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屋拆迁“最低补偿”今起执行新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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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1日 19:50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老城区“起价”3000元 本报今天消息 记者赵燕华、实习生黄润浏、通讯员穗房宣报道: 广州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今天起执行新的标准。各区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由900元/平方米-3000元/平方米不等。
按照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的新标准,拆迁人按户为单位,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500元。被搬迁房屋内装有电话、有线电视或已交纳管道煤气集资款的,拆迁人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向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支付迁移费。 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按入学、入托、在职工作人数计算,由拆迁人按市规定的公共交通月卡标准支付补助费。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形式或原址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按原自住建筑面积每月20元/平方米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按上述标准扣除原房屋租金后支付。 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周转房租金标准高于原租金标准的,由承租人按原租金标准支付周转房租金。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使用面积应不少于被拆迁人房屋原使用面积。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过渡期限内的水电费自负。但水电费超过原拆迁房屋地段单价标准的,超出标准部分由拆迁人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