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邱冉北京报道
两年“难产”的寿险四“壳”--民生、生命、东方、恒安,在渐渐淡出人们视野的同时显得更加寂寞。
7月15日从天津传来的消息差点让人眼前一亮:恒安与英国标准人寿签署《合资意向书
》,将在寿险四“壳”中率先组建合资寿险公司。然而,对于这个“突破”,连恒安自己也不敢乐观。该公司党委副书记张向辉表示,“我们双方仅仅是一个意向”。英国标准人寿北京代表处的人士则透露说,“可能会在年底获得保监会发放的营业许可证”。
与稍有起色的恒安相比,生命、东方和民生三家则仍然在合资谈判的进程中。据权威部门透露,平均每家“壳”公司,都与15家以上的外资公司接洽过。
时间一天天过去,焦急的不仅是“壳”公司的股东们,也包括造“壳”的监管部门。
为了尽早解决“四小壳”的困局,保监会相关部门日前向国务院递交报告,拟定了三个方案供国务院决策,分别为:与符合准入条件但未准入的外资公司合资,外资公司参股,先营业。据民生保险知情人士透露,国务院已经回复保监会,同意外资参股“壳”公司的方案,但该消息未得到保监会的证实。
药方一:放开合资伙伴限制
今年以来,中外人寿保险组建合资公司的佳音不断。
1月31日,纽约人寿中国区总裁乔依德从上海赶到北京,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海尔纽约人寿保险公司组建的相关文件。7月18日,荷兰国际集团与北京首创集团共同宣布筹建首创安泰人寿保险公司,双方各持50%的股份,并由荷兰保险负责有效经营。
两个案例中,外资公司选择的合资伙伴,均为国内的大型非保险企业。就此现象,日本安田火灾代表处的人士认为,实力雄厚的外资公司往往有上百年的经营历史,形成了一套成熟的经营管理制度和文化,与中资非保险企业合作,所经受的经营理念和文化冲突相对较少。
鉴于这一点—有营业许可的外资公司对“壳”公司兴趣不大,保监会在拟定的解困方案中,建议国务院允许其与符合准入条件但未准入的外资公司谈判。
“如果允许没有营业许可的外资公司与“壳”公司合资,无疑为他们提供了政策优势,但与WTO协定中保护国内保险市场的初衷相背离。如果相应的政策出台,也只能由国务院特批。”中国保险学会高级经济师曹菁杨说。
另有业内资深人士指出,入世之前,曾有说法称英国标准人寿将获得一张营业许可证,只是受到数量限制而暂缓发放。“我们不能把恒安与英国标准人寿的合作意向,看做是监管部门类似政策出台的迹象”。
药方二:外资公司参股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应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而恒安、生命、东方和民生的注册资金分别为6.51亿元、10.2亿元、8亿元和8.29亿元。显然,与“壳”公司合资,外资公司要比《规定》的5亿元多支出数亿元的资本金。民生的一位小股东表示,公司成立时之所以选择高额资本金,是为了避免股东以后在增资时的犹豫和繁琐。而外方则认为,太早投入过多资金,不利于发挥资金的运作效用,不利于资金的保值增值。尤其是相当一部分外资公司是上市公司,需要面对股东和董事会的压力。
针对这一矛盾,保监会有关部门开出了第二道“药方”:允许外资公司参股“壳”公司。
2000年4月1日“关于重新印发《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0】49号)的规定,“境外企业、境内外商独资企业,单个外资股东股份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10%;全部外资股东股份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25%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保监会认为,允许外资公司参股“壳”公司,合作的形式将更加灵活,不用对等投入,中方有控股权,既保护了民族产业又引进了先进的管理经验。
“实际情况并不乐观”曾参与中保康联合资谈判的曹菁杨指出。
外资参股有增发和股权受让两种,但不管是采取哪一种方式,溢价是新老股东之间交易成功的基础和前提。由于“出生”过程太过漫长发起人股东不甘心让资本金长期“沉淀”,纷纷积极寻找各种投资渠道。今年3月,东方向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申请。后者在征求了保监会的意见后,最终决定暂缓审批这一事宜。当然,在“壳”公司资本金的运用上,保监会也适当放开了一些限制。如允许恒安对资本金进行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保监会认定的中央企业债券等。
“如果允许外资参股,‘壳’公司的原有股东,必然会通过溢价的方式将注册资金堤内损失堤外补。”曹说。但拟参股的外资企业无疑也会提出质疑:公司尚未营业,何来溢价?事实上,由于股权溢价不当导致的参股计划半途而废,此前已有先例,澳大利亚AMP股份有限公司、英国PEARLASSURANCEPLC.和伦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太保人寿的例子,最具代表性。
药方三:先营业
“壳”公司的第三条出路,是允许它们先行营业。
“解决“壳”公司的根本途径是允许其在国内营业,而后在从容寻找合资伙伴。”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说。
据业内资深人士介绍,“壳”公司其实是世贸组织谈判过程中的产物。当初,在关贸总协定谈判的过程中,在讨论第六项“影响服务贸易的政策”第二款“合资伙伴的选择”时,中国政府提出外资保险公司选择合营的中方公司,必须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鉴于国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相对较少,因此,保监会提出组建“壳”公司的建议,并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
然而,最终,在2001年9月17日(中国完成加入世贸组织的多边谈判)有关部门公布的WTO协定中,对国内合资伙伴的身份限制却被取消,“壳”公司遂陷入了一个尴尬的境地。
“目前的国际保险市场,与中国加入《WTO协定》时已经大不相同。”郝演苏指出,2001年9月17日之前,外资公司发展战略倾向于向海外资本扩张,随后由于“9.11”事件的发生,外资公司开始收缩在海外市场的投资计划,如林肯金融和瑞士人寿退出中国。如果说,“壳”公司在成立之初还有一定的“壳资源”的话,现在,“壳”已经成为了发展的羁绊,彻底恢复其中资保险公司身份,是它们的唯一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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