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适用住房售价不得无限制上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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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 19:29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赵燕华、实习生黄润浏、通讯员蓝岚报道:市物价局、市国土房管局昨日联合发文,规定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不得超过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基准价浮动上限,而下限幅度不限,且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等五项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开发利润不超过费用之和的3%。 通知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广州市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按
通知还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基准价的浮动上限。基准价和上浮幅度由市物价局在审批具体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时确定;下浮幅度不限。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市物价局批准的价格及批准文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