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法制日报
■ 开栏语
今年是监狱法实施30周年,目前监狱法修订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回顾监狱法30年发展历程,我国监狱法制体系不断完善、体制机制逐步健全,当前监狱工作迎来高质量发展。整体而言,监狱治理水平显著提升、设施条件明显改善、队伍建设全面加强、教育改造成效突出、社会帮教衔接更加紧密。
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监狱系统的封闭性、保密性等工作特点,监狱领域整体而言“做的多,说的少”。也因此,社会大众对监狱领域30年来取得的显著变化和工作成效,仍缺乏相对全面、客观的了解。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监狱领域宣传报道,值监狱法修订之际,《法制文萃报》近期以来在全国多地监狱单位展开深入调研采访,希望能将更多监狱治理的基层实践经验上升转化到本次立法工作中。
未来一段时期,我们将结合调研成果,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监狱的先进工作做法,选树一批监狱干警的先进典型,并邀请监狱领域专家学者、监狱单位负责人等就如何进一步深化监狱体制改革、推动法治监狱建设等话题进行深度专访,以期业界、学界及广大社会公众对监狱工作能有更多更深了解。
首期专访的专家,我们邀请到了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司法行政领域优秀法学专家代表、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授翟中东。
翟中东
今年已入花甲之年的翟中东,是我国最早一批从事监狱学研究的资深学者,也是常年走访于全国乃至世界各地监狱的“常客”。
1990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的翟中东,因缘际会成为监狱学方向的研究生,毕业后进入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在监狱学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领域深耕至今。他也见证了监狱法的整个酝酿出台和实施执行全过程。
“二十几岁开始研究监狱学,五十多岁才感觉摸到一些门道。”回顾30多年的学术研究之路,翟中东曾经感慨,“研究越走向纵深,越觉得前面的认知浅显”。在他看来,监狱学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刑法学,某种程度上是一个涵盖了刑法学、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综合专业门类的交叉学科,也正是对待监狱学学术研究的这种“不满足感”,让他直到2023年才主编了自己的第一本监狱学教材。实际上,在此之前,他在监狱学领域不仅有很多创新成果,并且著述丰厚,曾接连发表学术论文170余篇。
言谈儒雅、娓娓道来。整个采访过程,翟中东教授对相关话题的回应,高屋建瓴又深入浅出。围绕监狱法实施30年来取得的显著成效以及监狱人才培养、宣传创新、治理难题、改革方向等话题,他循序渐进的讲解,仿佛向我们徐徐展开了一幅监狱法30年历史的画卷。
我们也希冀,通过本次深入全面的访谈,能够让此前已经了解或不了解监狱工作的业内外人士,都能对监狱及监狱工作有一个全新认识。
30年来监狱工作取得一系列新成就
1、 30年前,监狱法的应运而生有何现实和深远意义?
翟中东:1994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简称“监狱法”)的出台,在中国监狱发展史上是一次标志性事件。监狱法出台后,监狱工作被正式纳入刑事法律制度的主体框架,弥补了刑事实体法(刑法)、刑事程序法(刑事诉讼法)之后刑事执行法的空白。
在此之前,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在监狱工作中一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已经逐渐不能适应国家法治建设的新要求。监狱法的出台,实现了我国刑事法律各项规范制度齐头并进的建构目标,也成了刑事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监狱法出台更深远的意义还在于,推动我国监狱工作进入一个依法治监的新时代。监狱法明确规定了,监狱是刑罚执行机构,还明确了监狱人民警察的地位,以及监狱工作中的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等等。
2、30年来,监狱执法工作取得哪些成效?
