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温州商会郑州内战 对簿公堂方知身份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5日 02:00 中国经济周刊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王勇

  眼看就要过年了,温州商人林智的心情依旧有些郁闷。

  自从她2005年12月1日登上“郑州市总商会温州商会”(下称“温州商会”)第一把交椅之后,这位会长的日子就失去了往日的平静—围绕其会长资格合法与否、上台还是下课这两种诉求,温州商会“朝”“野”双方波澜横生,矛盾不断加剧。

  2007年1月9日,7位温州商会元老为“倒林”,又将郑州市民政局推上法庭。

  温商“内战”

  郑州市总商会温州商会创建于1999年8月3日。1999年至2005年,该会两届会长均由其创始人王招富担任。2005年12月1日,该会进行会长换届选举,“

地震”也由此爆发。

  “导火索”是此次的选举办法—新会长由原来的35名副会长选举产生,但众多常务理事和理事们对此强烈反对—按照该会《章程》,会长应由理事会选举。

  让他们疑窦丛生的还有大会的通知时机—当天上午10时,与会人员才接到通知。结果导致5名副会长缺席,一些身在外地的竞选者无法报名,最后仅有一位侯选人林智与王招富PK。4名副会长当即要求中止选举,择日重选,但未被组织选举的郑州市工商联(即郑州市总商会)有关负责人采纳。

  此次选举收到选票26张,林智以14票胜出。次日,郑州市工商联下发了关于林智的任职批复。

  2005年12月2日,30多名理事中有25人联名向郑州市工商联提出重选会长。21位副会长也联名递交材料,认为选举不符合《章程》。但有关负责人称“文件已经下发,这是没法改变的事实”。

  2006年1月16日,温州商会内部矛盾再次升级。该会副会长、理事及会员50人召开“第三届会长罢免大会”,并以高票同意“罢免”会长。

  同年1月25日,部分副会长及理事以“郑州市总商会温州商会”名义,在河南某媒体刊发《声明》,称林智不再担任第三届会长。郑州市总商会则于次日刊登《更正》,称林是通过选举、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合法会长。

  其后,温州商会易地办公。乔迁宴会中,该会副会长、理事、会员等数十人赶至,矛盾双方随即发生“肢体冲突”……此后,十几名副会长和20多名理事拒绝缴纳会费。而温州商会也以此为由,取消了这部分会员的资格。

  几经协商未果后,2007年新年伊始,该会董伟平、王招辉、赵建仁、沈岩明、卢庆中、夏贤成、吴朝羊7位元老状告社团行政主管部门—郑州市民政局,希望能通过法律,要求由其督导重选。

  “非法组织”?

  不过,对簿公堂,诸多当事人的感受却是“哭笑不得”—温州商会至今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竟是一个“非法组织”。

  依据民政部《关于异地商会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异地商会的登记工作应坚持‘登记在省,试点先行’的政策”,只有省级异地商会向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才能得到批准登记,而省级以下的异地商会,民政部门不予登记。显然,像温州商会这样的地市级异地商会难以取得合法身份。

  而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社团必须经过登记,拥有合法身份后才能开展活动。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应依法予以取缔。

  在1月9日的庭审中,郑州市工商联称“温州商会是市工商联批准成立的内部活动团体”。依据该市民政局意见,如果是内部活动团体,则不需要备案和登记,自然也不适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但根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才可参加工商联成为团体会员,而温州商会显然也不具备成为该市工商联团体会员的资格。

  本欲借助法律启动罢免程序,结果发现为之牵挂的商会竟是“非法组织”;郑州市工商联将温州商会吸收为团体会员,以主管单位的身份管理多年,孰料于法无据;郑州市民政局作为社团行政主管部门,在“非法组织”活动7年之后才被诉“行政不作为”—7名原告、郑州市工商联、郑州市民政局一同陷入了尴尬。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发展才是硬道理。”1月26日,温州商会秘书长陈国刚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不愿意就合法与否问题“纠缠”。但他也坦陈,由于没有法人资格,该会筹建“温商担保公司”、“温州工业园”等“以商养会”的新政亦历经波折。

  《中国经济周刊》从河南省有关部门获悉,目前在该省通过登记的异地商会只有河南省浙江商会一家,但类似温州商会的民间经济组织已达7家。据全国工商联会员部副部长马君介绍,截至2006年6月,工商联系统同业组织已达7588家,但仅有1/3通过注册,其它皆以“地下活动”方式生存发展。

  被忽视的“经济部落”

  “问题的关键在于,我国的相应法规建设已经严重滞后。”1月26日,河南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杨郑生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现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团登记前要经过其‘业务主管单位’批准。但像婚庆、动漫、创意、休闲、咨询这些新兴行业,根本就没有‘业务主管单位’;而异地商会以地域、人缘而非产业为入会条件,想找个‘婆婆’来管也很难。”

  杨郑生研究员还认为,现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只注重社团组织的登记程序,而没有相应的规范和发展等方面的内容,是法制建设的一大缺憾。

  “民间经济组织是在WTO基本原则框架下保护国内产业的最佳组织形式和实施渠道,也是应对新形势下全球贸易摩擦的桥头堡。”高盛管理顾问(郑州)有限公司总经理冯梓恒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但现状却是行政力量在前,行业协会难有用武之地—这从商务部处理欧盟与我国关于整车和零配件进口的摩擦上可见一斑。

  冯梓恒表示,国务院几大部委为国家经济安全计,近年来出台了多项政策,而类似工作在国外大都由行业协会、商会来完成。根据“政府的承诺仅是政府的承诺,而不是企业的承诺”这一法理依据,行业协会、商会理应在保护我国经济安全战略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令人欣慰的是,面对经贸领域日益增多的国际纠纷,以及单纯以行政力量应对贸易摩擦的捉襟见肘,一些地方政府在发展民间经济组织方面,已经开始了大胆的探索与实践。

  2006年,上海市通过新成立机械、房地产等十大工业经济联合会,模糊了传统的“业务主管单位”概念。尽管仍属于“二元制”管理,但经十大工业经济联合会审查批准后,留给民政部门的“只是一个书面式的审查登记程序”。

  广东省则走得更远。该省2006年2月出台的《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民间经济组织“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专家认为,“三无”原则符合国际惯例,创建了对行业协会、商会实行“一元制”管理的基础,堪称重大突破。

  “鉴于行业协会对市场经济与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作用,特别是行业组织于政府、企业的重要性,应当有一部基本法而不是专门法。”杨郑生研究员说,“化解温州商会之类的尴尬,还有赖于尽快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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