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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稳定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 14:13 中评网

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必须始终要处理好的基本关系。邓小平在1984年接见外宾时说:“中国有80%的人口住在农村,中国稳定不稳定首先要看这80%稳定不稳定。”①此言可谓一语中的。本章将围绕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因素展开分析,揭示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之间的关系,并提出加强农村社会稳定的对策建议。

一、当前农村社会稳定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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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干群关系问题突出,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

从大量的观察看,当前农村的普通农民和乡村权势阶层都存在违法问题,但相比之下,权势阶层的违法行为更为突出,对农村实施法治的危害也更大。

1.乡村权势人物通过苛捐杂税剥夺普通农民

在目前中国农村流传一句民谚:“头税轻,二税重,三税四税无底洞”。这个意思是说,政府的农业税并不重,但农业税以外的其他收费很重,至于村干部擅自征收的各种名目繁多的费用,农民更是不堪重负。在农村经济尚属落后的条件下,乡村干部向农民过分收费有一定的难度,农民大多不愿意主动上缴。于是,常常有乡村干部强迫农民缴费的事情发生。有时乡政府为了收费上的方便,喜欢任用“厉害人”和富人作村干部。这些“厉害人”就成了控制村务的合法的“村霸”。某些乡村成立的“社会治安联防队”不去维护农民的利益,却帮助乡村干部向农民收费。在少数地方,村干部收不到钱,就搬农民家里的东西,甚至把农民拘禁起来。近几年全国差不多每年都要发生若干起因收费冲突而发生的恶性事件(逼死了人命)。因这个问题而引起的农村社会治安问题十分普遍,对征收费用不满的农民常常上访告状,甚至聚众集体到政府部门上访,有时引发了严重的区域性骚乱。

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要求在村一级推广民主选举村委会干部,但这个法律的贯彻在乡村权势阶层那里遇到了很大阻力。在不少地方,乡村权势人物用公开的或隐蔽的手法剥夺了农民的正当选举权。

2.利用权力,非法剥夺农民的耕地承包权

这方面的问题近几年相当严重。剥夺农民耕地承包权的具体形式,一是不遵守政府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的规定,任意缩短承包期。二是违反政策将农业耕地转向其他非农业用途。三是强制农民放弃耕地,将耕地集中给所谓“种植大户”。四是村干部直接将土地把持在自己手里,用于私人经营。五是各种城市里的投资者违反国家政策,到农村“圈地”,进行农业经营性开发,把普通农民从土地上驱逐出来。

3.乡村权势阶层的贪污腐败

这方面情况在全国有多严重,还没有全面的资料,但我们从安徽合肥市的一项披露中可以看出端倪。从1996年底开始,安徽省合肥市成立清理农村财务办公室,决定对2000多个行政村的财务进行清理。清理的结果令人震惊:挖出贪污挪用公款的乡村干部1000余人,涉及金额达32亿多元。

(二)农村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农民法制观念的转变相对滞后

国农业大学人文科学学院1996年对162户农民作过一项关于农民法制观念的调查,结果不容乐观。[①]《农业法》颁布已经三年,政府对这个法律作过广泛宣传,但仍有39%的农民不知道这个法律。政府早在1991年就颁布条例规定农民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村提留、乡统筹”费用不得超过农民上一年平均收入的5%,并也作过大量宣传,但竟有64%的农民不知道这个规定。调查问卷问:“如果你外出大工,被工头克扣工资,你将采取什么措施?”结果有17%的农民回答“忍了”。此外,有10%的农民认为现在的法律没有用,16%的农民认为现在的法律太少了,14%的农民认为太多了,33%的农民认为法律没法执行,只有27%的农民认为现在的法律很好。这些情况说明,相当一部分农民不知道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甚至不相信法律可以保护自己。中国立法成就是巨大的,如果这些法律真正能够落实,农村法制状况就会大为改观。但问题在于落实法律很难。在中国农村流传着这样一句话:“黑头不如红头,红头不如白头,白头不如口头”,这个意思是说,法院的判决书不如政府的文件,政府的文件又不如领导人写的白条子,而白条子则不如领导的口头指示。这种情况给农村法制带来复杂影响。

(三)总体上看,与改革开放前相比较,中国农村犯罪率明显提高,社会治安问题明显增多。

这种变化当然不是改革开放本身造成的,但与改革开放过程引起的社会结构变化有密切关系。一方面,农村贫富两极分化日益严重,经济活动的范围扩大、类型增多,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流动增多,户籍制度事实上已经不再能把农民继续束缚在土地上,这些变化本身构成了对传统道德和宗法关系约束作用的巨大冲击。另一方面,曾经对农村社会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传统礼仪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被消蚀瓦解,而改革开放以后,政治运动逐渐对社会不再起大的作用,意识形态的约束力下降,特别是基层干部以权谋私的机会增多,农村社会的控制性因素便差不多成了空白。这种情形要求提高农村法治水平,健全法治机构,增强农民的法律观念,但达到这个目标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四)农村社区公共物品供应机制不健全,限制了农村社区生活的文明水平

社区是指由居住在某一地域里的人们结成多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群体,从事各种社会活动所构成的相对完整的社会实体。社区是社会整体的构成部分。社区内部公共物品的供应状况以及人们对公共物品的依赖程度等,可以用来反映社区的发展水平。一般来说,和社区发展水平直接决定于社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但也受到社区的文化传统以及全社会的人文环境的影响。

我国农村社区发展中的问题主要可以归结为社区公共物品管理混乱和公共物品供应不足。具体是:(1)广大农 村基础设施落后,村容村貌缺乏规划和整治。(2)公共秩序的维持还不能纳入法制轨道,不少地方还没有树立起法治的权威。(3)农民相互之间联系的纽带仍然有传统社会的特点,现代关系如业缘关系尚不能替代宗法关系、地缘关系,成为农民之间的主导关系。(4)农村文化教育事业落后,公共娱乐局限于旧的形式。(5)没有广泛形成依靠共同志趣联系的人们的共同体。(6)提供公共物品的机构没有明确的职能,公共机构的产生机制没有真正民主法制基础。(7)农村经济、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缺陷,两种职能没有明确分开。这些问题的存在限制了农村文明水平的提高。

二、农村社会权威结构变化与农村社会稳定

(一)权威结构与社会稳定

权威结构是某一项或几项权利安排中支配者与被支配者的关系。被支配者在一定条件下把控制自身的权利转让给支配者,按照支配者的意志进行行动。换句话说,支配者对被支配者行使权威,而被支配者认同这种权威。支配者常常通过他所掌握的强制力(或暴力潜力)来取得认同,如国家权威和宗法权威便是如此,这时候的认同有可能是被迫的。如果权威结构中失去被支配者的认同,而不论是否存在强制力,权威结构就会失去稳定性,甚至趋于瓦解。一个社会的权威结构如果失去被支配者的认同,社会就会不稳定。但是,一个社会的权威结构不可能长期处于瓦解状态,旧的权威结构失去功能后,新的权威结构会替代之。关键问题是要理解为什么会存在权威结构。

一般来说,私人物品的交易不产生权威结构。在私人物品的交易中,人们通过竞争确立一个价格,依价交割,不存在谁服从谁的问题。只有在交易的某一方不服从交易规则时,才会要求出现权威,但这个权威往往是第三者,而与私人物品的交易本身无关。

