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领袖 | 莫开伟
11月27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简称《办法》)。《办法》包括总则、评价体系、评价机制、评价流程、评价结果运用以及附则等六章共30条。
《办法》发布对中国境内所有银行来说,无疑给其戴上了不断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紧箍咒”,意在促使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国家有关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金融信贷政策,想尽办法破除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困局,进一步做好普惠金融大文章;对于小微企业而言,等于又加持了一道金融扶持的“神符”,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将会不断加强,金融生存环境将会更加优化;对于金融监管机构而言,将成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有力抓手,更好发挥监管引领作用,激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强化小微金融战略导向,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提升小微企业服务质效,为小微企业彻底摆脱经营困局营造有利金融氛围。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缘何要发布该《办法》?一方面,落实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要求,促使小微企业能真正享受到政策的“阳光雨露”。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要求,比如《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要求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制度,建立分类监管考核机制,指导银行业机构夯实小微业务内部激励传导机制,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持续健康发展,这无疑需国家金监总局制定和发布《办法》来科学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督促和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普惠金融发展的战略部署,持续提升服务质效。
另一方面,中国银保监会于2020年发布的《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已与当前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要求不相适应,需修改补充和完善。一是通过完善评价内容,聚焦工作重点,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服务供给,优化信贷结构,落实尽职免责、绩效考核等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推动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克服之前存在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不到位倾向;二是优化指标设置和评价标准,注重服务实效评价,既考量银行自身指标纵向变化,又注重其与同业横向比较,提升评价的客观性和科学性,消除之前存在的监管评价不客观和不准确问题;三是改进评价机制,充分考虑地区差异,强化监管协同联动,在全国统一的评价体系内,给予省级派出机构一定自主权,以更好反映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小微企业效果,消除之前全国“一刀切”造成的与各地千差万别情况不相适合的问题;四是通过监管评价办法的修订出台,激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小微金融战略导向,建立健全信贷长久扶持机制,消除之前银行金融机构存在的“蜻蜓点水”倾向。
对比之前的监管评论办法,此次发布的《办法》都有哪些新意?其一,监管评价内容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办法》聚焦了工作重点,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服务供给,优化信贷结构,落实尽职免责、绩效考核等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将更加有力地推动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其二,监管评价指标设置和评价标准得到了进一步优化。《办法》注重服务实效评价,既考量银行自身指标纵向变化,又注重其与同业横向比较,将极大地提升评价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其三,监管评价机制得到了进一步改进。既考虑全国面上的考核指标,又照顾到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不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不同的监管指标设置权和评价的裁量权,更加体现监管评价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有利监管评价的科学化。其四,监管引领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办法》通过综合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信贷总体投放、成本及风险、服务结构优化、激励约束机制、合规经营及内控、服务地方经济等方面,激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小微金融战略导向,对小微企业金融信贷服务更加重视,充分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金融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和金融服务产品不断推陈出新。
《办法》发布将产生哪些积极金融功效?首先,进一步激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小微金融战略导向,突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难关。通过监管评价办法,可有效激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敢贷、愿贷、能贷、会贷的长效机制,切实提升小微企业服务质效,促进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为彻底破除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奠定扎实的监管基础。
其次,进一步促使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资源配置,让小微企业获得更多信贷倾斜。监管评价办法整合了近年来关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监管政策要求,形成多维度综合化评价指标体系,有助于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提升商业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和水平,使小微企业获得金融资源最大化。
再次,进一步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差异化服务,将小微企业优惠金融服务政策执行到到位。《办法》鼓励银行提供差异化服务,通过监管评价结果与差异化监管政策制定和执行、现场检查以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政策试点、奖励激励等工作有效联动,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
第四,进一步促进金融平衡和公平发展,让小微企业能真正享有各类普惠金融服务。《办法》有助于促进金融平衡和公平发展,解决小微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普遍面临的抵质押物少、信用信息不充分、风险偏高等问题,缩小金融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差距,让小微企业能真正走出信贷融资困局。
第五,进一步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质效,全面夯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基础。通过监管评价,可以有效引导和激励商业银行“补短板、强弱项”,持续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供给“增量扩面”,提高首贷户、续贷、信用贷款数量。
第六,进一步优化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全面消除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后顾之忧。《办法》设置差别化评价指标,对商业银行落实尽职免责要求,给予小微企业贷款差别定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优化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有利充分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无论规模还是质量都有“质”的飞跃。而且,给予不同地区监管机构开展监管评论的一定自主权,有利更加强化监管协同联动,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
最后,《办法》执行到位还存在几大障碍:一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了小微企业贷款难度;二是资源配置不均衡,导致小微企业难以获得及时且成本较低的金融服务;三是融资成本高,信贷融资需付出较高的利息与担保费用,加重融资负担。四是贷款申请准入门槛高,审批流程多、时间长,融资难度大,导致中小企业的融资意愿下降。
因而,确保《办法》执行到位需着力在三方面下功夫,首先是加强信息互通。通过数字技术的赋能,加强融资平台的建设和信息平台的升级,更加精准把握各行业企业融资需求,助力金融机构推进小微企业的服务升级的广度与深度,降低企业融资贷款的难度;其次是扩大金融科技应用。在风控、流程方面优化,深入挖掘整合各类涉企信用信息,精准评估中小企业风险,不过分关注抵质押物,为发放信用贷款提供多元化授信支撑,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额度。再次是优化信贷结构。通过优化信贷结构,落实尽职免责、绩效考核等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推动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
(本文作者介绍:知名财经评论人、独立经济学者)
责任编辑:秦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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