翟中东:经过监狱法30年的充分实践,“规则至上”已成为监狱执法的前提。特别是近年来,监狱系统积极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遵守监狱法及《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等规范,使得监狱执法的规范性达到新的高度。
程序优先,是近年来监狱执法的新亮点。程序优先不仅有利于防范监狱民警权力的滥用,也有利于罪犯权利的保障。证据为本,则是近年来监狱执法的新要求。监狱对罪犯加分、减分的证据化,不仅使罪犯悔改与立功的认定获得证据支持,而且使罪犯的减刑与假释都要建立在事实根据的基础上,这极大压缩了徇私舞弊的空间,防止了可能的腐败。
3、据说您走过了全国100多所监狱,也去过很多国外监狱交流学习。与国外监狱相比,您觉得我国监狱有哪些特色?
翟中东:监狱学界在20世纪90年代前后就开始在各类教材中尝试概括我国监狱工作的特点。你会发现,不同版本的教材,对我国监狱工作的基本特点,归纳总结的也是不完全一样的。
我将中国监狱工作的特点概括为“生活方式改变模式”。也就是说,国家在刑罚执行的框架下,帮助与促进罪犯学习,并通过实践形成新的生活方式,从而替代原来的生活方式,以实现融入社会后成为守法公民与有用之才。
这一模式包括改造罪犯、矫治罪犯、帮助罪犯融入社会三方面内容。其中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每一方面都有独立不可替代的意义。前两者是面向内在因素寻求罪犯的改变,后者则是面向外在因素寻求罪犯的改变。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既考虑到罪犯的犯罪原因,也考虑到罪犯服刑中的问题,以及罪犯回到社会面临的问题。
在我国,“罪犯改造”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罪犯矫治”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帮助罪犯融入社会”出现于21世纪前后。能够看出,罪犯矫正的目标是在随着社会发展不断被注入新的内容、赋予新的意义。
我国监狱工作的“生活方式改变模式”不仅注重罪犯思想的改变,或者说认知与思维的改变,而且注重罪犯生活坏习惯的改变与好习惯的培养。放在国际视域中对比,这一模式也能体现出我国监狱工作的突出特色。
监狱学是一门“复杂学”
4、必须承认,想要“管好监狱”并不容易。结合实践,您能否谈谈为什么监狱工作本身就不好管、不好做?
翟中东:监狱执法不同于一般性的执法,它呈现出较为特殊的执法形态。从空间看,监狱执法不仅面向某种行为,而且要面向罪犯的劳动、学习、生活等活动。从时间看,监狱执法不仅包括罪犯违反监规纪律后的一次性裁决处罚问题,也包括罪犯所判刑罚的长期执行。
面对有些长期犯,执法时间可能需要持续20多年甚至终身。监狱需要解决的问题不仅包括法律层面的问题,而且包括罪犯的心理问题、教育问题、劳动问题等,同时还要处理监禁执行中产生的罪犯权利保障、监狱安全维护、群体聚集管理、生活卫生保障、管理人员与被管理人员关系处理等方面的问题。
正因为此,监狱人民警察不仅需要掌握法学知识,而且需要掌握社会学知识、社会工作知识、心理学知识等等。不仅需要懂“法”,而且需要懂“情”、懂“理”。可以说,真正想要做好监狱工作,需要成为一个行业专家。因此来说,监狱工作是一项胜任要求高、挑战性强、职业风险大的工作,这项工作不好干,不容易干好。
5、您说过“二十几岁开始研究监狱学,五十多岁才感到摸到一些门道”。为何有这种感慨?您是否觉得监狱学相比其他社会学科,想要研究透彻、研究明白,需要下更大功夫?