权威结构的产生实质上是一个涉及秩序和安全这类公共物品的交易成本问题。人们的社会性活动需要稳定的秩序,否则行动者的机会主义倾向就难以制约;如果人人都想通过“搭便车”的办法来享用公共物品,公共物品的供应就会严重短缺;如果行动者给他人造成“外部性”,私人协议又不能克服,整个社会就会处于无序状态,社会福利水平便会大大降低。假设上述各种权利冲突都可以通过连续的一次性交易的私人协议来解决,权威结构当然是不需要的。但是,连续的一次性交易的私人协议的成本通常是巨大的;因为实际社会中充满了无法预见的不确定性因素(信息不充分),一次性交易的私人协议需要不断修改,反复谈判,其成本是非常巨大的。而且,这种反复的私人谈判难以产生稳定的秩序。一个可行的办法是,人们确认一个权威(谁来充当权威当然是一定条件决定的),由它来主持制定规则,维护规则,并解决不确定性因素引起的权利冲突。这样做的好处是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这样做的后果是,产生了支配者和被支配者,被支配者把本来属于自己的行动控制权转让给支配者,并且不大计较支配者是否每一次行使权威都具有合理性;只要支配者能够总体上合理地行使权威,被支配者也就会认同权威,于是便产生了权威结构。当然,决不是一切权利冲突都需要权威结构来解决,权威结构是否出现,取决于交易成本的比较。在一项权利交易中,设连续的一次性交易的私人协议所产生的交易成本的现值为TCp,权威结构介入后所产生的交易成本的现值为TCo,如果TCp>Tco,权威结构就会出现;若相反,则不会出现权威结构。

在权威结构中,由谁来充当支配者或被支配者,取决于人们所掌握的资源状况。个人性格魅力、暴力潜力和组织优势等资源都可能使某个人或某个群体成为支配者,而不具有这些资源的人则可能成为被支配者。在一个社会中,政府的权威主要来自暴力潜力和组织优势。虽然人们普遍地憎恶暴力,但须承认,在一定条件下,暴力潜力拥有的不对称,以及权威结构的出现,是有效率的,对人类社会的福利增加是有好处的。为了防止侵权行为,让人人拥有暴力潜力是不可能的,也是低效率的;作为一种有组织的武力,暴力潜力按照专业化分工的原则来配置,可以产生效率。在客观上,人们也愿意将维护社会秩序的权威赋予拥有暴力潜力的人或组织,并愿意为此转让一部分自身行动的控制权;在当事者看来,这种权利交易是有效率的。谁愿意把自身的安全抵押给一个比自己更弱小的人?当然,如果滥用暴力潜力,那么它只能产生一个低效率的社会;暴力潜力应该被用来维持一种公正的秩序。

权威结构一旦形成,在支配者和被支配者之间就会产生或强化信息拥有的不对称。一方面,在支配者与被支配者之间,支配者有选择地封锁信息,在短期内有利于强化其专制支配地位,但从长期看,其支配地位将会日益脆弱,最终走向崩溃。封锁信息固然可以掩饰对其不利的一面,但久而久之会使弊窦丛生,导致支配力量趋于僵化;同时也容易使被支配者对其合法性产生怀疑,产生权利被剥夺的感觉。这种状况的长期发展,会使支配者与被支配者的合作产生困难,对立加剧,最终使权威结构解体。另一方面对被支配者来说,掌握支配者的有关信息,是保障其权利的手段。充分的信息有利于减少被支配者在权威结构中活动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加预期的稳定性,从而也使被支配者本身的行为具有可预测性。但是,也不能认为被支配者对支配者的信息有恒定的需求;事实上,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被支配者对这种信息的边际需求是递减的。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在信息较为开放的社会,人们对政治信息不感兴趣;而在信息较为封闭的社会,人们又对政治信息很有兴趣。

在一定条件下,被支配者可能撤销自己对支配者的权利转让,从而使旧的权威结构解体,经过一番冲突之后,产生出新的权威结构。在旧的社会权威结构解体过程中,社会一般是不稳定的。通常,既定的社会权威结构解体过程是被支配者的抗争过程;在既定的社会权威受法律保护的情况下,这种抗争属于非法抗争。被支配者是否参加非法抗争,由他或他们行动的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的比较来决定,而这两者又受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一个社会在转变过程中,新兴势力的产生,暴力潜力分布的变化,利益分配的变化,意识形态的转变以及由此引起的人们之间认同符号的变化等,都会影响到非法抗争者的预期收益或预期成本。[②]

(二)中国传统农村社会的权威结构

如果从直接经济活动的角度给传统社会下定义,可以说传统社会是以农产品生产和消费为主的社会,其主要生产手段是人力、畜力和土地。传统社会的人流、物流和信息流的运动半径极其狭窄。在传统社会,人们也去探索自然规律,并依靠所积累的知识来降低人的自然局限性,借助工具来提高人四肢和大脑的能力,但传统社会所积累的知识是经验型的,使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受到限制。这种生产力状况是决定传统社会权威结构的基础因素。

传统社会的权威结构有迥然不同的两种类型或两个层次,需要分别加以考察。

1.村社共同体的权威结构

村社共同体是构成传统社会的基本微观结构。村社共同体一般也是血亲共同体。传统社会中村社共同体之间大体呈简单的两极对立结构,一是彼此几乎对立但性质相似的众多以农业生产为主的村社共同体,另一是专门掌握暴力的世袭贵族及其代理者家系。二者之间存在其他一些社会集团,如商人集团、宗教势力等,但他们一般不构成血亲共同体,其社会作用大小视不同的社会条件而定。12世纪《论政府原理》的作者约翰把传统社会结构划分成三个部分,即“为我等护卫城市及家园之人”、“为我等求助上帝之人”、“为我等提供衣食之人”。[③]本文所分析的主要是农业村社共同体。

村社共同体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也需要安全和秩序,因此也产生权威结构,但是,由于村社共同体的特殊性,其权威结构也有特殊性。在村社共同体中,居民流动性很弱,劳动分工一般较为稳定,人们的交易内容较为固定和简单,社会生活的不确定性程度较低,因此,人们实施机会主义行为容易受到监督,使得机会主义的成本较高。相应地,维持村社共同体安全和秩序的成本也较低。在这种情形下,土地所有权、宗教力量、宗法关系和道德习惯等因素产生的权威通常足以维护共同体的安全和秩序,而共同体可能拥有的暴力潜力只是和宗法力量结合起来发挥辅助作用。(1)土地是村社共同体的基本生产资料,土地所有者可能凭借对土地的垄断与农民达成不平等的土地租约,并通过他所容易拥有的其他优势对农民实行强制。(2)宗教权威通过对人们提供终极关怀来控制人们的行为,而传统社会的人们由于知识的限制普遍需要终极关怀。(3)宗法权威依靠人们对血缘关系的认同制约人们的行为,而对血缘关系的认同是传统社会人们之间交易成本较低的认同方式,因此宗法权威的行使在村社共同体中有很强的有效性。(4)道德权威制造出一种人们普遍认同的羞耻感,并借此对违抗秩序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惩罚,起到了维护秩序的作用。(5)在村社共同体中,也可以看到政府权威的影子,但政府权威在村社共同体内部通常不很重要。由于交通和信息传播条件的制约,传统社会王权统治的触角要深入到村社共同体,其成本是非常巨大的,因此,王权在较为稳定的村社共同体中往往具有符号化的意义,且这种意义通常与宗法权威和道德权威结合在一起。例如,中国人习惯上把政府官员称为“父母官”,而作为国王或皇帝,人们希望他在“治国、平天下”之前,先应“诚心、正义、修身、齐家”。

