辽阔,而社会保险制度历史较短,本着发挥中央和地方积极性的原则,国家立法在确定大原则的基础上要给国务院和地方一些空间;其三,当前一些过渡性、阶段性的措施,难以用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要为改革发展留有空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称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则明确表示,《社会保险法》没有刻意回避任何问题,而是立足于长远、立足于使中国所有的劳动者和公民都能平等享受社会保险权利、同时也履行社会保险义务这样一个基本点来设定它的法律条款的。“我也相信,随着这部法律的实施,所有的劳动者和公民都能够平等享受这种权利。”

  信春鹰表示,授权性条款不会影响法律的施行,人大将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尽快制定配套规定。

  此外,对于当前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的问题,胡晓义表示,据其理解,中共中央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中所提出要“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即可看作是中共中央对统筹问题提出的时间表。实际上,人社部早从省级统筹着手,为全国统筹做准备。到2009年底,全国所有的省级行政区都制定了省级统筹的制度,当前全国已经有25个省级单位达到了省级统筹的标准,还有7个单位正在评估。

  胡晓义坦言,在统筹过程中,以及在整个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肯定会涉及到缴费标准和支付水平的问题,而“我们现在规定的缴费标准确实不低,我们的待遇水平也应该说确实不算高”。胡晓义透露,连续六年以来,中国都在连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的水平,为此,中央财政每年要拿出1500亿以上的资金来支持这个系统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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