翟中东:在通常的观念中,会认为监狱学是法学的一部分,监狱学研究的就是刑罚执行。但实际上,监狱学不仅需要研究有关法律规定,而且需要面对不同设施,罪犯的生活现场、劳动现场、学习现场,还要面对不同犯罪原因、不同家庭背景、不同经历、不同罪行的罪犯等。
监狱工作真的很复杂,监狱学则需要面对这种种的“复杂”。因此我经常说,监狱学是一门“复杂学”。这也是我所在的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近年来一直在大力推进监狱学交叉学科建设的原因。
由于监狱学的复杂性,监狱学学者不仅需要涉猎更多的学科,而且需要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走向监狱“田野”。我个人过去对监狱学研究的复杂性估计不足,甚至很轻视这门学科,觉得自己一个学期就可以很快“上道”,然而直到50多岁才找到一些学术感觉。这也是我直到2023年才敢主编第一本监狱学教材的原因。
6、从学科教育角度看,目前监狱人才队伍培养情况如何?如何结合实践需要,在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结构优化方面,进一步提高完善?
翟中东:在20世纪90年代前后,监狱专业人才培养曾经达到比较高的高度。除了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高校都在培养监狱学专业的本科生或研究生,但是2000年之后,监狱专业人才培养热度有所回落。
虽然我国目前的监狱人才培养日益规范化,但是与完全满足监狱实践的要求仍然有一定距离。监狱专业人才在数量供给、能力水平、培养层级方面,都还有待提升。我国还有一批专科院校在培养监狱领域人才,这对于不断加强的监狱公务员队伍建设要求来说,也将会面临种种挑战。
如何系统性解决监狱人才队伍建设的问题?我认为比较稳妥的做法是,以提高监狱学教师的水平能力为抓手,逐步推进监狱学专业院校的教学水平,并提高办学层次。
由于监狱学是一门刑法学、社会学等专业交叉的学科,现有的监狱学专业教师所学习掌握的知识面,有的与监狱相关度高,有的与监狱相关度低,教学水平难免参差不齐。
全世界范围来看,有些国家和地区也会成立专门高校,来培养高层次的、可以胜任监狱学教学的专门人才。所以,我认为我国应当尽快开展博士层面(据介绍,目前国内还没有监狱学博士点)的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先培养一大批监狱学交叉学科的高层次人才,满足监狱学专业质量上的要求,然后逐步推动各学校监狱学教育的深化。
7、您带过的学生,后来大都从事监狱领域工作了吗?您如何评价他们的职业选择?对未来想要从事监狱工作的年轻人有哪些话想说?
翟中东: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是司法部直属的一所主要培养监狱人民警察的学校,在全国各地的监狱都有我们的毕业生,他们在所工作的监狱单位积极进行各类创新实践,普遍受到好评。
在我与同学们的接触中,也切实感受到他们的辛苦。有的学生夫妻两人都是监狱人民警察,两人平时见面难,兼顾家庭更不易。他们的敬业精神着实让人感动。
中国当代的监狱工作一方面是铁面无私的刑罚执行,另一方面是引导罪犯走进健康生活的道德实践。成为监狱人民警察,不仅需要足够的智商,而且需要足够的情商和逆商。
监狱工作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这项工作有足够的挑战性,不仅可以成为广大青年立业立功的战场,而且可以成为广大学子立心立德的道场。
8、您30多年的学术生涯中,著述颇丰。您觉得如何把监狱工作理论更好转化应用到实践中,二者如何更好衔接和结合?
翟中东:监狱学是应用性学科,教学需要直接面向监狱工作实践中的“真问题”,不能闭门造车。这是监狱学的价值所在,也是促进监狱理论成果转化应用到实践的前提。但是,无论研究监狱问题,还是提出对策,都需要使用科学的方法,这一点非常重要。
当前监狱工作面临很多新问题,无论监狱内,还是系统外,都产生了很多理论成果。比如,监狱学会系统内每年都有很多文章与专著问世。然而,由于缺乏科学的研究方法或者研究工具手段不足,导致很多著述距离能够应用实践的成果标准还有一定距离。
最重要的一点,监狱工作理论被转化应用到实践中,也离不开好的“伯乐”。再好的研究成果,缺乏欣赏者、使用者,也只能束之高阁。监狱系统不乏专业、进取的领导干部,他们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勇于探索、积极学习,对监狱理论成果价值不仅有着良好的判断水平,而且敢于挖掘人才,将理论付诸实践。
但我们还需要更多这样敢于、善于把先进理论成果推行并最终融入到监狱日常运行中的领导干部,从而使监狱理论更好服务监狱实践,提高监狱实践的科学水平、智慧能力。
公众需要对监狱工作有
更全面理性的认识
9、有研究表明,1个人入狱服刑能够直接或间接影响到20个普通人。在社会帮扶这方面,您觉得家庭、社会如何与监内的教育改造更好去协同?