上述村社共同体权威结构的一般特点对任何传统社会都具有一般意义,但是,它们的具体表现形式在中国和西欧传统社会之间很有差异。限于本文篇幅,对此这里不作讨论。

2.村社共同体之间、国家内部的权威结构

跨出村社共同体之外,社会权威结构便是另一种景观,这是因为村社共同体外部和村社共同体内部的各种条件不同。对于这一层次上权威结构的特点可作如下分析。

在村社共同体之外,人们相互之间认同的意义或符号发生了变化,并导致权威结构发生变化。首先,在共同体之外,血缘关系在人们的身份识别中意义很小,宗法权威不再有重要意义。其次,在共同体之外,关于人的道德状况的信息也不容易取得,人们还通过共同体之间的流动来逃避道德羞耻感的惩罚,因此,道德权威也不再有重要意义。第三,在共同体之外,也不容易取得关于人们财产状况的准确信息,所以财产所有权的权威也受到限制。如果说富人会拥有某些社会权威,那也是因为与财产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造成的,而不是直接与财产有关。在共同体之外,真正具有身份识别意义的符号是居住地域的信息(以及相关的口音的信息)、宗教信仰的信息和种族民族的信息,因为在共同体之外取得这些信息的成本较低。但是,单独的居住地域的信息不会对权威结构产生影响,例如,即使有一个“老乡委员会”,那么,取得委员会领导地位也一定要借助其他权威。共同体之外的宗教权威与共同体内部宗教权威的差异,是前者较为统一,而后者有可能处于分裂状态;有时同一个民族可以信仰不同的神祗或不同的教派。所以,大范围的社会不稳定常常与宗教权威不统一有关。民族权威往往和国家权威与宗教权威结合起来出现,这里暂且不论。

跨出村社共同体之外,由于宗法约束和道德约束的作用下降,给人们实施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可能,于是,需要超越村社共同体的更加统一的权威,如王权或者国家权威。王权与国家权威是不同的,王权体现为国王或皇帝及其代表机构的意志,而国家权威则体现为民选政府或代议制机构的意志,虽然后者往往并不真正代表多数人们的利益。在传统社会,王权是主要的,有的民族在历史上也有过范围较小的国家权威。实施王权的基础是暴力潜力,军队、监狱是保障王权的主要手段。就一般情形而言,由于传统社会之下多数居民的社会活动只限于村社共同体内部,王权对他们只具有符号化的意义,实质意义不大,即是说他们的一般行为不需要王权来约束。王权真正起作用的领域是村社共同体之间的关系、地域之间的关系、官僚体系内部的关系,在有些国家,还涉及社会阶层之间的关系。

在村社共同体中,社会等级主要表现为宗法地位的差异,跨出村社共同体之后,社会等级主要表现为军阶、官阶或贵族爵位的差异。如果这些差异比较固定,传统社会的权威结构也就比较稳定。

(三)建国后农村社会权威结构的变化

建国后,我国农村社会权威结构逐步在发生重大变化,其中既有权威结构的内部关系变化,也有实质性的权威结构变迁。无论哪一种变化都对中国农村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

1.农村的一些传统权威或者被打垮,或者受到削弱,或者形式发生变化。土地所有者权威随着土地改革的完成而被完全消灭。宗法权威和宗教权威在大多数地区受到削弱,但是因为村社共同体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条件并没有受到真正触动,这两种权威只是受到新的权威的扼制,其潜在力量仍然很强大。道德权威仍然存在,但在村社共同体中通常存在的作为道德化身的“中人”[④]、绅士已不很重要,或者已不复存在。道德权威只作为一般习惯起作用,并常常和新的意识形态符号结合在一起。

2.中国共产党和新的政权在多数农村地区树立起了强大的新权威(以下称官方权威)。本来,在村社共同体的社会基础结构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官方权威的实施成本过高,是很难把触角伸向农村的,但是,由于基层政权的官员主要来自农村,在农村有很强大的动员力,农民也大多十分认同官方权威,于是,官方权威的实施成本大大降低。不过,在少数极为落后、农民参与新生政权较少的农村地区,官方权威极其弱小,甚至不知道新生政权的成立。

3.由于建国后大多数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缓慢,村社共同体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结构基本没有触动,一些由非制度因素决定的社会交易成本仍然很大,使得上述权威结构的变化主要是权威结构内部关系的变化,而不是实质性的权威结构变迁,换句话说,构成权威系统的基本规则没有实质性变化。

(四)改革开放时期农村权威结构的变化

70年代末,我国农村开始了重大制度变迁过程,农村经济快速发展,这种情形不仅导致农村社会权威结构内部关系发生变化,也推动了农村社会权威结构的实质性变迁。从短期看,这个过程对农村社会稳定有复杂影响。

1.由于大部分农村地区社会经济获得了发展,交通通讯条件明显改善,农民文化水平有所提高,信息传播更加有效快捷,使得农村社会交易成本大大降低,有利于增强农民的谈判能力,促进权威结构中行为规则的改善,推动农村社会实质性的权威结构变迁。近些年,有的农民敢于与政府对簿公堂,有的乡村出现了真正的民主选举,还有的地方出现了家庭内部的雇佣关系,等等,这些情形尽管不很普遍,但已表征着农村社会实质性的权威结构变迁,从长远看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这是积极的方面。

2.另一方面,官方传统权威在农村有所削弱。(1)由于农村“阶级敌人”已不复存在,官方乃至官方和农民结合起来的暴力潜力对农民的一般性违规行为失去镇慑作用,农民进行抗争的心理成本有所降低。(2)传统集体经济瓦解,实际上由官方掌握的土地所有者权威已不再重要。(3)过去由农民中产生的官员已经和农民群体逐步脱离,官员对农民的动员能力较过去明显下降。(4)流动农民群体日益增大,官方权威鞭长莫及。(5)农村收入分化加剧,部分官员腐败,农民负担问题突显,容易使农民对官方权威的合法性发生怀疑(这种怀疑在传统社会已形成习惯),并招致农民的抗争。(6)政府权威还受到财政力量的严重影响。

3.权威不可能空缺,官方传统权威受到削弱,必有替代性权威出现。当前,在我国农村社会以某种程度替代官方传统权威的主要因素,有重新抬头的宗法权威、宗教权威,有新兴的富裕阶层,也有地痞、村霸等流氓恶势力。这些力量都利用具体的环境条件在某些方面行使权威,[⑤]并对社会稳定有复杂影响。农村宗法力量的兴起是一种过渡性现象,它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走向衰弱,从长远看不必过虑。农村恶势力的滋生,使农民丧失对政府的信心,瓦解农民对政府权威的认同感,直接破坏农村社会的稳定。农村宗教的兴起的后果十分复杂,这里暂不讨论。农村率先富裕起来的农民觊觎基层政府权力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从一般规律看,这是一种正常现象。一般而论,富裕农民有远见卓识,如果能受到一定的约束,他们有可能造福乡里,赢得农民的拥护,在农村树立起权威,形成公共权威的核心人物。这个结果是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的。如果有相应的制度建设跟上,则农村出现的富裕农民问政的现象不仅无害,反而有利。

三、农村政治发展与农村社会稳定

80年代出现的中国乡村民主选举制度正以中国国情所能允许的步点向前推进。民主选举作为一种制度在中国乡村普遍推行,这在中国历史上是第一次;而作为全社会民主政治发展进程的一部分,乡村社会率先推进民主选举制度,在世界史上也绝无仅有。从长远来看,我们可以肯定地说,这一事件对于实现中国农村的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一)“村民自治”对于我国乡村民主政治发展的意义

