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医药收费不公示最高罚款5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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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4日 11:50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谭亦芳 通讯员/蓝岚)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的单位,将被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日前,广州市物价局制定的广州市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重点检查处理原则透露上述信息。 据了解,属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一次性耗用品超差率收费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即责令纠正和整改,退还多收违规金额;违规金额
医院新设医疗服务项目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收费的,按自立项目查处;对已上报未审批的项目,视实际情况减轻或免于处理。医院自立项目向病人收取陪护费的,按违法收费处理。病人自愿委托家政等中介公司提供陪护服务而收取陪护费的,不作违法收费处理。医院自定自制药剂价格的,暂不作处理。 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的单位,依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