翟中东:罪犯与家庭的关系是比较复杂的。对一些罪犯而言,可能家庭关系出现问题,正是其犯罪的原因。而罪犯最终要面对家庭,回到家庭。因此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有助于控制出监后的犯罪率。
我们目前也在监狱推出了一些处理家庭关系(恋爱、婚姻、父母与子女)的矫正项目,以此探索如何进一步促进罪犯家庭与监内教育的协同关系。
帮助罪犯融入社会、不再重蹈覆辙,是用心用情做好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最终成果体现。但实现这个目标,不仅与监狱工作有关,还是一个全社会性的问题。
需要正视的是,多数罪犯的文化水平偏低,其中还有很多文盲。文化水平低,导致认知水平低,思维力不足。这也是导致他们犯罪的重要原因。而提高罪犯文化水平,则是一项专业化、系统化的工作,不仅需要监狱的力量,更需要社会的力量、教育的力量。
下一步,国家可考虑将罪犯文化教育逐步纳入国民教育框架。这不仅关涉到重新犯罪的控制问题,而且关系到国民文化水平、文明水平的整体提高。各地也可以考虑通过信息化的教学方法,逐步建立分层次、系统化的监狱教育机制。比如,将小学文化教育送到监狱,解决罪犯文盲问题;将中学文化教育送到监狱,解决罪犯小学文化问题;同时,鼓励罪犯参加高等教育学习,促进罪犯群体整体文化水平和守法意识的提升。
10、实际上,当前的监狱治理整体上是非常规范的。但近年来个别监狱单位偶尔暴露出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群体形象。您觉得如何加强社会大众对监狱以及监狱工作更理性的认识?
翟中东:正如你所说,监狱工作质效与服刑人员家庭甚至全社会,都息息相关。现在有些矛盾纠纷恰恰是因为信息不对称或者认识不到位造成的。所以,进一步增进社会大众对监狱工作的了解,也可以有效避免和化解很多不必要的矛盾纠纷。
媒体当然是社会大众了解监狱工作的重要窗口。特别是主流媒体的声音,在让社会公众全面、准确了解监狱工作真实情况方面,作用非常重大。
我觉得,社会公众对监狱工作也要秉持着全面与发展的眼光。既要看到监狱工作中存在的个别违规问题,也要看到监狱整体的规范现状;既要看到过去的问题,也要看到今天的进步。总体来说,中国监狱现在达到的文明水平是过去没有的,中国监狱管理能力的进步也是非常快速的。
11、这几年,借助新媒体创新传播,有些监狱的普法宣传不断出彩出圈。但监狱对外宣传工作的开展,整体上还是偏向谨慎保守的,这也是其工作特点使然。如果不能讲好监狱故事,其警示宣教功能便无法充分释放,也不利于监狱工作透明度的提升。您觉得如何处理这种传播上的矛盾?
翟中东:监狱工作封闭、保密的根源,在于维护监管安全的需要。而使公众了解监狱,讲好监狱故事,也是保障公众知情权、提高法治化程度的需要。近些年,有些监狱也在通过开放日、新媒体传播等形式,努力扩大监狱工作对社会的影响。
随着监狱制度的改革,特别是监狱分级制度理念的应用,监狱被分为高度戒备监狱、中度戒备监狱与低度戒备监狱之后,将有助于破解监狱工作保密与开放的矛盾。对于高度戒备监狱,在信息管理上可以突出封闭性,以官方信息发布为主。但对于低度戒备监狱,可以在信息管理上突出开放性。这样有利于公众了解客观真实的监狱工作,加强监狱对社会的警示教育意义和普法教育意义。
监狱法修订工作值得期待
12、目前监狱法修订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您对本次监狱法修订有着什么样的新期待?有哪些突出矛盾关系亟需通过立法理顺?
