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逃税为何刘晓庆入看守所一年 范冰冰只被罚款?

2018-10-03 19:15:40 作者: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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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曾杰

  导语:

  同样是涉税问题,她们个人都没有被起诉,刘晓庆却被关在秦城看守所(注意不是秦城监狱)近一年才取保;范冰冰却是遭到巨额罚款。这是为何呢?

  正文:

  10月3日据媒体报道,范冰冰“阴阳合同”涉税问题案事实已经基本查清。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范冰冰所需补缴的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加在一起,超过8亿。

  第一,刘晓庆未被起诉,但其公司被定罪;范冰冰时,已有初次违法免罪规定

  在《刑法》中,逃税罪以前叫偷税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对此条文进行修正,偷税罪罪名被取消,修改为逃税罪。

  逃税罪:初次违法免罪

  同时,《刑法修正案(七)》对逃税罪有个重大修改,增加了初次违法免罪规定,这也就是范冰冰案的情况,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税务部门对范冰冰及其工作室追缴税款和滞纳金、罚款,限期缴清后就不会追究范冰冰及相关单位的刑事责任。

  最出名的案例莫过于轰动一时的刘晓庆公司被控偷税罪一案。刘晓庆案发2002年,适用1997年《刑法》,范冰冰案发2018年,适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而在《刑法修正案(七)》以前的偷税罪,当时没有首次违法免罪规定,只要查到是偷税漏税,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就可能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因此刘晓庆被羁押。

  2002年6月20日刘晓庆本人因偷税漏税问题被刑事拘留,2003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其在看守所被羁押时间长达一年多,但最终刘晓庆本人未被检方起诉。但其妹夫担任晓庆文化总经理的职务,以偷税罪被判了三年有期徒刑。

  晓庆公司偷税案中,刘晓庆本人并未被起诉,无罪。

  在刘晓庆涉税案中,刘晓庆本人只是被暂时羁押在看守所,其本人并没有被处罚和定罪。刘晓庆案是以单位犯罪被起诉,被起诉的是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总经理靖军,而刘晓庆并没有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中的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责任人。

  作为刘晓庆相关演艺收入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在1997年、1998年、2000年拍摄电视连续剧《逃之恋》、《皇嫂田桂花》过程中,将已代扣的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共计人民币418574.43元隐瞒,不予代为缴纳。因此,根据法院认定,在本案中,偷税的主体是晓庆文化公司,而非刘晓庆。

  法院认定,在1996年~2001年期间,晓庆文化公司违反税收征管规定,偷逃各种税款共计人民币6679069.6元。被告人靖军于1996年9月~2001年在被告单位任总经理的职务,主管财务工作,对任职期间单位实施的偷税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范冰冰案中,范冰冰本人存在阴阳合同逃税问题

  但是在范冰冰案中,根据目前的调查公告,范冰冰本人存在逃税行为。

  对于各类明星工作室的逃税方式,总结起来大致是三种:“一加二减三截留”。

  所谓“加”,就是虚列成本,加大账面支出;比如很多涉税案中,会使用冲账发票、虚构员工工资表等方式抬高账面成本。比如在晓庆公司案中,晓庆公司在1997年拍摄《火烧阿房宫》之后,创下了国内电视剧发行之最,此后其年年能拍出新剧,晓庆公司的收入如同滚雪球一般增长,但是每年年终结算时,其账面却是年年亏损。

  所谓“减”,就是指不列收入,少列收入,或者将进账计入往来账户,减少账面收入。不如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这就是典型的通过“阴阳合同”减少收入。此外,税务部门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

  所谓“截留”,就是指所谓扣缴义务人的明星工作室,将实际代扣的演员个人所得税先行扣除,但是却不上缴税务部门,据国家税款为己有。在晓庆公司偷税案中,就是这种典型的情况,晓庆公司已经从刘晓庆的个人收入中代扣了个人所得税,但是却没有交给国家,而是直接截留下来。而在范冰冰案中,代扣机关是对部分收入根本没有代扣个人所得税,更谈不上代缴了。因此,税务机关对范冰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

  本文原发于金牙大状(微信号:jydzlawyer)和金融犯罪案件有效辩护(微信ID:jinrongfanzui)。本文为作者独家授权新浪财经使用,请勿转载。所发表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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