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一起七旬老翁
容留卖淫案件
法院依法判决老翁承担刑责
2023年2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将自己位于海南澄迈县福山镇的多间房屋分别出租给卖淫女刘某某、李某某、林某某等8人从事卖淫活动,收取每月房租人民币600元。2023年6月15日,澄迈县公安局民警巡逻检查时,在福山镇该出租屋处查获刘某某、李某某、林某某等6名卖淫女和嫖娼人员王某某、冼某某等人。随后,张某乙电话通知房东其父亲张某甲回到该出租屋处,民警将张某甲带回调查,后张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张某甲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取保候审期间,又继续容留卖淫女刘某某等多人在出租屋内卖淫。2023年12月2日,民警在该出租屋处抓获卖淫女刘某某、李某某、林某某,于当日对张某甲作出责令停止房屋出租并处罚款3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2月8日,民警在该出租屋内抓获2名卖淫女余某某、吴某某及嫖客王某某、冯某某等人。同日,张某甲主动到县公安局福山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经查明
张某甲容留卖淫女卖淫
非法获利14400元
案发后
张某甲及其家属
将非法获利
悉数上交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及其家属积极退出非法获利,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没收退出的违法所得11900元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最终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甲
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将其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900 元
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检察官提醒
卖淫嫖娼是一颗顽固的社会“毒瘤”,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公序良俗。本案被告人明知他人从事卖淫活动,仍然出租自家房屋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社会影响恶劣。澄迈县检察院在此提醒大家,如果发现身边有卖淫嫖娼行为,请立即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营造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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