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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玉
“郑州地王”开发商、思达地产实际控制人汪远思,用一系列眼花缭乱的手法,编织了一个数十亿元民间高利借贷网络。如今,这个网络因为市场逆转而临近解体
2008年12月12日,位于郑州市东风路与花园路交叉口西南角,被誉为“郑州地王”、“中原最贵楼盘”的中原国际数码城已经停工多时。
同为思达系开发的“思达优典”、“大河春天”、“大户人家”等楼盘也都出现停工、逾期交房的问题。
2008年12月17日18时,100多位债权人涌入中原国际数码城的开发公司——金基不动产有限公司(下称“金基不动产”,为思达系所控制),与其董事会成员谈判。
18日凌晨2时,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东鑫投资(思达系控制公司)持有的金基不动产23%股权、泰来置业(思达系控制公司)持有的金基不动产11%的股权抵押给债权人,该股权迅速予以变现,归还债权人。
上述债权人透露,2005年至2008年10月,上述100多位债权人陆续与金基不动产融资部签订借款合同,债权总额在3亿元以上,每月利息3分左右。2008年6月开始,利息停供,双方纠纷爆发。
思达系洗钱游戏
金基不动产成立于2004年4月,该公司网站介绍:“公司成立伊始,斥巨资5.91亿元,在2004年5月12日摘牌原农科院试验田一期 431多亩宗地(被业界公认为‘郑州地王’)。”
“以‘郑州地王’的幌子,金基不动产通过各种渠道筹集了巨额资金。”思达系内部人员、中银国际某人士均告诉记者。
“金基不动产的融资分三种类型:第一是合法的、漂白的,即银行贷款;第二是各种社会融资中介的借款,如担保公司,这种资金处于法律政策的灰色地带;第三种即向私人集资,这是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上述人士告诉记者。
思达高科(思达系控制的上市公司)公告显示,2004年12月30日,金基不动产与民生银行太原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7亿元。2005年金基不动产用此贷款为支付近8亿元的土地款和相关财务费用。2007年12月和2008年5月金基不动产从光大银行郑州科技支行先后借款2亿、3亿元,知情人透露,2007年2月,金基不动产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抵押贷款1.3亿元。
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股份公司、河南兴业投资担保公司借款给金基不动产近2亿元,河南联创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联创投资”)借款给金基不动产2500万元。2008年9月,河南正弘置业有限公司为其在郑州某银行委托贷款1.8亿元。
知情人向记者解释:以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河南联创投资有限公司、河南兴业担保有限公司为首的“所谓的”债权人都是和思达系有很久的交往,中小担保的第二大股东原为思达系,联创投资也与思达系业务往来多年,而河南兴业担保公司的张总在建设银行工作时,思达收购地王所需的6000万元保证金就是通过张贷出的。
知情人透露,金基不动产融资部、河南东鑫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东鑫投资”,思达系控制)、思达高科(思达系控制)三公司互相担保向社会自然人以及中介机构借款,东鑫投资和思达高科凑集借款后再向金基不动产输送。
“东鑫投资与思达高科是否全部将借款转移给金基不动产,还不清楚。”知情人说。
知情人透露,2005年起至2008年10月,三公司吸纳自然人及社会中介借款累计17亿元。银行贷款13亿元,欠建筑队及供应商3亿元,金基不动产及其关联公司债务约33亿元。
“17亿元社会借款中,有资金担保的只有5亿左右。”汽车业一位人士透露。
“有了庞大的资金,思达系迅速扩张,将资金输送给相关联的地产开发企业,结果遭遇地产寒冬,这是目前资金紧张无法还款的重要原因。”知情人说。
知情人透露,转移资金约10亿左右。其中包括:河南广元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广元置业”)约1亿元,郑州拖拉机厂开发项目约1亿元,郑州常砦村附近开发项目约1亿元。
相关工商档案资料显示:广元置业成立于2001年9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自然人。广元置业先后开发有上城公馆以及位于郑州市黄金地段的正大世纪广场项目(该项目总投资3亿元)。2007年2月,股东金基不动产受让股东李旭、张荔、罗志辉所持全部股份,思达置业受让股东赵志强所持全部股份,金基不动产持股80%,思达置业持股20%。
知情人透露,金基不动产和思达置业支付的股权转让资金达到1亿元左右。
2007年5月,金基不动产将持有的80%股份转让给思达置业总经理李建华,接着广元置业注资增资到2000万元,而持股比例也发生变动,思达置业和李建华分别持有60%和40%。2007年6月,思达置业持有的60%股份转让给申勇,李建华40%的股权转让给王洁,申勇和王洁都是思达系的人物,其中申勇担任过思达置业的总经理助理和思奇科技的副总经理。
广元置业股权的这一段“腾挪”, 李建华和思达置业全身而退,颇让人疑惑。思达系入主广元置业后,广元置业的名称不改。
但上城公馆和正大世纪广场的开发却屡遭变故。2008年5月,由于广元置业开发的上城公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后迟迟不能达到其承诺的交房标准,郑州市中院判决赔偿业主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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