“村民自治”是我国近年所推动的一项农村政治发展事业。80年代初,广西罗城、宜山等地农村建立了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政治主张。这一做法立刻得到高层的充分肯定,并很快在党的正式文件中受到提倡。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报告充分肯定了基层民主管理和群众自治的意义。1982年12月的新宪法正式用法律条文肯定了村民委员会这一群众性自治组织和自治原则。1986年9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强调要在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同时,高度重视村民委员会建设。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3次会议正式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确定了村民自治的原则及其框架。这个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乡村社会走上了一条独特的民主政治的发展道路。

“村民自治”的意义主要不在于“自治”,也不在于“选举”本身。大量的历史文献证明,“自治”状态下的社会不一定奉行民主政治的原则。[⑥]选举当然是民主政治的一个基本实现程序,没有选举无疑不会有民主政治。但是,法律文书规定选举与实际上的选举往往有差异,在一定条件下差异会很大。当今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制定有民主政治的宪法,但真正实行民主政治的并不多见。偷梁换柱的把戏就发生在对选举的操纵上。即使不操纵选举,一部分居民也会因经济地位地下而影响到其政治权利的实施。

对民主政治的需求产生于乡村社会的结构转型时期。从这一点出发,可以认为当前我们搞得乡村民主选举是有意义的,因为我们相当一些乡村社会已经处于转型时期。但是,对于处于这样条件下的农民,他们的民主要求发生在传统乡村社区之外,因此,仅仅从这一个意义上说,乡村民主选举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才有真正的民主政治的意义。

从实践看,对于乡村政治发展更有意义的是中国农民在选举程序方面的创造;这些创造颇能体现民主精神。第一是“海选”提名方式;第二是用“预选”提出正式候选人;第三是组织公开竞选;第四是设立秘密划票间。这些做法分别来自不同地区的创造。乡村民主政治的发展促进了两项极有意义的法律制度的产生:一是村民会议制度,二是村务公开制度。这两项制度与村委会选举制度结合起来,至少在法律上形成了中国最基层的代议制民主政治。

但是,如果认为“村民自治”活动可以使中国乡村的权威结构一举转变为民主政治结构,甚至认为中国全社会的民主政治改革将由此发端,就未免过于简单了。中国乡村的民主政治改革任重道远。“村民自治”改革或许意味着中国乡村社会将进入一种更为复杂的状态。

(二)乡村民主政治建设对于社会稳定的意义

民主政治本身是一种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制度。建立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为核心的全社会的权威结构,也就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最基本的政治制度。尽管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在理论上遭受了许多批评,但在实践中仍是能被人们普遍接受的原则。至少这一原则是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因为政府拥有的暴力潜力和多数人的利益要求结合到了一起,使政府的暴力潜力更加稳固和强大,并通过选举或投票的结果,向少数派传递了这种力量对比的信息,无疑有利于防范少数派的轻举妄动。通常,对民主选举持批评态度的人常常指责选举过程产生的巨大“浪费”,殊不知这种浪费是换取社会稳定的必不可少的代价。固然我们不能排除不经过选举产生的政治领导集团代表多数派的可能性,但有关这种代表性的信息是无法传递给少数派的,少数派的代表人物可以误认为自己代表着多数派,进而去寻找机会争夺政权,结果会酿成无休止的社会冲突和动乱。有了选举过程就不同了,普遍的、大规模的选举过程同时是信息整合、传递的过程,其结果既选出了一个多数派,又选出了一个少数派,少数派不得不与社会多数派进行合作。概言之,以多数原则为核心的宪法秩序有利于降低社会合作的交易成本,有利于社会稳定。

从近年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的实践看,乡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对稳定乡村社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凡是“村民自治”搞得比较好地方,乡村社会的许多“老大难”问题,如农民负担问题,乡村财务公开问题,社区治安问题等,都得到了较好的解决。而这些问题通常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基本问题。

(三)中国乡村民主政治建设任重道远

从80年代农村经济改革开始,中国农村社会的权威结构也开始发生变化,而政府推行的“村民自治”给这个变化带来了新的变数。下面的分析基于一种理论的思考,当然也离不开对实际的观察。

1.乡村富人政治将会强化。乡村社会新崛起的富人阶层对民主政治有着最强烈的需求。一是因为他们所拥有的资源和能力使他们有可能过问政治,二是他们所从事的市场活动需要稳定的政治规则来降低不确定性,以保证投资获利的稳定预期,而民主政治是最可以降低不确定性的制度。由于地方财政等实际利益的驱使,许多地方政府也乐意富人阶层进入基层政府。这种富人政治及其伴随的某些不良现象,是实行民主政治之初的正常现象,并不奇怪。如果政策调整得当,乡村富人阶层可以成为推进乡村民主政治的重要力量。

2.乡村宗族政治将会强化。乡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在一定时期将扩大农村社会内部的家族冲突或宗派冲突。为了竞选村委会主任职务,竞选者将会以最低的成本取得投票人的认同,而在乡村社会,血缘关系是获得认同的最重要的、也是成本最低的资源,竞选者一定会大力利用这种资源。在乡村社会其他认同条件发育不足的情况下,血缘关系的资源将更显得重要。只有在农村社会经济分工得到深化,农村人口显著减少的情况下,血缘关系在政治活动中的意义才会降低。

3.我国乡村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东部发达地区部分农村的经济社会结构发生较大变化,事实上已经成为一个开放性社会。这些地区的乡村居民对民主政治有强烈需求,并对更高一级的乡政府领导人的选举表现出强烈的政治关注。这本来民主政治发展的题中应有之意。在大部分落后农村地区,由于其社会经济的封闭性,农民对民主政治并没有强烈需求。这些农村地区的民主选举活动容易受到上级政府的干预,民主选举制度形同虚设。这些地区的某些乡村可以有组织良好的民主选举活动,甚至可以选出好的领导人,但这种情形对某个上级领导人的个人素质有很大依赖性,因而具有偶然性。

4.农村经济发展所引起的人口变动对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发展将会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普遍规律是,随着经济发展农民将迁居万人左右以上的小城镇和大中城市,传统村落将逐步收缩为小的农场主居民点。这个过程在总体上将相当漫长,但局部变化已经在发生;只要出现这种变化,传统村落的民主自治制度就将失去意义,民主选举就必须扩大到小城镇。

四、精神文明建设与农村社会稳定

(一)精神文明的内涵

精神文明状况对于社会稳定有重要影响。精神文明是一个历史范畴,不同的历史时代有适应自己时代的精神文明。在自然经济和宗法关系存在的条件下,只能产生以宗法观念为核心、适应本时代历史条件的精神文明状态。离开时代去谈理想、道德和文化,既不能给出是非判断,也不能给出功利主义判断,因而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是没有意义的。

早在1983年10月,邓小平就指出:“建设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最根本的是要使广大人民有共产主义的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1983年10月,邓小平指出:思想战线上的同志应该鼓舞人民“真正做到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为伟大壮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而英勇奋斗”。他在1986年11月进一步指出:现在中国提倡“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其中我们最强调的,是有理想。……我们共产党人的最高理想是实现共产主义,在不同历史阶段又代表那个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奋斗纲领。邓小平在另一次讲话中说:“我们历来提倡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其中最重要的是有理想、有纪律。理想就是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搞四个现代化,使中国发展起来,就要有纪律、有秩序地进行建设”[⑦]。

物质生活的基础决定精神文明状况,是邓小平精神文明理论的基础。1984年10月,邓小平在中央顾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真正到了小康的时候,人的精神面貌就不同了。物质是基础,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好起来,文化水平提高了,精神面貌会有大变化。”邓小平的这一论述深刻阐明了物质基础对精神生活的决定性影响作用。

