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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有望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获得规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21日 13:51  中华工商时报

  央行《放贷人条例》草案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

  本报记者沈莉

   继开始允许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后,在不非法吸收存款、借贷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4倍的前提下,个人有望合法注册从事放贷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刘萍近日在出席第二届跨国公司CEO圆桌会议时透露,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等待审批,民间借贷有望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获得规范。刘萍表示,“规范、引导符合条件的钱庄为中小企业服务,而不是打压”,希望通过条例使得民间资本浮出水面,产生积极效应。

  目前抵押行业中常见的合法经营模式是典当行和担保公司,而更多的民间借贷则是通过地下钱庄形式出现。虽然一直以来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农民的资金困难,但由于存在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等问题,还极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所以近年来央行不断致力于民间借贷“阳光化”。

  据悉,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的《放贷人条例》草案的最大突破是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注册从事放贷业务,从而打破银行在信贷市场的垄断地位,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提供一条途径。不能吸收存款,必须以自有资金来开展放贷业务,是“放贷人”与银行的最大区别。准入门槛参照今年央行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并可能适当放宽。另外,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公司老板和高管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根据《放贷人条例》草案,抵押品将不再仅限于房屋、机器、设备等不动产,借贷双方完全可以根据自己协商的内容,把应收账款、农民土地流转等动产纳入到抵押品中。符合条件者向银行主管部门提请前置审批,后到工商部门注册。据悉,为防范风险,央行将该项业务的准入门槛设定在千万元以上。

  据了解,目前国内大约有一半左右的中小企业资产是以应收账款和存货形式存在。但由于法律的限制,存货、应收账款和农业资产等动产不能用于担保,农民主要的财产——土地和住房均不能充当抵押物。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与金融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认为,《放贷人条例》是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后更为重大的一次金融突破,并将在此轮刺激内需中发挥积极作用。今年7月份,银监会和央行批准浙江省成为首个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省份,允许满足一定资本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为中小企业和农民开辟了传统银行系统之外的融资渠道,并让长期存在的民间借贷“阳光化”。这一试点的推广速度之快远远超出人们的预料。目前,全国已有数十家小额贷款公司开门营业。

  近日在京举行的第二届中外跨国公司CEO圆桌会议呼吁企业积极应对不利的国际经济环境,化压力为动力。会议围绕如何启动消费、扩大投资和稳定外需,遏制金融动荡带来的经济衰退,促进经济结构转型等话题进行了讨论。这次会议是由中国国际跨国公司研究会与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等主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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