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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2月05日 06:42 北京青年报
本报记者袁祖君通讯员胡敬超报道 按国家规定,已发放的国代币购物券(卡),期限在2月28日前由出售和购买方妥善处理,过期一律作废。昨天,地税部门向记者透露,之所以“封杀”代币券(卡),是因为它的流行会使国家税收在无形中流失。直接造成影响的将是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按照税法规定,单位购券作为礼品赠予他人,此类支出应列入“业务招待费”,超标部分将不允许税前扣除而需被计征企业所得税。但按上述记账方式,购券方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没有额度限制的科目列支,“这样就有可能因此而少缴企业所得税。”同时专家指出,“以购物券(卡)赠予他人,单位很难为对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为从券(卡)中无法直接扣税,除非向收受方索取相当于税款金额的现金,可恐怕没有哪个送礼的会这么做。” 集团购买某些商场的购物券由此能够得到占购买金额一定比例的“优惠”,已是公开的秘密。至于这种优惠是否以回扣方式取得,是否体现在发票上,最终落入谁的腰包,只有商家和经手人心里清楚,有关人士称:“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从中受益者又有几个能有自觉性,去主动交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消费代币券的同时要求开具发票,由于部分商场并不拒绝给持卡购物的消费者开具零售发票,少数“有门路”的人正好钻了这个空子,花了购物券还能回单位报销。买完东西又收回钱,等于取得了双倍的收入;同样,对单位而言,假设购买代币券时已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给个人报销时又可以重复列支,以零售发票入账,无形中虚增了费用,偷逃了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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