马克思主义哲学早已揭示了物质与精神的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之间的辨证关系,并肯定了社会存在对社会意识的决定作用。这种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之所以得到确立,首先来自历史经验的支持。例如,在自然经济状态下,通常以宗法关系作为维持村社共同体的纽带,人们自然会产生依附心理,自主意识和民主意识难以产生;而这种社会事实上对人们的自主意识和民主意识也无法产生“需求”。王权政治存在的根据是血亲共同体之间、区域之间以及跨国交往中对安全的需要,这是传统社会在跨出血亲共同体后的基本需要,也是王权政治仅能满足的需要。传统社会中村社共同体之间的械斗,农民起义,抵御外侮,均是王权干预的对象。王权政治在传统社会具有不可替代性。在血亲共同体之间,血亲共同体与王权之间,信息很不充分,机会主义行为借助高度不确定性易得到风险收益,而道德自律离开共同体后对机会主义行为毫无约束力,只有王权政治才是对付犯上作乱的有效手段,此其一。村社共同体独立为自己的安全服务,成本极大,除非王权衰败,村社才会有此下策。村社共同体单独抵御外族侵略,成本几乎无穷大(招致共同体被消灭,如我国东部北抗俄六十四屯的命运)。因此,王权政治是传统社会的最佳制度安排。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民主意识当然无从产生。

如果一个社会的物质基础太落后,人们为生存而花费的时间太多,或者人们相互之间的交往极为困难,社会对“精神产品”的供应也就会受到限制。从历史上看,丰富的精神生活产生于人口较为集中,社会交往条件比较好,人们生活较为富裕的地方。物质基础好,也才会有较好的教育条件,人们才有可能接受良好的教育。中国古语所谓“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就是这个道理。

广义地来讲,精神文明包括制度文明。我国一些学者提出,所谓“文明”,应包括三个方面,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从邓小平的一系列论述看,把制度文明归于精神文明更有助于解释社会现象,因而更具有科学性。所谓制度,不过是人们所尊奉的行为规则,在其中,那些由国家法律强制推行的规则,被称为正式制度;而由习俗与道德确定的规则,被视为非正式规则。不论哪一种规则,都离不开人们所拥有的合法性观念,即人们对这种规则的是非性判断。如果人们认定一种规则是不合理的,那么即使这种规则被强制推行,那也只具有暂时性,不会长久。规则进步本身反映了人们观念的变化。

在邓小平提倡的精神文明的四个标准中,“有纪律”被解释为有秩序,特别是讲法律秩序,说到底,便是讲制度。邓小平在1987年接见美国前总统卡特时说:“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要讲社会主义的民主,也要讲社会主义的法制。在强调法治民主的同时,要强调教育我们的人民特别是青年要有理想,守纪律”。[⑧]从这个论述看,邓小平提倡“有纪律”,说到底是坚持社会主义的法律秩序。这个秩序当然包括民主政治的秩序,因为民主制度本身也是一种秩序。

(二)文化因素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我们把文化因素看作一种非正式制度。文化因素对社会稳定有重要影响。当然我们也不赞成一些学者过分强调文化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特别反对用所谓文化因素来解释中西社会演替的差异。在历史分析中,我们的确可以看到一个民族在长期发展中保留下了一些不大变化的东西,如被人们尊奉的文化典籍、宗教传统、礼仪习俗和价值准则等,这些东西好象不仅不随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甚至还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然而,这只是一种假象。对这种假象不加分析,会使学者们受到愚弄;由这种假象会导致“文化决定论”,从而对历史分析产生误导作用。这里不可能对此作详细讨论,只需指出这样一个结论性看法:行为文化的功能既然在于降低社会的不确定性,节省交易费用,那么,影响交易费用的地理环境、以交通为主的社会基础设施和交易技术等因素,都会对行为文化的状态发生影响。本节拟扼要讨论宗教、道德、礼仪、经典文化与符号文化等因素没社会稳定的影响。

1.宗教的影响

从历史上看,宗教曾经是科学的主要敌人,但经过几个世纪的冲突,科学与宗教终于在欧美国家划定了各自的边界。当今世界主要宗教,都曾经书写过极其黑暗的历史;尤其是中世纪的天主教,说它代表着当时人类的蒙昧与野蛮,一点也不为过(我知道也有人肯定它的某些“功绩”)。17世纪批判宗教的背景,是当时欧洲商业资产阶级的兴起,因为他们需要世俗社会的理性以及由理性主导的社会秩序,所以,启蒙思想家对宗教的批判受到他们的喝采。从17世纪开始,先有洛克对宗教一般地肯定而具体地否定,又有伏尔泰和休谟以“自然神论”向传统宗教发起挑战,接着有狄德罗、霍尔巴哈和爱尔维修对宗教的彻底否定,再有费尔巴哈和马克思对宗教的批判,直到本世纪由大思想家罗素把对宗教的批判推到了人类思想的新的高峰。由这些伟大思想家的工作,科学给自己挤到了一块一块地盘,受到了大众的敬畏。

然而,敬畏科学并不意味着消灭宗教,甚至从目前来看不可能消灭宗教。尽管宗教没有证明“彼岸世界”的存在性,但科学也没有证明“彼岸世界”的虚假性,而总有一些人在心理上对“彼岸世界”的存在性寄予希望,于是,科学的局限性便给宗教活动留下了空间。现代宗教的活动边界,很符合休谟和伏尔泰的“自然神论”所给出的宗教的意义。“神一旦创造出世界,就不再干预世界的事务。”离开世俗事务,宗教只去照顾那些对“彼岸世界”的不确定性在心灵上发生恐惧的人们,使他们成为虔诚的宗教信徒。宗教通过一系列程式化的礼仪,使信徒的恐惧心理得以安抚,并产生了某种稳定社会的功利价值。但是,现代宗教已经十分知趣,除过某种“劝说”,而决不再替代法律和道德对人的世俗行为进行裁判,更不去与科学技术争论长短。科学与宗教在欧美国家最终确立各自的边界,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杰出成就,并对于人类社会的持续进步具有重大的功利意义。

但是,并不是一切国家都确立了科学与宗教之间的稳定的活动边界。宗教一旦越过自己应该立足的边界,几乎毫无例外地会给社会带来灾难,并表现出种种邪教恶行。在这种国家,主导宗教的旁边会经常滋生某种形式的邪教,并裹挟着某种社会情绪,使被蒙蔽的广大信徒成为邪教领袖实现政治野心的赌注和牺牲品。中国近年来一轮又一轮的“气功热”的确让人们深思。表面上看,中国人对肉体关照的需求似乎超过了对心灵关照的需求,并把关照肉体的希望寄予某种神秘的力量,其实这是中国医疗事业不发达所产生的结果。欧洲国家也曾有过那么一个时期,人们把身体交给“上帝”去关照,后来在科学力量和政府权威的压力之下,宗教才逐步放弃了照顾人的肉体的责任。如果这个边界守不住,主导宗教就无异于邪教,各种小的邪教也会不断兴风作浪。

2. 礼仪的影响

礼仪是人们通过程式化言行交流某种信息,以求得生存环境的秩序化、消除对环境的陌生感、降低环境的不确定性的行为类型。礼仪还可以看作社会交易中实施基本行为规则的技术性模式,看作行为文化必要的外包装。所谓“仁义道德,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纷争辩讼,非礼不决”等(《礼记》,曲礼上),也说明了礼仪的这种功能。一个人施礼时,必希望回报,即所谓礼尚往来,否则施礼会变得没有意义。在人际地位不平等时,礼尚往来仍是通行规则(假借礼仪而行贿属例外)。宗教中人对神施礼更是一套严格的行为规则,更反映了人们要求回报的虔诚心愿。从这个意义上说,礼仪是利己主义的文化包装。这种包装实在必要,它使社会关系有了温馨、和谐的外观。

