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院张小平离职脱密期长达2年? 律师有不同意见
新浪法问 王茜
一夜之间,“张小平离职”火了。为了平息舆论,张小平的前东家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紧急发布说明,承认有关其项目工作情况的材料“措辞失当,夸大了张小平在所参与研制项目中的地位和作用。”
该所同时表示,已就张小平自行离所问题提起劳动仲裁,该所要求张小平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按脱密期管理规定回所脱密。
根据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的说法,“由于张小平为国家重要涉密人员,根据保密法和单位相关规定,离职前必须在所内非密岗位进行脱密,脱密期为2年。”
“脱密期”对于许多人来说是个新鲜词汇,它到底意味着什么呢?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对新浪法问解释道,脱密期是指用人单位可以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在离职之前必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为用人单位再工作一定期限,该期限期满,员工才可以正式离职。
在这段时期之内,用人单位可以把员工调至不需保密的部门工作,以确保员工不再接触新的商业秘密,因此,保密期也可以称为提前通知期。
但是,两年的时间对于任何人的职业生涯而言,都是非常漫长的,谁也不愿意蹉跎岁月。脱密期间,已经准备离职的人员在老东家该如何自处?离开了原岗位也许将面临边缘化。
脱密期是否需要两年之久?刘国华律师就对此提出了不同意见。
他指出,根据劳动部1996年制订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
所以,脱密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这份文件也对竞业限制做出了解释,“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此后,关于竞业限制期限的规定有所变化。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为2年。
《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竞业限制应该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刘国华律师指出,《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具体到经济补偿标准,刘国华律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那么,提前通知期(保密期)和竞业限制是否可以在合同中同时约定?对此,刘国华律师指出,各地规定不一。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未找到陕西的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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