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健告不倒?律师支招:女童父亲可告其侵害生命健康权
新浪法问 王茜
随着“丁香医生”的文章《百亿保健帝国权健,和它阴影下的中国家庭》迅速扩散,内蒙古患癌女童周洋及其家庭的遭遇得到了外界关注和同情。
文章显示,在权健公司主动联络周洋家庭后,周洋的父母选择了权健及其董事长束昱辉提供的方案:让周洋服用权健“抗癌”产品并中断医院化疗。最终周洋病情恶化于2015年去世。
因为无法忍受所谓“小周洋患癌症在权健自然医学重获新生”的标题被大肆宣传,周洋的父亲周二力在三年前起诉权健公司,但以败诉告终。
根据澎拜新闻的报道,周二力自述称,“那个时候周洋还在世,病情复发恶化,我想让他们停止虚假宣传,就以侵害肖像权、隐私权的名义进行了起诉。
谁知道最终败诉了。2015年4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我们输了。原因是无法证实这些互联网上使用周洋的肖像和姓名的虚假宣传周洋出自权健公司。对于这起官司会输,我完全没有预料到。”
报道称,周二力将重新诉诸法律,但“接下来究竟以何种名义发起新的诉讼,周二力还没有想好。”
周洋父亲不能继续起诉权健侵害肖像权?
如果周洋父亲再次与权健对簿公堂,是否还能以侵害肖像权为由起诉权健呢?
对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翟佳雨律师对新浪法问表示,本案侵权纠纷的判决在3年前应该就生效了,我国民诉法中有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是说周洋父亲是无法再就同一侵权的法律关系再次起诉的。” 她说。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周洋父亲不能再以侵害肖像权为由起诉其他涉事方。
针对周洋父亲之前的败诉,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对新浪法问指出,尽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但是如果当事人起诉的对象、方式或是举证时间不对,都有可能导致败诉。
对于周洋父亲提到的侵害肖像权等问题,他指出,周洋父亲首先可以要求涉事网站删除不实报道或信息,如果对方拒绝删除则将其作为主要被告提起诉讼,同时将权健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虽然因为民诉法中有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周洋父亲不能就同一侵权的法律关系再次起诉权健公司,但是依然可以起诉其他涉事网站。
能否以其他理由起诉权健侵权?
律师指出,要证明权健公司对周洋的死负有直接责任,存在举证难度。
翟佳雨律师表示,“是否可以以虚假宣传纠纷为案由起诉,周洋父亲至少需要证明女童死亡与服用权健药品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女童的病确实存在不进行医学治疗可能复发的情况,因此很难证明女童是因为服用了权健药物死亡。”
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周筱赟也指出,周二力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权健集团虚假宣传,向卫生部门举报非法行医,但是存在较大的举证难度。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师光虎律师提供了一种建议。他对新浪法问表示,“可以以买卖合同纠纷案由起诉,主张权健公司提供的保健品有欺诈行为,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赔偿,即退一赔三;
甚至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举报权健公司虚假宣传,要求权健公司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不过,周筱赟认为欺诈的证明难度很大。根据澎拜新闻的报道,周二力表示他“前后在权健拿药花了2万块左右,没有拿到过任何凭证。”
杨兆全律师则提出了另一种建议。他表示,国内有明文规定,保健品不能作为药品,不具有治疗效果。如果确实有事实证据可以证明,是权健公司误导当事人选择了错误的治疗方案,失去了治疗机会,当事人可以以侵害生命健康权或消费者选择权为由,起诉权健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周洋的父母可以要求权健公司赔偿周洋去世产生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失。“这一块目前来讲,证据比较充分。”他说。
延伸话题:
火疗加盟店事故权健是否该担责?
根据“丁香医生”的文章,权健火疗加盟店多次发生事故导致顾客伤亡。但因为权健与加盟商之间未直接签署合同,没有直接的费用往来,因而在部分事故诉讼中,法院未判决权健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在2018年一例深圳法院关于类似事故的判决中,法院认定权健公司与事发火疗店存在重大关联的高度可能性,因此也要承担责任,与加盟商共同赔偿被烧伤顾客27万余元。
该案一审后权健提起了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新浪法问查阅到的该案二审判决书显示,针对权健公司是否应对原告肖xx(在火疗中被烧伤)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指出根据被告之一、权健加盟商黄xx工作室的门店及室内图片,该工作室的招牌上悬挂的是首要醒目标签“权健自然科学”,室内也悬挂了权健公司、“权健火疗”的简介,其从事的也是相关的火疗服务,足以使消费者形成黄xx的工作室由权健公司支配、该工作室从事的服务为权健公司所有或传授的外观印象。
同时根据黄xx与权健派出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特别是“王某(北京103支队)”与黄xx就肖xx受伤的善后事宜进行的沟通,足以表明黄xx从事的商业活动始终受到自称为权健公司员工的人的业务指导,并自行发展下线会员。
针对权健提出的上诉,深圳中院认为,“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表明黄xx工作室无论从内部关系还是外在宣传上均与权健公司存在重大关联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权健公司仅以其与黄XX没有形成书面的加盟关系、黄XX的银行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其向权健公司支付加盟费用为由对以上证据均予否认,难以令人信服。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前述类似事故不同的判决结果,翟佳雨律师对新浪法问指出,“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一个判决对案件的审理只有借鉴的作用,因此不同法官对同样法律条文有不同的理解和适用都是正常的。”
“如果确实使用的是权健所注册的火疗服务,我认为权健跟加盟商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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