我们可以进一步对礼仪作经济学分析。施礼包含有对环境不确定性的恐惧。礼仪的程式化本身预示了人际交往(或人神交往)秩序化过程的开端,有助于降低环境的不确定性,减轻恐惧感。所以,礼仪约束一般是自律性行为 。环境信息越不充分,人们越希望通过礼仪交流信息,礼仪对于降低不确定性的意义就越重要。礼仪能够过滤那些不确定性较强的信息,而加强确定性较强的信息。王权政治之下,百姓难以得到关于国王的信息,于是,百姓与国王通过礼仪进行交流,借此求得相互之间的认知。传统社会中人们关于某些自然规律的信息更为难得,如彼岸世界、自然灾变等,相关的礼仪便更加程式化,甚至转变为宗教。总之,礼仪的程式化程度或严格程度与环境的不确定性程度成正比。

鉴于礼仪的上述性质,决定了礼仪有可能发挥稳定社会的作用。如果抛开具有神秘性的宗教礼仪不说,一般的社会礼仪对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正面的。这是因为功能良好的礼仪能够提高设置的认知程度,起到消除或减缓社会隔阂的作用,从而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功能良好的社会礼仪必须有下述这样一些特点:一是礼仪的普遍性。礼仪在一个社会的普遍化,会产生全社会的合作性收益,即礼仪越是普遍化,才越能有效发挥降低不确定性的社会功能。礼仪的普遍化包含礼仪语言(符号)的统一化,否则人们无法借助礼仪达到相互认知的目的。二是礼仪的简单性。一般来说,礼仪越是简单,越有可能被人们普遍尊奉,其促进社会认知的功能也就越强,稳定社会的作用也就越大。礼仪的简单化降低了全社会的交易成本,能够提高全社会的运行效率。除非有强烈的宗教感情支撑或某种外在压力存在,否则复杂的礼仪不可能长久流行于世。三是礼仪的非歧视性。一个社会应该有一些通行于社会各个阶层的共同礼仪,以便弱化社会成员相互认知的壁垒。反映社会阶层特征的礼仪不可能取消,但如果过分标志化,会成为导致社会分裂的条件。标志社会身份的礼仪会使其它社会阶层产生陌生感,造成相互之间的敌意。中国文化大革命曾经发展了一套崇拜毛泽东的复杂礼仪,如诵读语录、悬挂肖像,早请示、晚汇报等,这套礼仪不仅过于复杂,而且具有歧视性(阶级敌人不被允许施行某些礼仪),不仅没有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反而造成社会的分裂 。

在一般情况下,破坏传统礼仪常常是制度因素或意识形态因素的变化。在商品交易量低、交通条件落后的社会,通常缺乏礼仪的普遍性和统一性,如果硬性推广某个阶层的礼仪或某种外来的礼仪,用以替代其它阶层的礼仪,不仅成本高昂,还会造成社会的分裂。如果一种被人们长久认可的礼仪具有宗教色彩,那么试图替代这种礼仪的社会风险就更大。本世纪60年代伊朗国王巴列维改革的失败,原因之一便是人们对礼仪改革的不认同。对传统礼仪的破坏意味着对既定秩序的瓦解,通常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既然礼仪与人与人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中的不确定性有关,那么社会礼仪是不可能消失的,因为不确定性不可能消除。但是,礼仪并非一成不变。礼仪的形式及其变迁有大致的规律可循,人为地干扰这种规律,往往会瓦解社会秩序,造成社会不稳定。从历史发展的总体看,礼仪会随着社会的进步趋于简单,某些礼仪完全消失,某些礼仪约束被功利主义原则代替。

4.道德的影响

一般来说,道德是依靠羞耻感来维持的人们的自律性行为规则;在传统社会,宗法关系也是维持道德的基本力量。道德和法律在现代社会并没有严格的界限,一些现代国家通过法律把传统道德固定下来,借以更有效地约束人们的行为,例如新加坡的法律对随地吐痰、男子留长发给予惩罚,便是用法律约束替代了道德约束。但一般来说,一种行为如果可以用道德来制约,引入法律就没有必要,否则会增大社会秩序化的成本。道德的社会功能在于降低人际交往中的不确定性,节约社会交易成本。

道德对于一个传统社会能够较好地发挥稳定作用。传统社会通常是由许多血亲共同体构成的。在血亲共同体内部,血亲关系是人们相互认知的重要条件;生产技能靠口授亲传来实现,个体之间的生产技能差别很小,所以人际关系中的信息交流充分,不确定性程度低,个人实施机会主义的风险收益较小,具有流氓性格的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与共同体的传统道德规则反差较大,容易识别;违规行为会使当事人名誉扫地,承受羞愧的惩罚[⑨]。在传统社会,人们离开共同体出走的障碍非常巨大,羞愧的惩罚无异于死刑宣判。因此,传统社会道德自律压力必然很大;道德成为稳定社会的主要力量。这种社会对强制性的正式的行为规则没有需求强度,而且正式规则的供应成本较高,非正式的道德自律的实施成本较低,所以道德是传统社会中最有效、最合理的行为规则。

在现代社会,道德所能发挥的稳定社会的作用受到很大限制。传统社会的瓦解伴随血亲共同体解体,社会的不确定性程度增大,机会主义的潜在收益随之增大。因为人们可以较容易地通过“逃亡”的办法来避开羞愧的惩罚,道德自律的作用必然降低。此种过程的反复,也削弱了羞愧在经济共同体内部的作用,甚至修改了道德的标准。社会的不确定性程度越高,人们的道德自律性就越低,道德维护社会秩序的能力就越弱。但是,机会主义行为会加剧社会的不确定性,增大交易成本,人们在反复交易中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必然要寻找新的交易规则,以填补道德自律失去后留下的行为约束机制的空缺。于是产生了对法律的需求。充当法律供应者的是现代国家;交易技术的进步使现代国家可以用较低的成本制定和实施法律,法律遂得以成为现代社会主要的行为约束力量。上述观点并不否定道德约束在现代社会仍具有一定的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现代社会中所消失的是血亲共同体,并非任何共同体;因职业、兴趣等结成的共同体还会存在,家庭还存在,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难以用法律来约束,或者说法律监督和实施的成本很高,这样便给道德调节留下了发挥作用的余地。

在社会转变时期,特别是由自给自足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时期,传统道德在维持社会稳定方面会显得力不从心。血亲共同体瓦解,人口流动性增大,羞耻心在社会控制方面的功能大大减弱,人们违反道德后受惩罚的可能性降低,全社会人们的行为规则便会发生紊乱。社会对新的行为规则的需要与新的行为规则的建立通常有一个时间差。这是因为新规则的建立不仅要付出直接成本,人们适应新的规则还是一个长时间的学习过程。这种学习主要不是靠政府灌输,而是靠反复进行的社会交易过程所产生的利益得失的估价给人们记忆的刺激;也就是说,反复的违规行为会造成反复的利益损失,才会教会人们遵守新的规则。观察世界各发达国家的现代化过程,可以看到这一时间差无一例外地都会存在。社会转变时期人们常发出人心不古、世风日下的慨叹,原由大抵如此。

