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主播收到赃款打赏是否要退回?不退是否构成犯罪?

2018-06-15 11:01:13 作者: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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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曾杰

  近日发生一起颇引人关注的案件,江苏29岁男子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公款930万元打赏女主播,还瞒着妻子与女主播线下幽会,每次多则挥霍数十万元,最终该男会计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刑7年,罚款20万,被要求退还所有侵占的财产。

  有网友问,既然涉及刑事犯罪,女主播收到的这种打赏需不需要退还给被害公司呢?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因为这个问题是从刑法角度出发,但是却深度的涉及民事问题,那就是打赏本身的性质是购买服务的消费还是赠与?如果这种打赏是购买,那可能就不能作为赃款要求退还,因为那些主播等于花钱看了场昂贵的表演,等同于将赃款进行了挥霍。

  如果这种打赏的性质是赠与,女主播和平台就可能要把打赏钱退出来。

  这又引申出一个问题,女主播的才艺展示和陪伴服务,是不是一种有价表演?

  即便是表演,打赏的钱是否符合正常的市场交易对价?

  在经济类犯罪、财产类犯罪案件中,已经被嫌疑人处分的赃物是否要追偿,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整体的原则是依法追回,坚决退赃。

  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中,对赃款脏物的善意取得作出了直接明确的规定: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

  在民法体系中,善意取得构成条件有五个: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普遍观点认为,货币是种类物,占有即所有,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其把“赃款”也纳入了善意取得的范畴,笔者认为这仅仅适用刑事案件的裁判执行领域)

  相关法律如此规定的目的是保护交易公平,降低整个社会的商品交易成本。

  这一点很容易理解。

  比如拿贪污的钱去饭店吃饭,买衣服,集资诈骗被告人拿了钱买车、买房,如果交易的价格是市场价格,商家也不知道钱的来源,就构成善意取得,公安机关追赃过程中,无权要求饭店退钱,无权要求服装店老板退货,也不会说把房子和车退给商家,如果不对善意取得进行合法保护,商家不但要保证自己提供合理的服务,还要承担去核实消费者的钱款来源是否合法,这就无限推高了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遇到这种善意取得的情况,比较通行的做法就司法机关是把房子或者是车辆查封后进行变现,或者是拍卖,将所得的钱款退还给被害人。但是如果是钱被花了比如用来购买高档餐饮服务、旅游或者高价购买了其他合法服务,那就只能要求犯罪嫌疑人从自己的财产中退赔。

  而对于该类案件,打赏女主播以及要女主播陪同一起奢侈消费的情况,要如何定性?

  打赏和礼物如何处理?

  这个问题其实是实践中的一个难点。

  从性质上而言,众所周知,网络主播,通过网络的付费或者是免费表演,获得观众和网友比较随意的打赏,这种打赏的性质到底是购买服务还是普通的赠予?

  笔者认为,从目前网络直播行业的现状来看,多数直播都是免费的,任何人只要有网络,有相关的硬件设备,就能够通过登录相关的网站观看该类直播,而相关女主播通过直播平台的才艺展示,也可以视作一种免费表演,但是网友和观众的打赏,有观点认为这是一种赠与,而非购买服务。

  理由是:

  首先,如果是购买,一般来说都有相对固定的价格,而这种网络打赏往往都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数额可多可少,少则几分几块,多则上万的情况都有,因此其价格不具有固定性;

  其次,大多数的购买都是发生在服务和商品交付之前或之后,而此种网络打赏发生在表演过程中,甚至是表演之后,也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因此双方更像一种是一种民间的赠与关系,而非有市场对价的商品交易,不构成善意取得。

  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于打赏的钱,作为赠与受益人的女主播和相关的平台应该退还给被害的公司。

  当然,此种观点目前只是一家之言,是否成立还需要更深度的法律讨论。

  购买明码标价的虚拟礼品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众所周知,在网络直播平台中,还有一种大额的打赏,并不是直接的送钱,而是网友通过购买直播平台提供的虚拟礼品(如价值上万元的游艇、火箭)等,然后在观看网络直播过程中送给女主播。

  这种行为,包含两种关系,一种是购买礼品的关系,一种则是赠与关系。

  对于购买虚拟礼品是否构成善意取得问题,有一个重要的核心点,就是虚拟礼品的市场价值是否公平合理?此问题目前还有待商榷。如果虚拟礼品的价格符合市场价值,就可以构成善意取得。而之后将虚拟礼品送给行为,等同于去奢侈品店买了个奢侈品,然后送给女主播,警方会对奢侈品进行追缴,但是无法去奢侈品店退货变现。但是,虚拟礼品不同于奢侈品的一个特性是,其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很难追缴,因此在实践中如何处理,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才能确定。

  女主播提供的线下陪同游玩服务收取费用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还有一种情况,即是由网友出资,邀请女主播陪同游玩、吃饭,女主播获得相关的费用和报酬,此种陪同服务的交易而获得的报酬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笔者认为随着时代的发展,此种交易具有合法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多样化,陪同服务只要在合法范围内,都可以认定为一种合法服务(注意一定要在合法范围内的陪同,比如陪聊、陪吃和陪玩)。提供服务者,获得相应的报酬,理论上应该是合理的,我认为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比如某些女主播不仅仅在线上提供才艺表演,还接受有偿的线下见面服务,笔者认为此种交易也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和女主播一起消费,女主播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犯罪嫌疑人在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后,邀请网络女主播一同游玩和消费,共同挥霍。比如说前文所述的男会计伪装富二代私会女主播的案件中,嫌疑人王某请客,一起去吃饭,看电影,或是高档消费,女主播跟其一起参与消费,共同挥霍,这种消费的共同特点是不同于购买实物礼品,最后都化成了精神享受,即便是构成赠与也难以追缴。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中,钱款的实际支配人依然是犯罪嫌疑人本人,对于陪同消费的女主播,不应该追究任何责任,否则会造成追缴责任的任意化和扩大化。

  女主播不退钱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另外,还有朋友提出疑惑,如果在司法实际执行中,认定打赏女主播的行为构成赠与,而受益的女主播又不愿意退还,女主播是否会构成犯罪?比如说本案中,王某被判职务侵占罪,在法院向女主播们追赃时,女主播们拒绝还款,那对于这些赃款,女主播们是否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笔者认为也很难,至少现在讨论这个问题为时过早。

  产生这种构罪担心的原因是,表面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客观上采用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而女主播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定罪后,依然拒绝归还财产,表面上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很像。但是,在该类案件中却有特殊之处。即打赏女主播的钱,是否应该纳入被追缴的范围?打赏行为到底是购买还是赠与?在目前这一点还没有完全查清的前提下,很难做出准确的判断,擅自以刑事手段追查并不妥当。即便打赏被纳入了被追缴的范围,由于掩饰、隐瞒罪的客体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如果女主播明确在案发后知道打赏的钱是犯罪所得,但是由于存在归属权、是否善意取得的争议,其明确表示拒绝归还,笔者认为这种“拒绝”行为也不能武断定义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者:曾杰,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核心成员;撰写于201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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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女主播 赃款 打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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