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指挪用资金事实清楚 顾雏军:我不能接受有罪
新浪法问 王茜
在经历了26小时的马拉松式审理后,顾雏军等待着法庭宣判。庭审中,检方认为顾雏军原先的虚报注册资本罪不构成犯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应按无罪处理,但挪用资金罪其中一项“事实清楚,量刑适当”。
对于检方的意见,顾雏军是有心理准备的。
他日前对新浪法问谈及检方新补充的一份证据时,已经对能否推翻挪用资金罪产生了担忧。对等待了十年的他而言,非常渴望被宣布彻底无罪,“而不是说改判多少年。”
庭审结束后,顾雏军的代理律师陈有西告诉新浪法问,“检方的观点是错误的。”
在庭上,顾雏军等及其辩护人均认为各原审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无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顾雏军等人在调整完善注册资本结构过程中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但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尚属行政违法范畴,不构成犯罪;
科龙电器2002年至2004年每年年底通过压货方式进行虚假销售,导致其公开披露的年度财会报告含有虚假成分,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造成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对顾雏军等人的行为,应按无罪处理;
顾雏军等人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合计2.9亿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裁判相关部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顾雏军等人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的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且在案证据不能证实顾雏军等谋取了个人利益,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对此,陈有西肯定了检方的尽职,“四位出庭检察官水平都很高,履行职务也非常认真。”但是,“对2.9亿的挪用资金够罪的分析,则是完全错误的。”
针对这2.9亿,顾方与检方分歧严重。庭审中, 陈有西称,格林科尔对科龙享有2.93亿债权,“根本不存在江西科龙的钱,被顾雏军挪用到江西格林柯尔,用于注册扬州格林柯尔的事实。相反,是科龙还欠格林柯尔的钱。这是清楚的还款行为,根本不是挪用行为。”
但是检察员强调,在扬州格林柯尔成立之前,验资账户的资金实际就是顾雏军的个人资金。无论基于什么样的原因,被告人将上市公司科龙的2.9亿元资金划转到扬州格林柯尔个人验资账户的事实已经说明存在问题。
检方的坚持,让顾雏军全盘翻案的可能性在降低。
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由于最高法是在2017年12月28日宣布提审顾案,因此在2018年6月28日之前,顾雏军案会有一个说法。
自2012年出狱以来,顾雏军没有放弃过平反。几日前,新浪法问曾问他,如果最后还是被判有罪会怎么办,顾雏军对此略显无奈,“无话可说。我肯定不会接受那个局面,我肯定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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