在乡村地区,应该看到传统道德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局限性。乡村社会的传统道德一般只适用于村社共同体内部,较少推及与其它共同体的关系,更少推及与政府的关系。俄国社会历史学家米罗诺夫这样描述俄国村社的道德状况:“农民认为,蒙骗邻居或家长是不道德的,但为了农民的利益而蒙骗政府官员或地主(俄国地主与中国地主不同,前者往往不是村社共同体的成员----笔者注)是应该受到奖励的有道德的行为。偷窃邻居的东西,破坏邻里之间划分份地的田界,未经允许而在村社的树林中砍柴等,均是不道德的;但在地主田园中采摘水果,在地主的树林中砍柴,或多耕了地主的土地则不是不道德的行为,不应受到指责”[⑩]。米罗诺夫认为农民对待外人使用了另一种道德标准,其实,这种情形不能说明传统农民有双重的道德标准,只说明他们没有认同共同体以外的社会;他们与外部社会的联系是偶然的、不确定的,道德损害对他们眼前或长远的利益没有足够的影响。社会生活的不确定性程度越高,道德对人的约束力就越低。这种情形还说明,道德损害对于集体行动是没有制约力的,因为在集体的共同行动中,羞耻感的惩罚作用已不复存在。村社之间的械斗乃至相互凌辱对方的长者、妇女,民族之间的惨绝人寰的屠杀等,道德的制约无影无踪,其道理就在这里。米罗诺夫描述的情形在中国今天的社会也存在。铁路沿线的农民可以集体抢掠铁路财物,偏僻乡村的农民可以从人贩子手里买妇女为妻,而政府予以干涉时,村民们往往采取一致对抗的态度。在社会转变时期,出现这种情形不应奇怪,因为道德的约束作用在确定性程度高的环境下才能充分发挥。

5.经典文化的影响

经典文化或典籍文化是指在过去大多数时代由官方提倡并反映在历史典籍中的文化,这里特别指古代“圣人”所勉力传播的行为文化。世界主要文明国家在历史上遗留下了大量文化典籍,其中的一部分典籍由于官方或其它重要社会势力(如宗教)的推崇,对民族历史发生了较大影响。这些典籍的作者被尊为“圣人”,他们倡导的人类行为规则被当作(只是被当作,不一定实际上是)民族行为文化的代表。

经典文化有教化统治者的作用。世界各主要国家的许多文化典籍本来是作者为统治者而撰写的。同时,经典文化也有教化人民的作用。这种教化作用与人民受教育的程度有关。人民受教育的程度高,经典文化的教化作用就强;反之,则弱。但是,宗教因素可以弱化这种相关性。与中国历史不同,欧洲中世纪人民几乎没有阅读能力,但宗教经典可以由传教士向人民传播,从而对人民的行为发生影响。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开始到基督教《圣经》包含有一种等级制思想,使欧洲人民有一种根深蒂固的等级观念,也使欧洲社会在长时期内保持了一个较为稳固的等级社会。欧洲也有过农民起义,但其结果与中国不同;欧洲农民即使推翻了旧国王,也不会自己去作国王,他们要在贵族中寻找一个新国王。农民的这种行为不容易使社会结构因起义而发生重大变化,民族历史遗产的链条也不会轻易被打破。

6. 农村宗法组织

宗族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是由同一祖先繁衍下来的人群,通常由共同财产和婚丧庆吊联系在一起,并且居住在同一村庄。宗法关系便是基于宗族血统而产生的地域性极强的社会关系。在宗法关系中,男性长辈容易成为核心,也往往是宗族内部纠纷的裁决者和对外抗争的领袖人物。宗法关系下的行为规则,完全是儒家经典提倡的“仁、义、忠、孝、悌”这一套道德伦理。宗法关系是封建社会最重要的关系,也就是说,宗法关系所包容的人的行为规则是传统社会所具有的普遍的行为规则。传统社会的这种结构具有明显的合理性。本论文第二章已经指出,人的社会活动实质上是交易行为,人们在交易中总是在寻求交易成本较低的制度安排;交易成本最低的制度安排就是最合理的制度安排。在传统乡村社会,虽然交易内容简单,交易范围狭小,但交易双方仍然要建立信任关系,取得相互之间的认同。建立认同关系时最廉价、最确定的信息莫过于血缘关系方面的信息;正常情况下,乡村中的任何一个人总是靠汲取家庭、家族的各种营养成长,家族方面的信息要比乡村社会的其它信息对他有更高的刺激强度,所以家族成员之间更容易取得认同。家族社会还发展了一些制度,来巩固宗法关系,这些制度包括续修族谱,建立宗祠,定期祭拜祖宗,表彰优秀宗族成员,宗族内部互助等等。

在乡村社会封闭程度很高的情况下,宗族关系会成为乡村社会最重要的关系,成为支撑乡村伦理道德的基础社会结构;乡村宗教力量也通常依附于宗法关系,甚至国家政权对乡村的统治也要与宗法关系相结合。无疑,一切能够打破乡村社会封闭性的因素,将改变乡村社会的交易成本函数,从而引发乡村社会制度结构的改变,导致宗法力量地位的下降,甚至使其瓦解。从社会学家对中国农村研究的资料看,本世纪初,中国农村中的宗法统治已经开始瓦解;在一些乡村地区,宗法关系虽然还存在,但已经不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杜赞奇对40年代前华北乡村社会的研究,把华北村庄的权威结构分为两种类型,分别为宗族型和宗教型;在宗教型村庄中,宗法力量统治乡村已大大减弱[11]。概言之,宗法关系成为乡村社会的主导关系是有条件的,而不是绝对的。

在限定条件下,即在较为封闭的乡村社会中,宗法关系本身支撑着一个稳定的社会结构。封闭性越强,乡村社会中的族长、中人和道德化身相统一的可能性越大。宗法关系能为经济活动提供一个稳定机制。家族成员在生活告急时,往往求助于同族成员;在承租土地及钱财借贷中,往往是同族成员充当中人;一无所有的同族成员也可以从宗族中获得帮助以求生存。从传统乡村社会的研究资料中还可以看出,如果没有外界因素干扰,尤其是没有官府力量的介入,宗族之间的冲突通常也可以通过家族领袖之间的谈判确定妥协的条件。在乡村阶级冲突中,宗族力量也可以协调地主与佃农之间的关系,产生出相对有利于佃农的结果。“如果一个地主(不论其属于哪一个宗族)向佃农提出高于常规的地租,则佃农所在的一族会联合起来拒绝租种该地主的土地。例如,在1939年,当物价下跌时,(寺北柴村)宗族联合其成员,成功地迫使地主降低货币地租”[12]。

在中国封建社会,宗法关系是国家政权在乡村社会的基础。封建国家一般是为了取得税赋而对乡村进行控制,为此要从调查、确定纳税人口的目的出发,把乡村人口编为不同层次的组织单位;官府为了方便,通常以十进制和居住范围编制单位,但贯彻下去却不得不适应宗族的户口状况。例如,清朝实行的保甲制的“牌”是以十户为单位,但到了乡村却可能是同一宗族的十几户人家,且不一定居住在一起。在较为封闭的乡村社会,官府任命或认可的保甲长,也一般是宗族领袖。根据片山冈的研究,在珠江三角洲,相当于里甲的图甲制划分与宗族中的宗、门划分完全重合,国家通过宗族组织征收赋税[13]。这种政治制度安排利用了既有的信息传播渠道和社会认同关系,显然可以降低政治活动的交易成本。在宗法力量尚强大的时候,国家政权要完全替代宗法统治,可能是愚蠢之行。二、三十年代,国民政府推行5家为邻、5邻为闾的“闾邻制”,然而,“由于横征暴敛和强行专制,国民政府建立以户为统治基础的努力收效甚微,而且,由于切断宗族与乡村政体的纽带,使新的村政权失去旧有的文化网络中的合法性,同时,国家政权也堵塞了一条传达其旨意予乡村社会的渠道”[14]。