翟中东:这次监狱法修订是监狱法出台30年后的一次重要修改工作。这30年来,立法的社会背景发生了很大变化,押犯类型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监狱法需要适应这些新的变化。这次监狱法的修改不仅要面向2035年、面向2049年,更要面向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同时,我们要理性看到现行监狱法的不足。过去30年,监狱法在推进中国监狱工作步入新时代,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监狱法结构不尽合理、有些规定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等问题,也是需要正视的。这也是这次监狱法紧锣密鼓展开修订的原因。
由于这次的监狱法修改面临的使命有所不同,我认为,这次修法工作一方面要总结过去30年的经验与教训,另一方面也需要适应法治监狱建设的现实需要。应当给予监狱的权力,需要充分赋予,在权责一致的原则下,将权力行使的程序性条款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出来。
13、30年来,我们在监狱立法理念上有哪些提升?
翟中东:监狱法走过了波澜壮阔的30年,对于推动监狱工作现代化产生了重要指引、评价与推动作用。但是30年前毕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初始阶段,所以当时的监狱法立法理念,也不宜完全用今天的眼光评判。
如今,立法的“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已经深入人心,被普遍接受。特别是法治理念、科学理念,也已经被充分运用到本次监狱法修订工作中。例如,如果监狱的强制性措施入法,那么对使用监狱强制性措施、惩戒性措施的权力行使,也要建立相应的罪犯权利救济制度。这就体现出了立法的科学性。对于本次监狱法修改,最大的期待也是,全新的立法理念将被贯穿始终。
14、“减假暂”是刑罚执行中矛盾比较突出的领域,您觉得接下来如何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
翟中东:2014年以后,国家为了防止“减假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的权力滥用与腐败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文件,比如《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等。这些规定的出台,一方面是防止权力滥用与腐败问题的需要,同时也是一个制度性的有益探索与尝试。
从实践来看,上述制度的出台产生了明显的积极作用,但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比如“加分减分的证据化”导致基层监狱民警工作量大增,在一定程度上挤压了诸如个别谈话在内的一些工作。
如何最大程度激发上述制度的正向功能,同时控制负向功能,是上述制度需要进一步改进的方向。因此,可以考虑将其中已经被实践验证可行的、能够广为接受的规范,上升到法律层面上来。
15、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年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近年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短期刑犯罪占比超过85%,“轻罪治理”成为新的时代课题。监狱作为刑事司法的末端和社会治理的前端,如何进一步迎接和面对这种新的刑事司法实践形势?
翟中东:短刑期罪犯的占比大幅上升,确实给当下的监狱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比如,一些短期刑罪犯不在意监狱的奖励与惩罚,激励管理效益显著下降。另外,还有一些短刑期罪犯原本罪恶较浅,进入监狱后由于与罪恶深重罪犯交往,导致深度感染、恶性加重的问题,也需要关注。
现有的监狱教育改造活动很难完全覆盖和兼顾到罪犯的个体化犯罪成因。基于此,不仅应当建设低度戒备监狱,而且可以考虑建设超低度戒备监狱。两类监狱都可以具有一定开放性。这样,一方面控制了短刑期罪犯的深度感染,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监管开放措施促进罪犯充分接受教育改造。同时,还能够针对犯罪成因,有的放矢地开展矫正项目,最大程度提高监狱工作的针对性。这样,便能够使监狱工作的方式方法及时更新,促进监狱工作适应社会的新形势、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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