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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首破水污染诉讼困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8日 16:38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 谢 丁 本报记者 蒋明倬 北京报道

  1月4日,包头律师高贵珍拨通了哈尔滨供水集团的电话,他急于把一个好消息告诉对方。两天前,由他代理的包头市供水总公司打赢了一场官司。

  这起被称为“中国首起黄河水污染索赔”的案件, 1月2日,经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审理,包头市供水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塞外星造纸企业等三家单位达成《调解协议》,共获230万元赔偿。

  这是中国黄河流域大型污染方面,第一个受污方成功获得赔偿的案例。环保总局人士说,此事件的处理结果,有可能会成为中国水域污染事件的解决样本之一。

  索赔的戏剧化胜利

  三家被告单位分别是内蒙古塞外星华章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美丽北辰浆纸股份有限公司和内蒙古河套灌区总排干沟管理局。他们被控造成迄今为止国内最严重的污染事件之一,导致黄河400多公里的河段长达14天的严重污染,水体完全丧失使用功能。

  其中,两家造纸企业地处黄河包头段上游120公里处。在正常情况下,企业排出的污水先进入一个叫乌梁素海的调剂水库,再通过水库的自净作用,分期排入黄河。

  2004年6月24日,水库的水位超过警戒线,内蒙古河套灌区总排干沟管理局将积存于乌梁素海下游总排干沟内约100万立方米的重浓度工业污水集中下泄排入黄河。

  由于污染面过大,包头市供水总公司被迫关闭3个黄河取水口,启动紧急预案。为此,供水总公司遭受将近300万元的经济损失。

  这已经是黄河水在当年第三次遭受污染。相同的原因和污染源,只不过这次来得最为严重。据包头市环保局监测站介绍,黄河水污染已经持续好几年,一年比一年严重。

  2004年9月,包头市供水总公司一纸诉状,将两家造纸企业和污水监管机构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去年7月,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胜诉——被告须赔偿包头市供水总公司288万余元。

  但是,那份长达20多页的判决书并没有多少说服力。被告否认自己与污染事件有因果关系,随后上诉至内蒙古高院。

  高贵珍说:“在污染索赔案件中,取证非常之困难。我们使用的证据,90%都是来自包头以外。本地证据,只能取到一些经济损失数据和包头环保局的数据。”

  直到二审第一次开庭,被告仍坚持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此时,一份新补充的证据让整个案件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

  “我拿出一部

中央电视台拍摄的黄河记录片——里面详细记录了上述两家造纸企业的水污染状况。” 高贵珍回忆。

  这部录影带最终成为案件转变的关键性证据。被告的态度立即发生大幅度转变,并主动要求调解。“其实,当时我们已经不想调解,但考虑到上述企业的生存状况以及地方财政收入,最终才同意以调解方式解决。”

  诉讼以受害者的权益得到补偿而告终而两百多万的赔偿,对于污染所造成的上亿元的损失相比,只是杯水车薪。

  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抽查显示,在黄河包头段南北两岸约有150多万群众深受黄河污染之苦,每年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近1000万元。

  而在内蒙古地区,2004年黄河内蒙古段符合规划水质标准的三类水质只占总水量的10%左右,五类水质已经超过了40%。而低于三类水质的水已无法作为饮用水源。而包头的饮用水来源只有黄河。

  作为国务院首批确定的国家重要的基础工业基地之一,包头是内蒙古自治区最大的工业城市。对于黄河污染,它既是受害者,又是下游城市的施害者。

  诉讼以外的意外改观

  学术界的观点认为,包头污染案的成功获赔,将有可能成为一个样本——用以考量中国环保法规以及民事法规在环保案件中的作用力和执行度。

  “如今,包头胜诉案例带来的社会影响,或许可以改变我们目前的状况。”哈尔滨律师刘洪朴说。他所代理的松花江污染索赔案件,之前被吉林省高院拒绝受理。

  “改变诉讼困境”,这正是此案从包头走向全国的一支兴奋剂。在连续几次严重流域污染事故的背景下,有媒体称此案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和解协议”。

  另一个改变的,是哈尔滨市供水集团。据知情人士透露,此案一审开庭不久,被告造纸企业所在地副市长曾经亲临包头市供水总公司,希望通过道歉的方式让原告撤诉。同时,供水公司发现,自提起诉讼以来,包头市的水质突然大大优于近几年。

  包头供水总公司领导认为,黄河上游这些污染源企业突然自觉地有所收敛,是他们在采取法律手段之后,达到的另一个效果——诉讼给污染源企业带来压力——而这才是诉讼的主要目的。

  国家环保总局中国环境规划院总工程师王金南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此案的裁决结果表明“运用法律手段来制裁那些不注意环境保护的企业是行之有效的。”他认为,这代表着未来的一种环保趋势。

  与此相对应,有关环境诉讼的法律正在逐步完善之中。“正在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有可能加入公益诉讼的条文;此外,司法机关也正在考虑对刑法中有关环境的条文进行解释,以便得到更好的实施。”高贵珍说。

  但是,另一些人却认为,包头只是一个例外。

  一个很明显的对比是,当包头供水总公司提起诉讼并顺利进入司法程序时,四川沱江却传来“政府红头文件禁止律师受理污染索赔案件”的消息。

  类似的案件,在不同的地域却出现了截然相反的结局。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解释,“政府干预”还是需要突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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