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3月3日凌晨消息,民建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主任委员钱学明提议,推行建筑行业“欠薪停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案全文如下: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刻不容缓
农民工讨薪难仍然是当前社会的突出问题。据媒体报道,农民工老何等被拖欠工资600多万元,达6年之久,湖南路桥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多达1.38亿元。中央电视台发问:“农民工讨薪到底有没有路?”在讨薪过程中,农民工被用工方、业主、政府部门象皮球一样踢来踢去,被训斥、谩骂甚至殴打,毫无尊严,惨不忍睹。然而,这只是冰山一角。拖欠农民工工资是建筑行业普遍现象。
中共十八大胜利召开,中央政治局强调要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正是检验落实十八大精神最好的试金石,因为它不仅关系农民工个人尊严和家庭幸福,更关系社会稳定、政府威信和国家形象,甚至党的执政基础。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监管部门作风不实。农民工工资问题涉及的因素很多,但核心是经济利益。拖欠农民工工资是用工单位最简单、最直接、最容易的获利手段。如果可能,用工单位一定会拖欠,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强监管,予以制止。国家有关部门年年开会、发通知,不准拖欠农民工工资。然而每到春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就集中暴发,似乎问题很复杂,很难解决。但是,只要媒体曝光,就能迅速合理解决。不能不令人深思,到底是很难解决还是没有积极主动解决?
二、解决欠薪办法不当。造成农民工工资长期大量被拖欠的根源在于没有实行“按月支付”工资制度。监管部门出台各种各样的措施,比如工资保证金、周转金,以及限制投标等,没有抓住要害,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另外,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也是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表现,应该首先由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加以规范,督促用工单位“按月支付”工资。如果做到“按月支付”,不但能保护农民工的合法利益,还能倒逼建筑市场走向规范。
三、治理欠薪法治不力。《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定,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对“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即达到拒不支付工资罪的量刑门槛。如果法律得到严格执行,农民工还用担心被欠薪吗?
遗憾的是,《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与《劳动法》的规定不符,其本意是想帮助农民工,执行中却为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提供了依据,因为农民工的弱势地位,决定了他们不可能争取到比“按月支付”更有利的合同条款。
为了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一、严格执行《劳动法》“按月支付”工资。“按月支付”应该是农民工工资受到的最低保护。考虑到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农民工流动性大等因素,今后还应建立“按周支付”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银行转帐制度,既方便农民工,又便于行政监督。
二、推行建筑行业“欠薪停工”制度。建筑行业欠薪往往与建筑市场不规范联系在一起。如果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往往不容易解决问题。实行“欠薪停工”,可以促使有关各方主动采取措施,分清责任,避免纠纷,解决问题,防止欠薪金额越拖越大,问题越拖越复杂。应该赋予建设行政主管机关执行“欠薪停工”制度的权力和责任。凡建筑工程项目被投诉并查实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首先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其次列入监控对象,责令限期支付;拒不执行的责令停工,并追究法律责任。停工造成的损失,由造成欠薪的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
三、切实改变工作作风,保护农民工利益。农民工既是弱势群体,也是执政的基础。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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