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鹏4000万欠债引乌龙:被执行人与老赖有何区别?

2018-11-01 10:21:42 作者:王茜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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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法问 王茜

  知名演员李亚鹏作为商业纠纷案被执行人的司法信息,被误读为其已成失信人,引发了网络上的一场乌龙风暴。

  从中国裁决文书网上,新浪法问查询到了相关判决书。根据该案一审判决,2015年原告北京泰和友联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泰和友联公司)与被告丽江雪山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李亚鹏、李亚炜等因项目合同纠纷而对簿公堂,原告要求收回到期债权4000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付款义务,因此一审判决李亚鹏、李亚炜向泰和友联公司支付4000万元和利息,以及公告费260元。

  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李亚鹏、李亚炜上诉到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但二审法院于2018年上半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前述经纪人提及的申诉,就是针对终审结果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的申诉。

  根据媒体报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针对此事表示,目前该案已执行了1000万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在案扣押两套房屋,拍卖房款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没有也不应将李亚鹏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李亚鹏的经纪人对媒体回复称,目前案件正在北京高院的申诉司法程序中,不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表示这并不影响案件的执行。

  对于普罗大众而言,该如何正确区别被执行人与失信人?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对新浪法问解释道,“失信被执行人(见附注1),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

  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被执行人,在被执行完毕后,无需承担失信人员的失信后果。”

  针对两者的区别,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师光虎律师对新浪法问进一步指出,“被执行人是指通过法院判决,需要承担对应执行义务的人员,进入执行程序时,都可以称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名下与判决中债权相对应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将会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应当按照判决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话可能会被法院强制执行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进而由被执行人转变为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在被执行人基础上,通过手段使法院无法执行,使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该被执行人实际上是有能力执行的。如: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等手段,拒不执行甚至采取暴力抗法的手段阻挠执行等。失信被执行人属于被执行人的一种。”

  那么何种情况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见附注1),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等情形之一的,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师光虎律师指出,从目前的判决中未看出李亚鹏有前述法条涉及的情形之一,故其现在仅为被执行人,不属于被失信被执行人。因此,在“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被限制消费(见附注2)”信息中,暂未看到李亚鹏的名字。

  附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 旅游、度假;

  (七)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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