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一颗新药的成长烦恼:专利药认定的历史羁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5日 13:27 新经济导刊

  专利药认定的历史羁绊

  在德国和一些欧洲国家,像丁苯酞这样首次应用于医药用途的已知化合物也归为专利药

  《新经济导刊》记者 朱敏

  关于丁苯酞的描述中有一条是:已获得PCT(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组织)100多个国家的应用专利,在86个国家受专利保护,使中国在脑血管疾病治疗领域有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药物,行政保护期20年。

  一定会奇怪,一例在国际上享有如此多专利的药物,为何在国内却不被划入专利药?为叙述方便,我们不妨以其所属的中国自主研发一类化学药为例,透过具体现状和有关历程来探询个中缘由。

  化合物专利缺失

  据权威统计表明,自1986年以来,中国批准的自主研发一类化学药共计品种40个。各阶段的关注重点各有侧重。据了解,“七五”期间的自主研发主要关注抗疟疾药,成功开发的7个产品中有4个是青蒿素、蒿甲醚及其系列产品;“八五”期间以诊断用药的自主研制为主,批准的14个产品中有8个属造影剂;而“九五”和“十五”期间,逐步与国际接轨,抗肿瘤药和心脑血管系统用药成为自主研发的重点,19个产品中有6个抗肿瘤药和4个心脑血管系统用药(丁苯酞即为其中之一)。

  应该说,青蒿素及其衍生物、双环醇、丁苯酞及其衍生物、盐酸苯环壬酯等一类新药的出现,曾让中国医药界激动不已。然而,这些药品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相应的丰厚利润。

  正如人们所知道的,专利是保障原创药回收投资成本的关键。当药物处于专利期时,由于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市场被专利持有者独占,其价格相当高昂,以弥补巨大的科研投入,专利一旦过期,随着药物被仿制,

药价大幅下滑,利润变薄。如果没有专利药物,制药企业难以获得高额利润,难以在药物开发上持续投入,药物创新也就成了一纸空谈。

  中国专利法涉及医药领域的发明专利有多种,但市场上的专利药品一般特指有化合物发明专利的药品。也就是说,创新药物并不等于专利药物。中国很少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如青蒿素、丁苯酞等原创药物都无化合物专利,双环醇也无国内化合物专利。

  结果造成创新药在专利保护期内就有多家生产。据对SFDA国产药品数据库截至2006年8月 15日的统计,经过“十五”期间SFDA换发药品批准文号,40个自主研发的化学药目前共有批准文号211个,平均每个产品5.3个批文号,抗感染药和消化系统用药的批文号分别占了40%和30%。就单品种而言,排名居首的是注射用促肝细胞生长素(54个)和硫酸依香米星氯化钠注射液(18个)。

  当然,专家指出,随着专利制度的建立健全,创新药在专利保护期内多家生产这一现象将逐渐消失,可仿制的药品也会越来越少。

  历史与现实之间

  导致中国国内化合物专利严重缺失的原因究竟何在?

  这是因为,这些化学药的研发大多持续了20年左右,而中国的专利制度是逐步与国际接轨的,1985年4月起对药品领域的发明创造给予方法专利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199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其中最主要的一条修改是把药品和化学物质纳入专利保护的范畴,并且把专利的保护期限从15年延长到20年。从此中国开始实施药品专利,开放药品的产品专利保护。

  但问题在于,1993年前的专利法没有保护化合物专利的条款,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此次修改专利法的决定中明确规定:1993年1月1日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修改前专利法的规定。以丁苯酞为例,其单一化合物结构是在此之前拆分出来的,不可能取得化合物专利。

  这就使得1993年前已经上市或在研状态的中国原创药物无法申请化合物专利,从而中国自主研发的药品很少有化合物专利,按河北省知识产权局局长刘纪雷的说法是:“截至目前,中国没有外资背景的医药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取得化合物专利的为数稀少,基本接近于零”,只能申请化合物医药用途专利、药物组合物或制造工艺专利。大多仅有保护性较弱的合成方法、制剂技术、用途等方面专利,如丁苯酞,且相当部分的专利由研发机构独立持有。

  与此同时,由于进口药品或合资企业的专利药品多为化合物专利药品,外资企业在专利药物的概念上做足了文章,客观上形成了对进口及合资药品有利的局面。而中国目前政策仅对化合物专利药品给予价格保护、招标优价的特殊政策,客观上使得中国原创药物市场地位远低于进口专利药品,甚至低于已过专利期的国外原研药品。

  “丁苯酞无法被认定为专利药物,不符合中国的国家利益。”石药集团恩必普药业的一位内部人士表示,目前,中国没有专利药品的定义、也不知道应由哪个部门定义,没有相关的界定办法,只是在国家发改委的《药品定价目录》中有相关的说法。但这个界定方法仅指拥有化合物专利的药物,而将青蒿素、丁苯酞、双环醇等中国原创药物几乎全部挡在专利药品范围之外,“这不仅不符合国际通用的专利药与非专利药分类方法,也不符合中国国情。”

  “由于中国专利法规实施时间短,而中国的原创药物研发周期长,这个专利法历史沿革决定了中国目前的原创药物无法申请化合物专利。”该人士越说越激动,“如果专利药仅指拥有化合物专利的药物,客观上会造成外资药可以划入专利药范围,而国产原创药物没有专利药身份的尴尬境况。这与中央倡导的扶持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政策导向不符,更不能保证中国的国家利益。”

  此外,他也对拥有化合物专利的药物实行单独定价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认为这样“虽然合理,但不合情”:合理是因为化合物专利的创新级别确实比较高,应给予扶持;不合情是指不符合中国目前的国情,因为中国的创新水平已经决定了这样做会客观上形成外资药的超国民待遇。

  事实上,在认定药品级别时,国外有些情形与中国明显不同。

  比如,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医药生物发明审查部部长张清奎介绍,在德国和一些欧洲国家,像丁苯酞这样首次应用于医药用途的已知化合物也归为专利药。记者曾试图就此请教国家发改委价格司的有关人员,却无回应。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但制药工业仍比较落后的国家,”张清奎说,“从这种基本国情出发,在符合国际惯例和TRIPS协议的前提下,中国对药品发明的专利保护应适当多一些照顾公众利益及民族制药工业的考虑。”

  张表示,以后随着专利事业及民族医药工业的不断发展,可以再逐渐调整和放宽有关的审批原则及审批标准。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城市营销百家谈>>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邮箱换新颜 ·邮箱大奖等你拿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