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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编民间借贷宜循序渐进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21日 16:51  上海金融报

  何慧 

  近日,国家欲予民间借贷以合法身份的消息引起了公众的广泛热议。据报道,日前,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刘萍在出席跨国公司CEO圆桌会议时透露,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民间借贷有望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获得规范。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作为我国信用体系中的一种非正规信用形式,因一直没有合法身份而不得不处于地下活动状态。2006年9月出炉的《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称,近年民间借贷总量基本维持在

  GDP的6%-7%水平,我国民营企业近80%的资金需求来自于自我积累和民间融资。有调查称,中国民间流动着总额高达7000亿-8000亿元的地下信贷资金。而今年以来,随着从紧货币政策的实施,银行借贷门槛提高,民间大额借贷市场更是日趋活跃。

  从哲学的角度讲,任何存在都有其合理性,民间借贷更是如此。在我国,金融的业态一向单一,银行几乎是企业融资的惟一渠道。这样的金融行业垄断格局,不仅造成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而且使大量的民间资本难以找到获利的合理出口。企业从正常渠道贷不到款,只能通过民间借贷筹集资金,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由此可见,对于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我们应该予以肯定,尤其是在全球金融风暴肆虐、国内中小企业遭遇生存困境的当下,国家启动民间借贷,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多层次金融体系发展、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渴求,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

  但任何事物都有着两面性。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同时,其与生俱来的高风险性也已经暴露无遗。今年7月发生在浙江义乌的金乌集团董事长张政建失踪一案,就是民间借贷风险的集中体现。据了解,金乌集团出现的借贷风波,起源于其所欠银行贷款还不上,银行要拍卖公司资产,那些借钱给金乌集团的“会头”们闻讯后,纷纷上门索债,事情败露,导致风波。总体而言,游离于监管之外的民间借贷,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及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若干问题。正因为如此,国家及时出台《放贷人条例》,以法律的形式对民间借贷予以规范,赋予其合法身份加以强力监管,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

  但笔者以为,国家出台《放贷人条例》,并不意味着对民间借贷的全面松梆。对民间借贷合法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转移,我们要给予高度警惕。比如在对高利贷行为的甄别方面,根据《放贷人条例》草案,民间借贷的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但高利贷发放者在这方面很容易做有效的法律规避。如在出具借条的时候直接扣除高额利息,然后再写上受法律保护的利率或不约定利率,使法院在证据认定上存在很大困难,从而可能导致合法形式掩盖下的非法利益得到法律保护。此外,还要防范以民间借贷为名,实际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转移财产、洗钱等非法活动。在民间借贷合法化的过程中,监管部门应注意两方面监管:一是对提供资金的个人和机构要充分揭示风险;二也要防止利率过高,不能与法律相冲突。

  因此,在目前对民间借贷的监控还没有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国家收编民间借贷宜采取稳步推进的方式。事实上,从目前透露的信息来看,草案并未全面对民间借贷松绑,而只是对其中一小部分业已存在的事实进行规范,这也体现了国家对民间借贷审慎放开的态度。对民间借贷承认,并非“一放了之”;恰恰相反,承认之后,政府对其监管更应该“到位”而不是“缺位”。但从长远来看,《放贷人条例》出台后,假以时日,通过实践,民间借贷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也将是水到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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