乡村社会的宗族械斗常为人们所关注。宗族械斗肯定会破坏乡村社会的安定,导致社会的局部不稳定,但是,宗族械斗本身一般不会导致全社会的混乱;械斗发展到极端时的调停常常要借助官府的力量。宗族械斗不可能是传统乡村社会经常性的现象,否则,传统社会不可能延续几千年。只有在乡村宗法关系受到干扰,旧的利益均衡被打破时,宗族械斗才可能发生。现代社会的利益关系不断发生被动,利益冲突并不常以械斗方式来解决,而宗族冲突为什么会导致械斗?这是一个有趣且应当回答的问题。

在封闭的乡村社会中,交易内容简单,利益关系也简单;道德认同可以调整利益关系,但道德认同缺乏强制力量;而根据本论文第二章的分析,一个社会的强制力或暴力的不可缺少的。暴力的实施是需要成本的,实施秩序化的暴力的成本更大。在前现代化社会时期,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实施秩序化暴力的成本大到足以让国家政权放弃这种努力。国家政权的暴力主要是对付大的社会动乱和抵御外国侵略。这样,替代国家暴力的是宗族的暴力。在一般情况下,宗族暴力只是一种潜在压力,可谓之暴力潜力。在宗族均衡关系的背后,便存在暴力潜力这个变量。所谓利益均衡关系的破坏,意味着乡村社会的某一宗族提出了重新界定宗族间财产权利边界的要求,也意味着向对方的暴力潜力挑战。如果这种挑战导致用谈判方式建立新的均衡,械斗便可避免,否则就会产生械斗。如果没有官府力量的介入,或介入不力,宗族械斗将是一个旷日持久的过程,尤其在械斗宗族双方人数接近的情况下更会如此。

宗族间利益关系发生变化,并引起宗族械斗的原因,一是宗族人口数量发生变化,直接导致宗族暴力潜力的均衡受到破坏;二是商品关系的扩大,新的获利机会出现,使宗族间的经济实力的对比发生变化;三是官府力量的介入,造成乡村社会生活的新的不确定性,使宗族成员的行为预期发生变化。在漫长的中国传统社会,这三种变化常常周期性出现,导致乡村社会的周期性不稳定。近代中国社会的宗法关系逐步瓦解,这三方面的因素持续存在,更使中国乡村社会进入长久的不稳定时期。

(三)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农村进行精神文明建设,使农村社会的非正式制度适应新时期农村社会稳定的需要,是一件非常复杂的工作。

当前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障碍是:第一,农村居民受教育程度普遍比较低。我国尽管颁布了《义务教育法》,但农村教育情况仍令人忧虑。按照官方统计,农村入学率近年在稳定上升,但官方统计与实际情况相比可能存在出入。教育落后给农村普法带来了难度,更对农民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形成限制。第二,邪教在农村有相当的市场。一些传统宗教在农村有相当重的迷信色彩,某些外来宗教,如基督教、天主教,到了农村以后也有了迷信色彩。某些邪教领袖利用宗教迷信活动聚众滋事,与地方政府对抗,成为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第三,由于社会结构的变化以及建国后某些政治运动对传统礼仪的不适当的批判,曾经对农村社会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传统礼仪规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被消蚀瓦解,对农社会有一定的消极作用。第四,中国农民中还普遍存在法不责众的心理,这种心理有时导致农民集体与政府对抗,甚至不惜采取极端的立场。通过比较发现,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农村,农民的法律意识就强一些,而在经济后的地方,农民的法律意识就要弱得多。引起上述现象的根本原因是农村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使农民不可能在精神生活方面有较大的支出。此外,随着传统农村社区的扩大开放以及农村劳动力的大规模转移和流动,客观上减弱了道德的约束力量。

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必须,加强农村社会稳定,要重视调整农村社会的非正式制度安排。从根本上说,非正式制度安排的变迁是被动的,但是,由于非正式制度安排中的许多因素对社会交易成本有重要影响,所以调整非正式制度安排会影响到社会权威结构状况。在农村中,树立良好的礼仪和道德风尚,推广有利于人际合作的文化符号,都将促成农村社会的稳定。目前,我国有的农村地区开展建设“文明户”活动,普及新“三字经”等,都起到了改善农村社会权威结构,稳定农村社会的作用。

促进农村公共物品的供应,也对加强农村社会稳定有重要作用。一方面,公共物品的发展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为社会经济的商品化、专业化提供条件,从而促进生产力的进步。另一方面,公共物品通常能施惠于社区广大成员(效果外溢性的结果),更能体现社会主义追求平等的目标。因此,社会主义公有制主要应该体现为公众对公共物品的不断扩大的占有上。当前,在我国农村扩大公共物品的供应,主要是大力发展交通、通信事业,为降低交易成本创造条件;改善村容、镇容,保护农村环境;发展文化教育事业,为提高农村人力资本水平创造条件;建立和稳固农村社会秩序,促进农村法制社会的形成。

要通过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消除邪教的影响。企图通过教育在民众之中普及彻底的无神论,是极为困难的。有人对美国社会的研究发现,受教育水平的高低与宗教信仰之间并没有关联。但是,邪教或异教的信徒中,却鲜有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士。这个事实说明,良好的教育尽管不能消除宗教信仰,但却可以约束宗教活动于某种确定的、非世俗的范围之中。第一,在世俗生活领域,应该通过立法,不仅不能允许宗教及其变种干预政治,也不能允许它们“关照”人的肉体。耍鬼弄神致人死命的,以谋杀罪论处。第二,即使退出世俗生活领域,进入所谓信仰领域,固然不可用立法来限制人的信仰,但应保护民间人士对宗教的批评态度。政府应通过资助科学发展的途径在大力农村宣传无神论,打击迷信活动。

五、小结

概括来讲,一切有利于降低农民与社会其他阶层之间的交易成本的经济进步和制度创新,都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

1.坚定不移地把发展农村经济放在第一位,我农村社会稳定创造物质基础。特别要加强农村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为降低农村社会交易成本创造物质条件。

2.要创造条件使得乡村权势阶层的一部分权力资源转化为市场资源,弱化普通农民与乡村干部的权力约束关系,强化其市场关系,使普通农民与乡村权势阶层通过市场关系建立起平等的联系。市场关系也有缺点,但权力关系笼罩一切的弊端更大。土地承包权的长期化,缩编乡村干部队伍,减少政府对农产品的垄断控制等等,都有利于普通农民与权势阶层之间发展市场关系。

3.要创造条件提高农民的组织程度,以增强普通农民在乡村社会与其他阶层之间的对话能力。从长远来说,要通过发展农村经济,减少农民人数,提高农民的富裕程度,来降低农民的组织成本,增强农民的组织能力。这是社会组织发育的一般途径。农民组织程度的提高有利于社会稳定。当前农村出现的各种经济协作组织也有利于提高乡村社会的合作水平,从而有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

4.处理好与非官方权威的关系。首先要革新官方权威的职能,通过扩大安全与秩序的供应来强化官方的公共权威形象,以取得农民对官方的认同,提高官方在农民评价中的合法性程度。这是一些艰难的长期的工作,但稳定农村社会没有捷径可走。政府对宗法权威的态度,主要应该是利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宗法权威是一定要退出历史舞台的。对乡村社会的流氓恶势力,要坚决给予打击,以树立政府的合法权威。关于乡村的宗教权威。对于邪教和各种迷信惑众的妖术,要毫不留情地给予打击。此外,对于近些年在乡村出现的各种行业协会的权威,要给予鼓励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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