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审计报
近日,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围绕内部审计体制机制、机构人员、结果运用、指导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为加强湖北省内部审计工作、增强审计监督效能、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条例》明确,内部审计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以及审计机关和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责任。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工作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
《条例》指出,内部审计机构应创新审计方法,优化审计流程,细化编制内部审计计划、获取审计证据、出具审计报告等工作步骤,推动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对象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对审计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实行清单化管理。加强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的贯通协同,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等工作机制。
为消除监督盲区,《条例》还将数据资产管理、绩效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情况等纳入内部审计范围,并明确对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等情况进行审计。同时,强调研究型审计、大数据审计等审计理念、技术方法的运用,为内部审计工作提质增效指引方向。
《条例》要求审计机关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机制,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加强内部审计管理信息化建设,推动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提高监督效能。
下一步,湖北省审计厅将持续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通过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以及专项检查监督等形式,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快推动内部审计高质量发展。
(彭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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